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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网最简最透最全I专业解读国务院私募管理条例! 4个特点,12个要点,35项处罚很严重

PE早餐  · 公众号  ·  · 2017-08-31 05:59

正文


解读

来源丨 国务院法制办

名称丨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丨 2017年8月30日

截止日期丨 2017年9月30日

解读丨 PE早餐、中募研究中心、北京华允律所

类别丨 3类



1、 最简解读 :这4条就读懂管理条例了

2、 最透解读 :搞定这12点,基金管理全面掌握

3、 最全解读 :全文思维导图,很清晰



第一部分

最简解读


这4条就读懂管理条例了


1、私募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私募行业的一法律一法规三规章七办法两指引的监管体系将基本搭建完毕。


2、规范对象是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没有提到其他类基金,前程堪忧。


3、私募的行业管理或自律行为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并无太大变化。(包括成立、登记、托管、募集、投资、信披等行为)


4、对于私募违规行为处罚严重,动辄就是10-100万,将对私募行业的合规意识产生重大影响。


备注


一法律一法规三规章七办法两指引


【一法律】

证券投资基金法

【一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

【三规章】

  1. 私募股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3.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七办法】

  1.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2.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3.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4.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5.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未出)

  6. 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未出)

  7. 基金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两指引】

  1.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2.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第二部分

最透解读


搞定这12要点,私募基金管理全面掌握


特别注意点


  1. 包括股权类和证券类,没提其他类私募基金

  2. 股权投资仅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待解)

  3. 个人不能担任私募管理人

  4. 私募管理人必备条件:人财物+制度

  5. 私募管理人、股东、董监高看违法记录和偿债能力

  6. 管理人7个应该做和2个不应该做

  7. 管理人登记变成法定,必须加入协会

  8. 中基协一次告知能否提高登记效率

  9. 6种情形可以注销

  10. 管理人未完成登记,不得从事基金募集、管理业务

  11.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今年下半年必然是重点

  12. 基金募集4禁止:不合格投资者、公开宣传、虚假宣传、保本保息

  13.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14. 从业人员可以投资,但要申报

  15. 投顾资格明确为挂牌机构和私募管理人

  16. 档案保管期限由10年变为20年

  17. 明确信息提供的要求

  18. 35项违规处罚,很严重


一、规范对象没有其他类


条例第二条提到,对象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不包括其他类私募基金。

但下面提到: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是否可以包括其他类。

另外,第三条提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并未细分何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所以,其他类是否属于此条例约束的范围,尚待明确。

二、投资范围未含股份公司股权


第二条提到,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此处的股权特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大概是把股份有限公司理解为证券类,但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上市公司定增基金,目前是归类于股权投资基金;新三板公司均为股份公司,归类于创业投资基金;还有未挂牌、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对其进行的投资也应归类于股权及创业投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按《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此处可将“责任”二字去掉,或直接把“有限责任公司”都去掉。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格与条件


为私募管理人登记提供了明确的指南,律师核查也有了依据,不过,要求是更多了。


1、组织形式

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个人不能担任私募管理人


2、设立条件: 人财物+制度

营业场所、从业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内控制度:风控合规、内部稽核监控和信息安全等制度。


3、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的禁止性条款:

两类:违法记录和偿债能力。

(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

(2)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税收、海关等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

(3)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的;

(4)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相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法》,此处规定更具体。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监高、委派代表的禁止性条款:

还是两类:违法记录和偿债能力

(1)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经济罪,被判处刑罚的;

(2)对所任职的单位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上述职务,自该单位终结未逾5年的;

比《公司法》规定要严格,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是3年,这儿是5年。

(3)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4)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证券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管理人的职责:7个应该做和2个不应该做


1、7个应该做

(1)募集资金,基金备案;

(2)管理基金,进行投资;

(3)分配收益;

(4)会计核算,编制报告;

(5)信息披露;

(6)保存档案;

(7)法律主体权利。


2、2个不应该做

(1)专业化运营: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无关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2)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五、基金管理人登记


1、必须向基金行业协会登记后才可以募集资金、从事基金管理业务。

清单就不需要看了,实际的要求远远多于这些。


2、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进行投资活动。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条的规定。


3、对于基金行业协会的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基金行业协会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 起20个工作日内 ,通过网站公告的方式办结登记手续。

现实的问题是中基协的一次次反馈,如果按这条规定来讲,中基协可能只有一次反馈机会了,可以改善目前登记的效率。


4、可以注销的法定情形

(1)自行申请;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登记后6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的;

(4)私募基金全部清盘后,12个月内未备案新基金的;

(5)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6)不具备基本设立条件。



六、基金托管

1、托管人的资格要求

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托管人托管。

范围很明确,按《基金法》执行,其他都不认。


2、托管的要求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 聘请基金托管人进行 托管 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 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3、明确了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提供事项;

(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4)建立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隔离机制,有效防范利益冲突,保证基金财产的独立和安全;

(5)其他职责。

七、资金募集

1、募集方式

自行募集资金,或者基金销售机构代为募集资金。


2、募集对象

特定的合格投资者。

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

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签订书面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条的规定。


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也写进来了

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禁止性行为

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不得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

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将不得承诺保本保息的规定上升为行政法规的高度。)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的规定。


6、对投资者的要求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进行投资。

这条是新增条款,很重要,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保护性条款。在现实中,经常有一些非正常渠道汇集的资金投资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必要的程序却不能识别资金的合法性时,容易被牵连。此规定执行后,此类情况应当追究投资者的法律责任。


7、备案

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行业协会办理备案。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八、投资运作

1、资产管理

应当设立独立的基金账户,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应当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

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2、从业人员管理

建立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

明确了私募从业人员炒股或其他投资都要申报了。

3、投顾管理

投顾一直是个敏感的话题,条例规定了投顾资格是:证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在基金行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看来《私募基金投资顾问管理办法》呼之欲出啊!


4、投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4)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5)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6)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档案保存期

档案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以前是10年。

九、信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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