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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见干货】一文读懂个体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区别!

洞见资本  · 公众号  · 投资  · 2019-04-08 17:59

正文

导语

企业这个词,大家都很熟悉,但其实企业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组织形式,而是一个统称,除了公司以外,常见组织形式还有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然而,我们日常工作中时常会碰到创业者或企业经营者不了解各类企业组织形式区别,经常混淆“法人与自然人、公司与企业、法人与法人代表、子公司与分公司、个体工商户与独资企业”等概念,本文将系统分析“个体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基本特点及区别。


1
民事主体与市场主体

既然要系统性梳理市场经济主体,我们就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出发总结一下民事主体主要有哪些?从中捋顺不同民事主体中有关参与市场主体的分类。

《民法总则》提到,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核心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大类别,具体每个民事主体类别又有细分,其中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不同组织形式都有所概括,如下图所示。

《民法总则》规定:

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可以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大类。

01、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其中其他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农村集体所有制的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和合作企业、外资独资企业等。

02、非营利性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03、特别法人:是我国立法的独创,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结合我国社会生活实际,将不属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且具有特殊性的法人组织划归到特别法人之下。特别法人主要有四种,即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根据我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数据显示,2018年底,我国实有市场主体合计有1.1亿户,其中个体工商户7525.8万户,企业3474.2万户,充分说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我国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从法理上来看,没有企业这个经济组织,企业是一个统称与叫法,具体到企业主要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三大类。

从民事主体和市场主体来看,民事主体包含以经济和营利为目的个体工商户与企业市场主体。

2
企业组织形态演变

从历史上来看,企业组织形态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独资企业(无限责任)

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阶段,包括工场手工业时期和机器大工业初期,通行的是规模较小的独资经营的业主制企业(独资企业)。 这种企业由私人资本家自己出资,自己经营,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也是统一的。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均承担无限经济责任。

合伙企业(连带无限责任)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机器生产逐步取代手工生产,由于生产中更多地使用机器设备等固定资本,生产规模的扩大需要更多的流动资本,仅靠私人资本单独出资已经不足以兴办更大规模和竞争力更强的企业,从而产生了合伙制企业。 合伙制企业对企业均承担无限经济责任。合伙企业还要承担连带无限经济责任,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公司制企业的雏型(无限责任)

早在12世纪,意大利沿地中海商业城市中的一些从事贸易特别是从事海外贸易的贵族,为了分散经营风险和适应大规模商业经营对营运资本的需要,开始在家族内部实行资本联合,组成公司形式的企业,这就是公司制企业的萌芽和雏形。随着科学技术革命的发展,生产规模进一步扩大,出现了使用庞大的技术手段的机器大工业,需要进一步扩大资本联合的范围和规模。这时,合伙企业继续扩大资金筹集出现困难,主要是某些拥有资本的人不愿意承担无限经济责任的风险。为了筹集资金,某些合伙人被迫对新加入的合伙人作出让步,即新合伙人只承担所出资本的有限责任,原来的合伙人仍承担无限责任,这种公司被称为“两合公司”。两合公司对社会来说还是无限责任公司,但是出资人分为承担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两种。

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

在19世纪中叶,就经济上来说,市场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就物质技术来说,机器大工业获得了全面的发展,出现了大规模的铁路建造,使用汽船的海运业也迅速发展起来。这些大生产需要远远超过合伙企业所能集中的资本,需要更大规模的资本联合,同时,资本所有者希望承担有限责任的要求日益迫切。由此,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司法应运而生,从法律上赋予法人企业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地位和出资者只承担投入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制企业产生以来,迅速为现代社会所接受,成为最普遍的企业形式。

股份公司(有限责任)

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大企业普遍采用的形式,是现代股份公司的典型形式,股票市场既是它的产物,形成后又作为它的生存背景和条件。

3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法律特征

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法律地位

在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享有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法人地位。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应照章纳税,服从工商行政管理。

财产责任

民法总则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即: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对债务负个人责任;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消费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者,其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税收政策

个体工商户因为其经营性质,类似于企业,所以在流转税等方面和企业所需要缴纳的税种基本是一致的,即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等。比较特殊的是所得税。因为个体工商户在实质上属于个体经营,属于自然人范畴,所以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交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对于增值税,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一样,先根据相关法规条件,判定属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再确定纳税方式。2019年国家给与小规模纳税人所有的普惠性增值税政策个体工商户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所得税:2018年10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以其每一纳税年度来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体工商户要缴纳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分为两种:查账征收方式和核定征收方式,其中核定征收又根据特定情况分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核定附征率征收方式、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按照 5-35%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6月15日修订),提出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发布最新消息:除由集贸市场代征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外,自2019年1月1日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终止定期定额后,个体工商户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预计在全国其他地区很快推广开来。

4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为自然人企业,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在公司出现以前,个人独资企业是最典型的企业形式,个人独资企业是介于个体工商户和一人有限公司之间的组织形态。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

法律特征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个人独资企业须要连续经营,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地位

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集中表现是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具有法人地位,是典型的非法人企业。

独资企业优缺点

1、独资企业的优点

独资企业是企业制度序列中最初始和最古典的形态,也是民营企业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其主要优点为:

1)企业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高度统一。这有利于保守与企业经营和发展有关的秘密,有利于业主个人创业精神的发扬。

2)企业业主自负盈亏和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成为了强硬的预算约束。企业经营好坏同业主个人的经济利益乃至身家性命紧密相连,因而,业主会尽心竭力地把企业经营好。

3)企业的外部法律法规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进入与退出、设立与破产的制约较小。

2、独资企业的缺点

虽然独资企业有如上的优点,但它也有比较明显的缺点:

1)难以筹集大量资金。因为一个人的资金终归有限,以个人名义借贷款难度也较大。因此,独资企业限制了企业的扩展和大规模经营。

2)投资者风险巨大。企业业主对企业负无限责任,在硬化了企业预算约束的同时,也带来了业主承担风险过大的问题,从而限制了业主向风险较大的部门或领域进行投资的活动。这对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极为不利。

3)企业连续性差。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的产权结构,虽然使企业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但这也意味着企业是自然人的企业,业主的病、死,他个人及家属知识和能力的缺乏,都可能导致企业破产。

4)企业内部的基本关系是雇佣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利益目标的差异,构成企业内部组织效率的潜在危险。

个人独资企业税收

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经营所得的征收方式可以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大类,核定征收具体又可细分为:

定期定额征收,主要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符合条件的个独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主要适用于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的个体工商户、个独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率征收,即直接根据纳税人的收入额,乘以核定的征收率进行征收,具体征收率随地区和行业不同而不同。

小规模的服务行业:定额征收,核定企业开票额的2%作为企业的所得税,增值税税3%,附加税0.36%,企业的综合税率为5.36。 

小规模的服务行业:定率征收,核定企业开票额的10%作为企业的利润,在按照个人经营所得的五级累进制计算5%-35%,算下来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为0.5%-2.2%,增值税3%,附加税0.36%。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创办个人独资企业不失为一个非常有效实用的节税方式。

5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分类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特征

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

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权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以下就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主要区别如下表所示。

合伙企业税收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下称91号文)确立了“先分后税”的合伙人所得税制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下称159号文)进一步明确,合伙企业实现的所得,无论利润分配与否,均按照合伙比例计算各合伙人的应税所得。其中,法人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根据所得的性质分别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个人通过合伙制创投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可选择按比例税率20%或五级超额累进税率5%-35%计算个人所得税。

6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性质都是一样,只是名称不同,没有任何区别。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资合公司,同时也具有人合公司的特点。其资合性表现在:公司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缴纳股本的总和,股东的出资以现金及财产为限,不可以信誉及劳动出资,股东必须以自己的出资对公司负责。其人合性表现在:股东是基于相互间的信任而集合在一起的,股东间的关系较为紧密,股份的转让,必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其优点是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不必发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账目,尤其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般不予公开,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灵活。其缺点是由于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范围和规模一般都比较小,难以适应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这种形式一般适于中小型非股份制公司。

对于创业来说,有限责任公司是比较适合创业的企业类型,大部分的投融资方案、VIE架构等都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设计的。

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股东人数:

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股东未足额出资的责任: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查阅权利范围: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分红: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股东会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时间: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董事会成员人数: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议事方式、表决方式: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股权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回购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是法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数量就不限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虽然是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只有一个,但是依据《公司法》注册了公司,这个股东只要按注册资本的金额认缴了资金,同时不将公司财产和股东自己财产混同,也具有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同时也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承担的责任来看,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体工商户有本质的区别,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

税收政策

当前我国共有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进口环节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18个主要税种。根据纳税主体划分,我国的企业部门纳税占比超过80%。根据税种划分,增值税是第一大税种,企业所得税是第二大税种。

  • 小微企业减免政策

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1月19日,《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企业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从业人数300人以下、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下。)

  • 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3%,9%,6%,0%。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下表所示。

7
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设立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股份公司设立的方式有两种: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股东认缴的资本为限承担责任。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 发起人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的股东底线人数为两人,没有上限;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上限为200人,一般认为,超过200人就应该公开募集,具有公众色彩。

  • 注册资本:

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募集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 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起人未足额出资的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查阅权利范围: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但该规定:“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不适用于股纷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时间: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成员人数: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议事方式、表决方式: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股份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董监高借款限制: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锁定期: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税收政策

基本同有限责任公司税收政策。

8
概念辨析

法人、自然人、非法人组织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注意,法人是一个组织,而不是个人,我们通常所说的“法人”其实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法人一般分为营利性法人如公司和非营利性法人如学校、医院等。

自然人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人”,从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有人拥有的第一个身份就是“自然人”,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公司与企业区别

企业是指把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结合起来的、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的、具有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根据实践的需要,可以按照不同的属性对企业进行多种不同的划分。例如:按照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按照企业法律属性的不同,可以分为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按照企业所属行业的不同,可以分为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建筑企业、交通运输企业、邮电企业、商业企业、外贸企业等。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公司的主要形式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

从以上企业和公司概念来看,公司具有企业的所有属性,因此,凡是公司均为企业,但企业未必都是公司。公司只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态。企业除了包含公司,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

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从民法的角度上说,“法人”一词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也就是一个组织被法律赋予独立人格后、成为了法律意义上的“人”,说的专业点就是,成为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法人不是自然人意义上的人,是对公司、企业这样的组织的一种拟人化说法。作为民事主体,法人可以和自然人一样,独立拥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只是其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具体内容与自然人有所不同。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是法人,但是个体户、分公司都不是法人。

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则是依照法律或者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必然是自然人,而不能是个组织。

总结一下,“法人”是指一个组织,“法定代表人”是个大活人,“企业法人”则是法人的一种类型。因此,“法定代表人”不能简称为“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不能简称为“企业法人”

分公司、子公司的区别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范围的分支机构或者附属机构,它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它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它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对各自的债务各自负责,互不连带。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的区别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完全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个体工商户对所负债务承担的是无限清偿责任,即不以投入经营的财产为限,而应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是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是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从税收管理上看,税局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管理相对宽松,而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则严格得多。其次是涉及的所得税不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这个角度讲,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比“一人公司”更有利。

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机构承担,而个体工商户不能设置分支机构。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最大差异体现在是否实体经营,个体工商户是我特有的一种生产经营形式,不是一个经营实体,在经济组织定位上还是自然人在参与商业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有明确的经营实体,对外是以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企业型态与有限公司接近。

■来源:股权激励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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