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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深交所  · 公众号  · 股市  · 2017-08-07 17:21

正文

       经查明,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医药”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3年6月至9月,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泉控股”)与北大资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资源控股”)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约定由政泉控股为北大资源控股代持北大医药4000万股股份。上述协议签订后,北大资源控股与政泉控股均未就该协议及其持有北大医药股份的变动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经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发现,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国军在2013年6月至9月中旬期间知悉政泉控股、北大资源控股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事项,但公司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3条、第11.8.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3条、第11.8.1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国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第3.1.6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0年制定)》第3.3.23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以及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国军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