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5日15时左右,在淮阴区观**小区,梁**安装空调外机时,跨越房屋中间连廊,不慎坠落至负一层竖井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为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区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有关部门参加,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现已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
经调查认定,
淮阴长江路街道“12·25”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方概况
1.淮安市淮阴区百**冷经营部(以下简称“百**冷”),注册号为:320804******340,注册地址:淮阴区长江路街道******,实际经营地址淮阴区长江东路******。注册日期:2008年1月3日。
经营范围:家电零售、批发、安装、维修。
2.梁**,男,淮阴区人,生前为空调安装工。
3.陈**,女,为百**冷实际经营者。
(二)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21日,淮阴区观**居民沈某从京东“奥*斯空调智选旗舰店”购买空调一台,奥*斯将安装服务委派给奥*斯空调在淮阴区的安装承揽商百**冷,百**冷接到工单后派送给梁**,后由梁**自行联系购买沈某,约定于12月25日下午上门安装。
12月25日14时27分左右,梁**独自一人抵达观**小区,进行空调安装。8号楼北侧墙面有空调放置平台,距离连廊约1.3米。15时30分左右,梁**未佩戴安全绳、安全带等,徒手从连廊跨越至空调外机放置平台时,不慎跌落,坠至负一楼竖井内。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报119、120和110,119到现场后将梁**从竖井内救出,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二、现场勘验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第3条规定,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本起事故中,梁**的作业面距地坠落地点高度差约55米。从事的为小型空调安装作业,符合高处作业的定义。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高处作业人员梁**(死者)安全意识淡薄,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从55米高空坠落,其持有有效的高处作业证,证明其经过了高处作业的培训,培训大纲中明确要求学员需要掌握个人防护用品和专业安全器具的选择、检查和适用,但其仍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无视作业中的风险,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梁**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5.2.1.2“高处作业基础常识”章节要求学员掌握个人防护用品种类、标准及使用,5.2.3.1“个人防护用品和专业安全器具”章节明确要求学员需要掌握个人防护用品和专业安全器具的选择、检查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奥*斯空调《2024年家用空调售后服务管理手册》中《服务管理禁令》第九条规定严禁二米以上(含二米)的高处作业不佩戴安全带;附录二《奥*斯空调安装维修规范》第1.2条规定,在高于地面2米以上空中安装维修作业时,安装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安装工具等也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2.梁**当天作业为一人作业,属于违章作业。奥*斯空调《2024年家用空调售后服务管理手册》中附录二《奥*斯空调安装维修规范》1.1条规定,空调体积大,重量很重,一人操作十分危险,在上门安装空调时,必须确保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操作。附录三《工程机安装服务规范》3“安装操作规范”规定安装人员配置(保证2人一组)。
(二)间接原因分析
1.百**冷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体现在: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百**冷知晓进行空调外机安装需要进行高处作业,但未对安装工是否规范佩戴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梁**的劳动防护用品为自行购买,是否使用,无人查实);未监督梁**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对梁**进行教育培训及考核;未建立并执行危险作业(高处作业)管理制度(包括未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未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未确认梁**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未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未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未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未经双方签字确认),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陈**作为个体经营者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现在:陈**未制定百**冷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安全生产真空,对未佩戴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的违规行为无人监督,致使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长期存在);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体现在:未建立空调安装的操作规程);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体现在:未发现并消除高处作业不佩戴安全带这一事故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综合来看,百**冷未为高处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也未核实作业人员是否佩戴了劳动防护用品,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几乎为零(几乎没有安全生产台账资料),更没有落实高处作业(危险作业)的一系列法律要求,而陈**也未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这些原因,导致高处作业人员长期无防护作业的行为未被发现,且放任了违章作业的行为(长期一人进行空调安装),最终造成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四、事故性质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致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梁**:在作业过程中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和百**冷的要求,不遵守奥*斯空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违章冒险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其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因梁**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二)百**冷: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及考核;未建立并执行危险作业(高处作业)管理制度。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陈**: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五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因百**冷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表明,个体工商户并无独立财产,其性质上属于特殊自然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表明,个体工商户和其经营者是同一诉讼主体,诉讼权利和地位具有一致性和同一性。本起事故中百**冷和陈**应当视为同一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由淮阴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对陈**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有关属地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
因空调安装作业无固定作业场所,监管力量难以触及覆盖。但百**冷属于长江路街道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由区安委办对长江路街道制发行政警示函,督促加强类似单位和行为的安全监管。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百**冷:吸取事故教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做到全面排查、立即整改、责任到人,建立长效机制,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本次事故暴露出空调安装行业等零散作业的安全问题,其存在较大的监管难度。建议由区安委办对此类作业安全加强全区面上宣传。
附件:相关法律条款
淮阴长江路街道“12·2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5年2月20日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高处作业、有限(受限)空间作业、临近油气输送管道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以及涉及危险物品的场所动火和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作业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二)根据安全风险明确安全防范措施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三)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器材,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五)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告知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并经双方现场签字确认;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按照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来源: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