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会计雅苑
会计雅苑致力于打造最具魅力的会计网络交流平台。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51好读  ›  专栏  ›  会计雅苑

“票折”和“货返”两种销售激励政策的会计处理

会计雅苑  · 公众号  · 财务  · 2024-10-07 10:15

正文

版权声明

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公司公告,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根据瑞盛生物与经销商签订的销售合同,瑞盛生物存在价格折扣(“票折”)和实物返利(“货返”)两种销售激励政策。票折为客户在本年销售达到销售目标后可享受年度返点,年度返点在次年订单中以抵扣货款形式给予兑现;货返为客户在本年销售达到销售目标后,次年给予客户实物返利。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2 号》 相关要求: 企业应当基于返利的形式和合同条款的约定,考虑相关条款安排是否会导致企业未来需要向客户提供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在此基础上判断相关返利属于可变对价还是提供给客户的重大权利。 一般而言,对基于客户采购情况等给予的现金返利,企业应当按照可变对价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对基于客户一定采购数量的实物返利或仅适用于未来采购的价格折扣,企业应当按照附有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进行会计处理,评估该返利是否构成一项重大权利,以确定是否将其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并分摊交易对价。

按照上述要求,瑞盛生物票折和货返应按照附有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客户行使和不行使该选择权所能获得的折扣的差异、客户行使该选择权的可能性等全部相关信息后,予以合理估计。

报告期内瑞盛生物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当经销商达成销售目标,确认待执行票折和货返权利时应认为企业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拆分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并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会计分录如下:

借: 应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本期销售货物分摊的交易价格)

合同负债 (销售激励政策分摊的交易价格)

2、待后续该额外购买选择权行使或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调整分录如下: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综上,瑞盛生物存在与经销商约定返利政策的情形,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