作者:梧桐大兄弟
近日巨潮资讯网披露《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告》,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寓股份”)于2015年6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1818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上述信息公司已于2015年6月12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15-046)。
2016年12月30日公司在发布《风险提示性公告》之后,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6]115号),现将《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告知书主要内容
(一)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中资金往来部分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嘉寓股份首发上市“三年一期”报告期为 2007 年至 2009 年度、2010 年 1 月至 6 月。嘉寓股份招股说明书、2010 年 2012 年度定期报告资金往来部分存在虚假记载和关联交易重大遗漏。具体如下:
1、2008 年度。嘉寓股份将收到关联方北京东方嘉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嘉禾)支付的资金 1263 万元,记载为供应商供货或退款,冲抵预付账款 1175 万元,未记账 88 万元。
2、2009 年度。嘉寓股份虚假记载资金往来共计 35483.62 万元,其中资金转回 24447.73 万元,占当期总资产的 28.69%;资金支付 11035.89 万元。
3、2010 年度。嘉寓股份虚假记载资金往来 31333.76 万元,其中资金支付14576.22 万元,资金转回 16757.54 万元。
4、2011 年度。嘉寓股份虚假记载资金往来 31479.69 万元,其中资金支付15696.89 万元,资金转回 15782.8 万元。
5、2012 年度。嘉寓股份虚假记载资金往来 3080 万元,其中资金支付 1540万元,资金转回 1540 万元。
(二)跨期结转成本调节利润
嘉寓股份 2007 年度多计利润 713.24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11.15%;2008年度多计利润 751.42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11.43%;2009 年度少计利润449.66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76%;2010 年度多计利润 4241.80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50.91%(其中,2010 年 1 月至 6 月多计利润 56.77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1.29%); 2011 年度少计利润 807.54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2.03%;2012 年多计利润 150.50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43%;2013 年度少计利润 2384.69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3.46%。2014 年度少计利润 1789.67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30.58%。
(三)账外支付员工薪酬
2012 年度、2013 年度,嘉寓股份通过账外资金发放员工薪酬,少计提当期应付职工薪酬方式多计利润。其中 2012 年度多计 155.46 万元,2013 年度多计534.27 万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法规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1、给予嘉寓股份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2、给予嘉寓股份时任董事长田家玉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3、给予嘉寓股份时任财务总监胡满姣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4、给予嘉寓股份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此外,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33 号)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拟对时任董事长田家玉采取 8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时任财务总监胡满姣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及所有收到告知书的当事人享受申请听证或陈述、申辩的权利。
此外,嘉寓股份于2016年12月30日同时披露了《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存在被实施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具体如下:
本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目前正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如本公司存在或涉嫌存在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暂停上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51818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论。
如本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将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3.1.1 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将在知悉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在收到前述决定文件后对外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次一交易日继续停牌一天后复牌。自公司股票复牌后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再次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本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本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1.11.3 条的要求,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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