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饮酒引发的诉讼数量日趋上升,海淀法院以北京地区自2003年至今饮酒类侵权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为样本进行调研总结,发现此类案件在过错行为内容、责任认定等方面存在典型化特点,其中过度饮酒者多承担主要责任。
一天,张某与同事程某、陈某、贺某、李某等4人下班后聚餐,其间张某喝了七八两二锅头后,倒在了饭桌上。约10分钟后,同事发现张某不省人事,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次日凌晨1时,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重性酒精中毒。一周后,张某不治身亡。
张某家属以其同饮的同事有过错为由,将4人诉至法院索赔。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其长期饮酒,对饮酒过量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应有一定的了解。
但张某在与同事饮酒时,未给予足够的注意,导致自身酒精中毒死亡,其本人应对死亡的后果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因张某家属未有证据证明张某的同饮同事存在劝酒、强迫饮酒等过错或过失的行为,故同饮的同事对张某的死亡后果,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说法:海淀法院四季青法庭法官张慧聪表示,经统计,传统的涉饮酒类侵权案件多发生在朋友、同事等一般亲友关系之间,案件数量所占比例为70%。这类案件中,过度饮酒者一般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放任自己过量饮酒产生损害后果,即便自身为最大的受害者,仍应就过度饮酒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即便在同饮者有过错的情况下,多数判决书中认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过度饮酒者本人也要对其饮酒后果承担80%至85%的责任。 王某是一家公司的保安,一天晚上,王某受朋友宋某等人邀请到外面吃饭,席间4人共喝了4瓶二锅头,还有一些啤酒。后王某出现醉酒状态,朋友将王某送回了公司宿舍。
次日凌晨,同屋的室友发现王某没有打鼾,仔细一看王某已经没有知觉,室友赶紧报了警。事后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为酒精中毒死亡。家属称王某平时经常喝酒,白酒酒量一斤左右,身体很好。但没证据证明同饮的3人有灌酒、劝酒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合理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对饮酒过量导致酒精中毒并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过错。在王某酒后已经出现了醉酒状态,宋某等3人作为与共同饮酒者未及时将其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对王某酒精中毒死亡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法院确定王某本人承担85%的过错,宋某等三人各承担5%的过错。
■说法
张慧聪解释称,共同饮酒者需在饮酒期间行为正当,以及发现过量饮酒者醉酒后表现异常需要履行适当的照顾义务及救助义务。共同饮酒者的过错行为集中发生在两个阶段,一是饮酒期间,共同饮酒者不当劝酒、斗酒、强制饮酒行为;二是饮酒人醉酒后未及时将醉酒者送至适当的休息场所、在醉酒者产生异常表现后未及时送医、报警或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