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第74条规定,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金融服务提供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金融服务后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可以请求金融服务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即在民事案件中,代销银行因违反法定的适当性义务主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损失赔偿数额方面,根据《九民纪要》第77条的规定,银行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为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银行在代销理财产品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对金融消费者提出赔偿其支付金钱总额的利息损失请求,区分如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金融产品的合同文本中载明了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约定的,可以将其作为计算利息损失的标准;
(2)合同文本以浮动区间的方式对预期收益率或者业绩比较基准等进行约定,金融消费者请求按照约定的上限作为利息损失计算标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合同文本虽然没有关于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约定,但金融消费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产品发行的广告宣传资料中载明了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表述的,应当将宣传资料作为合同文本的组成部分;
(4)合同文本及广告宣传资料中未载明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表述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结合司法实践,法院在处理涉及银行代销理财产品的法律纠纷时,会综合考量投资者风险自负原则、银行在推介理财产品时适当性义务履行的瑕疵及投资市场固有的风险等因素对投资者损失影响的权重比例进一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以某银行与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为例,法院判令银行对投资者亏损本金全额及利息承担赔偿责任。而某银行与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判令银行对投资者亏损本金的20%承担赔偿责任。某商贸公司与某银行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判令银行对投资者实际投资金额的10%承担赔偿责任。通过这些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判决时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判断,力求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同时,也兼顾到银行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此外,投资者还可能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从而可能使银行面临监管处罚。以银行代销保险产品为例,投资者适当性方面的监管处罚事由包括但不限于:误导投保人、双录未完整或未准确记录销售过程关键环节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于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行为,监管部门可能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同样,在银行代销公募基金的过程中,投资者适当性方面的监管处罚事由也备受关注。相关处罚事由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未按规定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基金销售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银行在推介过程中未充分了解投资者信息、未告知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未对投资者进行回访检查等。对于这些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