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1月22日,福建省市场
监督管理
局发布2025年节日热销食品专项
抽检
信息通告,本次共组织开展节日热销食品专项监督抽检1134批次,检出合格样品1121批次,不合格样品13批次。不合格项目涉及
农药残留
问题、
重金属
污染问题、其他问题。
11批次食品检出农药残留问题,分别为厦门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海沧商场销售的甜豆(购进日期为2024年12月7日),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中闽百汇(中国)零售集团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销售的螺丝椒(购进日期为2024年12月3日),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明市群惠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草莓(购进日期为2024年11月29日),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宁德福万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尖椒(购进日期为2024年11月27日),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惠安和惠超市销售的线椒(购进日期为2024年12月10日),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宁德市蕉城区蕉南吴仕兴食品店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为2024年12月1日),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惠安佳货超市销售的荷兰豆(购进日期为2024年12月8日),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延平区鲜飘香水果店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为2024年12月6日),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惠安和惠超市销售的长豆(购进日期为2024年12月9日),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厦门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海沧商场销售的国产香蕉(购进日期为2024年12月11日),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厦门夏商百货集团南平有限公司世纪店销售的扁豆(购进日期为2024年12月7日),多菌灵、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吡唑醚菌酯是具有保护、治疗和传导作用的杀菌剂,杀菌谱广,能有效防治多种病害。食用食品一般不会导致吡唑醚菌酯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吡唑醚菌酯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吡唑醚菌酯在食荚豌豆中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
噻虫胺属新烟碱类杀虫剂,具有内吸性、触杀和胃毒作用。急性毒性分级为微毒,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胺在茄果类蔬菜(番茄除外)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在香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
吡虫啉属内吸性杀虫剂,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吡虫啉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吡虫啉在草莓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5mg/kg;在香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可有效防治棉花、果树、蔬菜、大豆等作物上的多种害虫,也能防治动物体上的寄生虫,具有广谱、高效、快速等特性。食用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头痛、头昏、恶心、呕吐等症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在根茎类和薯芋类蔬菜(马铃薯除外)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1mg/kg。
氧乐果是一种有机磷杀虫、杀螨剂,对害虫击倒力快,具有较强的内吸、触杀和一定的胃毒作用,其作用机制为抑制昆虫胆碱酯酶。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氧乐果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
噻虫嗪是烟碱类杀虫剂,具有胃毒、触杀和内吸作用,对蚜虫等有较好防效。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嗪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嗪在香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2mg/kg。
啶虫脒是一种新型广谱、具有一定杀螨活性的低毒杀虫剂,其作用方式为土壤和植物的枝叶。该杀虫剂广泛用于水稻、蔬菜、果树、茶叶的蚜虫、飞虱、蓟马等的防治。长期食用啶虫脒超标的蔬菜,可能会导致头痛、无力、恶心、呕吐等症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啶虫脒在荚可食类豆类蔬菜(菜豆、食荚豌豆除外)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4mg/kg。
多菌灵是一种广谱性杀菌剂,对多种作物因真菌引起的病害具有防治效果,广泛用于果树、蔬菜、粮棉和林木病害的防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多菌灵在食荚豌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2mg/kg。
1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为泉州市洛江区双阳福隆购物广场销售的七彩贝(购进日期为2024年12月11日),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镉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对人体具有慢性蓄积性的危害,长期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肾脏和骨骼损伤等健康危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中规定,镉(以Cd计)在双壳贝类、腹足类、头足类、棘皮类中的最大限量值为2.0(去除内脏)mg/kg。
1批次食品检出其他问题,为厦门市思明区林镇源食品便利店销售的大鱿鱼干(购进日期为2024年3月8日),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N-二甲基亚硝胺是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一种,食品中天然存在的N-亚硝胺类化合物含量极微,但其前体物质亚硝酸盐和胺类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在适宜的条件下可以形成N-亚硝胺类化合物。目前由N-二甲基亚硝胺引起的急性中毒较少,但如果一次或多次摄入含大量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食物,也可能引起急性中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中规定,水产制品(水产品罐头除外)中N-二甲基亚硝胺最大限量值为4.0μg/kg。
针对专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开展核查处置,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停止销售、下架、召回和公告等法定义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