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学学术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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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当代法学》2025年第1期要目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 2025-01-06 10:53

正文

来源:当代法学编辑部微信公众平台

《当代法学》2025年第1期目录

部门法前沿

潘剑锋:论我国民事诉讼特殊救济程序的构建(3)

杨立新:债权多重转让的概念与规则——《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0条规定的价值与完善(16)

冯晓青:未来产业创新生态培育的知识产权制度因应(29)

蒋大兴:公司登记改革与营商环境促进——六个可能的要点问题(42)


轻罪治理的中国方案

石经海:轻罪司法治理下的轻罪定罪规则构建(58)

徐岱:论从轻罪到轻犯罪及出罪路径(66)

童德华:司法机关在轻罪治理中的目标设定与实现路径(74)

部门法前沿

赵精武: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制度的体系化建构(84)

崔梦溪:基于《民法典》绿色原则的意定绿色义务(97)

万旭:程序性制裁理论的检讨与改造——以《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为背景(110)

陈治:区域一体化发展中的财税合作机制:法治实践与优化路径(123)

王军杰:气候治理与贸易自由: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合法性争辩及中国因应(136)

刘晓林:唐律中的“例”:来源、效力及其展开(149)



《当代法学》2025年第1期摘要


部门法前沿


论我国民事诉讼特殊救济程序的构建

作者:潘剑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特殊救济程序包括再审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等程序,但由于实践中对特殊救济程序的目的、性质和特征的认识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致使特殊救济程序在制度上呈现一般化、普通化之特征,带来终审不终、司法权威受损、程序空转、诉讼成本增加、无责任者担责、滥用诉权等实务层面的问题。特殊救济程序的本质在于其是特别的救济程序,具有“特殊性”与“救济性”,在程序设置时应遵循权利救济论、程序保障论、利益衡量论等基本理论。《民事诉讼法》在今后修正时,应当通过对特殊救济程序进行专章规定,根据特殊救济程序应当遵循的原理,对现有程序进行有针对性地优化,不断推动中国式民事诉讼特殊救济程序现代化。

关键词:特殊救济程序;再审之诉;案外人撤销之诉;利益衡量;程序保障


债权多重转让的概念与规则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0条规定的价值与完善

作者:杨立新,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内容提要:债权多重转让是债权人将同一债权重复转让给两个以上受让人的行为。《民法典》没有规定债权多重转让的概念及一般规则,只在“保理合同”一章第768条规定了应收账款债权的多重转让规则。借鉴这一规定,《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0条规定了债权多重转让的一般规则;确认了通知在先效力优先的规则;规定了在债权多重转让中债务人对不同受让人履行行为效力的规则;规定了如何判断通知在先的认定规则。对没有规定的其他债权多重转让规则,如登记在先与通知在先冲突、数个通知同时到达或者到达时间不明、通知在先的受让人破产、被转让债权的瑕疵担保、与债权让与担保竞合等,还应当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债权多重转让;通知在先


未来产业创新生态培育的知识产权制度因应

作者:冯晓青,湘潭大学特聘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未来产业是前沿性、先导性和颠覆性技术产业化的必然产物,与重大科技创新突破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密切相关,具有战略前瞻性、跨界融合性等特征。未来产业对于形成和发展我国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发展我国未来产业,需要构建良好的创新生态系统,该系统应具有开放协同性、动态平衡性以及竞争与合作的双重性。未来产业的竞争主要体现为创新生态培育的竞争。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和激励创新、促进创新成果转化运用的法律制度和激励机制,其对于未来产业创新生态培育的功能和作用体现于制度内涵的保护机制、激励机制、市场机制、促进公平竞争机制、利益平衡机制和产业安全维护机制等。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未来产业创新生态培育方面还存在不足和局限性,需要在现行制度安排基础上实现制度创新,以更好地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创新能力和产业国际竞争力。

关键词:未来产业;创新生态培育;知识产权制度;制度创新;科技创新


公司登记改革与营商环境促进

——六个可能的要点问题

作者:蒋大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公司登记制度可以说是商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但从有助于企业维持和发展、有助于良性竞争秩序形成的维度而言,我国的公司/商事登记制度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以“系统性”方法检视,公司登记制度至少面临六个需要改进的要点问题。商事主体的登记制度与非商事主体的登记制度如何协同发展?如何从关注“主体性登记”转向关注“行为性登记”?如何从偏重“自愿性登记”转向兼顾“强制性登记”?如何从重视“单体性公司登记”转向重视“集合性公司登记”?如何从注重登记“准入监管”过渡到注重登记后的“过程监管”?以及,如何准确厘定登记行为之性质,优化各类登记及准登记行为之效力?公司登记对营商环境的促进不仅在如何改善“准入登记”,更重要的是我们应当如何促进“过程监管”。如果说,十年前中国企业的竞争失范、竞争秩序难以形成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来自政府的过强干预,通过十余年简政放权的改革,现在影响良性竞争秩序形成的主要障碍可能来自平台企业。正是一些平台企业的无序竞争阻碍了实体经济发展、增加了实体企业的运营成本。主体登记是实现社会控制、促进交易安全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也是一种系统工程,商法学界应当秉持系统性思维,深入反思目前“单向度”的主体性登记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如此,才会更有利于营商环境的优化。

关键词:公司登记;营商环境;行为自愿性;强制性;监管;效力


轻罪治理的中国方案


轻罪司法治理下的轻罪定罪规则构建

作者:石经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轻罪概念不能仅从立法上关于法定刑轻重设置和司法上关于判决轻重作绝对界定,而应基于刑事政策从犯罪治理意义上作相对界定。在轻罪司法治理维度,轻罪的定罪因较为广泛地存在把本为行为犯等犯罪既遂形态规则误认为定罪规则、误将过失的应知认定为故意的应知、误把理论学说作为定罪依据等误区,而加剧了轻罪的司法治理困境。为此,需基于我国刑法立法及其理论原理,构建本土化轻罪定罪规则:区分直接故意与其他主观方面,分别按直接故意内容或间接故意、过失所支配的结果定罪;基于案件的事实适用刑法所有相关法律规定定罪;绝不基于域外刑法规定及由此形成的刑法理论定罪。

关键词:轻罪;司法治理;定罪误区;定罪规则;本土立法


论从轻罪到轻犯罪及出罪路径

作者:徐岱,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随着积极刑法观的深入,我国刑法立法结构呈现出轻罪立法走向,但若想用轻罪概念囊括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的本质特征是勉为其难,也易产生歧义。合理的思路是在坚持轻罪概念所反映的立法本源性特征基础上,采用轻犯罪概念以充分展示动态司法过程与司法态势。对于轻犯罪的治理问题,首先需要明确阻却犯罪成立的理论支撑与出罪支点,即在坚持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前提下以《刑法》第13条但书及正当化事由作为出罪的主要通道。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遵循了从事实判断到规范判断再到价值判断、从客观判断再到主观判断这一判断犯罪成立的基本规律,而且同样具有出罪的构成要素。其次是建立社会危害性的综合评价标准,即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把握《刑法》第13条但书中“情节显著轻微”的标准。最后是强调轻微犯罪的治罪与治理,针对轻微犯罪的不法应坚持实质违法性的判断,切勿以违反前置法这一形式外观为由忽视实质判断。

关键词:轻犯罪;犯罪构成体系;但书;轻微犯罪


司法机关在轻罪治理中的目标设定与实现路径

作者:童德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促进构建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轻罪治理体系”已经成为检察机关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轻罪治理是犯罪治理在轻罪场域的实践,其在本质上属于犯罪预防,要充分发挥刑事司法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推动轻罪治理的展开。兼容柔性预防的犯罪治理具有自主性和积极性,办理轻罪案件体现了对犯罪进行分类治理的合理选择。在刑事司法中对轻罪采取从轻从宽处理的方式确有必要,但对轻罪案件不能一味从宽,而应根据犯罪有效预防的需要,决定处理和治理的方式。司法机关办理轻罪案件的“抓手”在于解决三大制度性难题,即减少轻罪治理的犯罪标签、避免前科报告制度的负面后果,以及重视犯罪附随后果导致的遗患。就司法机关处理轻罪案件的具体途径来说,首先,应精准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刑事政策的价值选择融入刑法体系之中;其次,提倡并运用社会相当性原理,对于一些行政违法的轻微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最后,应当有效融通刑法总则和分则规定,尤其重视网络犯罪司法适用中刑法总则与分则的融通问题。

关键词:轻罪治理;柔性预防;犯罪标签;精准化;社会相当性







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制度的体系化建构

作者:赵精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副主任,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目前我国科技伦理审查实践存在审查形式化、虚置化等现实问题,并且科技伦理治理固有的“软治理”特征也使得该制度难以实现预期的制度目标。实践中伦理失控风险主要表现为既有的科技伦理审查制度难以有效控制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风险,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源在于未能明确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制度的功能定位,导致在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等方面存在模糊性问题。该审查制度虽然属于典型的风险治理范式,但其以非强制性的社会伦理规范为制度基础,审查结果属于伦理道德层面的判断,其性质属于科技创新活动的合理性审查。基于此种定位,应当适当区分科技伦理委员会与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定位差异,仅限于涉及敏感研究领域才强制要求被审查对象组建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并将审查结果与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一并作为采取特定治理措施的风险依据。

关键词:科技伦理审查;科技伦理风险;合理审查


基于《民法典》绿色原则的意定绿色义务

作者:崔梦溪,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民法典》确立了绿色原则,但缺失自治性的实施规范。学界主张的法定义务、绿色原则解释和拓展附随义务的方案均存在着相当的局限,有必要遵从合同固有的机理,建立意定绿色义务体系。资源与环境、生态的对象区隔和私法上环境债权的行使为意定绿色义务奠定了法理依据;关系性契约为绿色义务提供了合同自组织能力。绿色请求权—抗辩权有助于强化合同运行过程的绿色覆盖,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私法与公法的协同机制。意定绿色义务依托法律行为规范和解释性任意规范;绿色合意应采用先合同意向、绿色预约、本合同明定义务的渐进式缔约方式。基于绿色约定相对独立的特点,合同履行中应采用抑制合同整体无效、树立合同履行的共同行为理念;应引入绿色违约的再磋商义务,以维持绿色交易稳定性。

关键词:意定绿色义务;私法自治;绿色请求权;资源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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