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知科学视野下的司法鉴定错误研究》
以认知科学为工具,将司法鉴定认知行为解析为一种包括特征识别、特征比较、个体识别、关系推断、事件重建等在内的层级结构,并对各个层级结构进行了“再解析”;以此二次解析为认知框架,在吸纳当前关于认知偏差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探究了司法鉴定错误风险的“病理”,分析了认知偏差可能导致的司法鉴定错误;之后,基于对鉴定机构调查问卷结果的分析研究,提出了以优化认知为导向的司法鉴定错误管理方案。
《认知科学视野下的司法鉴定错误研究》
从基本概念出发,层层推进、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内容丰富,理论与实践兼顾、思辨与实证互补,可为司法鉴定理论研究与实务提供重要参考,对侦查、辩护、起诉、审判等诉讼环节实务工作亦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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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科学视野下的司法鉴定错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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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科学视野下的司法鉴定错误研究》
杨立云
/ 著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结项成果
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
四川南充人,法学博士、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副主任,司法鉴定人,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认定评审专家。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法学学士、法学硕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学(侦查学方向)博士。致力于认知科学与侦查学、司法鉴定的交叉学科研究,从事侦查学、司法鉴定等学科的教学研究和司法鉴定实务工作二十余年,参与司法鉴定检案三千余件,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实践经验。
在《法商研究》《犯罪研究》《刑事法评论》等期刊上发表论文数十篇,多篇文章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出版译著《刑事犯罪侦查》(参加者),专著《侦查认识原理研究》《认知科学视野下的侦查错案研究》。主持校级科研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多项。
本文节选自
《认知科学视野下的司法鉴定错误研究》
导论( 第1-10页),为阅读方便,脚注从略。如需引用,可参阅原文。
一、一个让人不安的问题
二、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
三、认知偏差与司法鉴定错误
四、本土经验研究之初步尝试
五、以优化认知为导向的司法鉴定错误管理
司法鉴定科学(或法庭科学)是现代科技与现代法律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司法专业主义和社会分工结出的果实。随着现代科技的蓬勃发展,社会生活与科技彼此深度嵌入:社会生活离不开科技,而科技发展之原动力又源于社会生活。因为社会失序或争议,社会生活的一部分会进入法律的程序,被法律重新定义和解释,使社会这一复杂巨系统整体依旧保持有序运行。
从系统的视角看,输入法律程序系统的是社会事实,法律程序系统输出的是法律事实,而输出的法律事实又必须与既存的社会生活水乳交融。要实现此目标,法律事实必须基于一定的真实或真相。虽然存在一些关于司法程序无须追求绝对真实的各式观点,但“真相是首要但非绝对的目标”。
因而输入社会生活的法律事实,必须含有“真”的成分,因而才能确保其正义的成色。这其中的事实,既有关于科学技术与社会生活彼此嵌入的事实,也有需要科学技术才能发现的事实。因而,司法鉴定及司法鉴定科学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而存在的,并且现代司法越来越离不开这一存在。
当对我们来说不可或缺的客观存在发生了关于其可靠性的疑虑,我们还会安之若素吗?恰似我们须臾不可离的空气,在被告知有毒或有害时,是否会引发我们内心深处的恐慌?我们都有一些长久信赖的朋友,但有一天他们的所作所为告诉我们,他们可能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样值得信任,这是否也会引起我们深深的不安?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但人类并不具有绝对的、完全的理性,对客观世界的认知发生错误是无法避免的。司法鉴定是鉴定人对专门问题所及事物的一种认知和判断,与常人普通的认知行为一样,司法鉴定发生错误也是无法完全避免的。
事实上,司法鉴定错误的确在发生。Saks和Koehler研究了“无辜者援助计划”(the Innocent Project)中发现的86起错案,在所有的致错因素占比分析中,发现法庭科学居于第二位(第一位是目击证人错误)。“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研究委员会”(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NAS)组织各研究机构推出的、影响世界法庭科学发展趋势的著名报告—《美国法庭科学的加强之路》,也正是在司法鉴定错误频发引起社会关注的背景下诞生的。
我国司法鉴定错误的情况如何?对此,没有公开的文献报道,也未发现这方面的综合性研究资料。但我们以关键词“司法鉴定”“鉴定意见错误”“重新鉴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检索结果显示裁判文书:刑事案件95份,民事案件1757份,行政案件72份。虽然,并非这些裁判文书所涉及的所有案件都实际发生了司法鉴定错误,但其中某些案件肯定是存在司法鉴定错误的。
司法鉴定错误所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它会引发双重信任危机:一方面是对现代科学的信任危机,另一方面是对现代司法的信任危机。虽然怀疑是科学的精神,科学欢迎并鼓励怀疑,但现代科学经历了无数代人质疑的洗礼,人们对它的可靠性抱有一种合理可信任的期待,但司法鉴定的错误会消减甚至摧毁这种期待。
现代司法离不开科学,因为司法鉴定会引发现代科学的信任危机,故而也就相应地会引发对司法的信任危机。科学代表真理或真相,司法代表正义。当社会大厦赖以存续的若干价值支柱中的二者—真理和正义产生了裂缝并岌岌可危时,社会将有陷入巨大混乱之虞。
为使这方面的忧虑稍减,为减少司法鉴定错误而贡献我们浅陋且微薄的智识,我们着手对司法鉴定错误进行研究。我们已经知道,既然司法鉴定本质上是一种认知活动,因而用认知科学来考察司法鉴定就具有一种天然的合理性和优势。并且,人工智能在21世纪初的突破性进展,使得认知科学成为引起普遍知识兴趣的学科。
什么是认知科学,探究司法鉴定错误为什么需要认知科学?对司法鉴定错误的研究,还应当始于对司法鉴定错误的定义,并且描述其所具有的属性。对这些问题,我们在第一章都一一做了回答。
对司法鉴定错误的研究,Risinger、Dror等人确乎可以被称为先行者,他们对司法鉴定错误研究开展的时间比较早,但他们都集中于认知偏差(cognitive bias)这一狭小的范围之内解释错误的来源。最后,他们甚至将司法鉴定错误的原因探究几乎聚集在情景偏差(contextual bias)和确证偏差(confirmation bias)这两个很狭小的范围内。虽然这两个导致司法鉴定错误的因素也的确十分显著,但这对解释司法鉴定错误来说是远远不够的。
司法鉴定科学或法庭科学(forensic science),诞生于犯罪侦查领域。现代犯罪侦查之父汉斯·格罗斯(Hans Gross)为“犯罪侦查”创造了一个德语名词“criminalistik”(英文为criminalistics),其本意是试图建立一门用自然科学来发现和证明犯罪的科学。但是,“‘criminalistics’这个词经常是可以和‘forensic science’互换的”。
司法鉴定科学则是我国学者对法庭科学的本土化命名。司法鉴定科学的这一诞生背景,决定了它的知识体系十分庞杂,几乎包含了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地质学、计算机科学、心理学等现代科学的大部分学科。
这一学科特点决定了司法鉴定科学具有丰富的知识资源,但司法鉴定科学的知识体系也让人眼花缭乱,要从中梳理出一个统摄全部知识的核心原理并非易事。Risinger、Dror等人因其专业背景并非法庭科学,要从更高的视角来审视法庭科学,也有些勉为其难。
司法鉴定既然是一种认知活动,我们既然是以认知科学为视角探究司法错误,那么,可否将司法鉴定的认知行为进行概括、分类,并且构建这些认知行为之间的关系?可以构建一个统一描述司法鉴定认知结构的框架,通过这个框架我们就可以全面透视司法鉴定行为的本质,并且可以全面分析司法鉴定。本研究就进行了这样的尝试。
我们把司法鉴定的认知行为分为五个层级:
特征识别、特征比较、个体识别、关系推断、事件重建,
这五个层级的行为是从分析到综合、从微观到宏观、从局部到整体、从简单到复杂的关系。当然,我们并不认为,这五个层级的行为可以将司法鉴定理论和实务的方方面面包揽无遗;我们也不认为,在每一次实际的司法鉴定活动中,这五个层级的认知行为都必须逐一经历。它们彼此之间是有关系的,但这种关系并未暗示它们是一系列操作步骤。五个层级的认知行为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构成了我们对司法鉴定认知行为进行深度透视的总体框架。
但我们并未于此止步,因为仅仅从这个总体框架还不足以探明司法鉴定错误的深层“病灶”。正如仅仅到组织或器官层面的解剖,对病理的探寻还远远不够,有时还有必要深入细胞或DNA的层次。因而,我们对这五个层级的行为又进一步地进行了分析,即对五个层级的认知行为各自的认知结构进行了剖析,我们将其称为“认知行为的再解析”。
这样,借助对司法鉴定的认知行为的解析和再解析,我们搭建了一个司法鉴定认知行为的分析框架,对于司法鉴定中与认知有关的错误,也就可以以这个框架为依据进行分析。通过对每个层级认知行为各自内在结构的局限性的透视,可以揭示每个层级行为存在的错误风险。对司法鉴定认知行为的结构分析及认知结构所致的错误风险,在第二、三章用了很长的篇幅进行探讨。
由于司法鉴定总体上是一种回溯推理,故而我们也讨论了回溯推理(abductive reasoning)的逻辑形式,也同样因为其盖然性和可撤销的特点,而分析了因此可能导致的错误风险。科学知识作为回溯三段论中的大前提,从科学哲学对科学之本质的思考,到科学进入法律竞技场的演变简史,我们也讨论了科学知识本身的局限性导致司法鉴定错误的可能性。严格来说,这两部分内容分别属于认知的逻辑要素和知识要素,也属于司法鉴定认知结构的组成部分,但它们不属于认知行为分析框架的内容。
对司法鉴定认知行为的分析框架是本研究的主要脉络,也是主要的创新尝试之处,但本研究是以认知科学的视角来探求司法鉴定错误。司法鉴定的认知逻辑要素和知识要素导致的错误风险,以及司法鉴定认知行为结构及其错误风险,都是以认知科学为工具进行探索的结果。但仅有这些内容还不完整。这些都是司法鉴定与生俱来的认知要素,它的错误风险也是与生俱来的,与具体的鉴定人无关,因为不管是谁来鉴定,这些风险都必然存在。
还有一些错误风险,则是与人类普遍的认知现象有关。认知偏差现象并不是鉴定人所独有的,而是人类普遍面临的认知陷阱。将人类普遍认知现象探究的结论适用于司法鉴定错误研究,也是运用认知科学探究司法鉴定错误必不可少的内容。更何况,认知偏差就是直接讨论认知错误的。所以,虽然关于司法鉴定中的认知偏差的研究文献数量已经颇多,但这依然是本研究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认知偏差本是Tversky和Kahneman二人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概念。他们讨论了启发法这一人类常见的认知现象,并重点讨论了启发法可能的认知缺陷。他们意在说明,启发法虽有其长处,但也存在让人们犯错误的可能。我们基本上接受了Tversky和Kahneman的结论,分别对代表性启发法、可得性启发法、锚定效应如何被鉴定人用于司法鉴定,也同样指出了它们导致司法鉴定错误的可能性。
此外,由于Dror等人对司法鉴定中的情景偏差和确证偏差进行了持久的探索,虽然他们的研究也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之处,如样本规模过小、多为实验室研究而缺乏生态有效性等,但他们的研究结论依然值得我们参考。因而,本研究也同样分析了情景效应和确证效应的普遍性,分析了这两种认知现象如何导致认知偏差,如何导致司法鉴定错误。
仅仅依靠对司法鉴定认知结构的分析框架,是无法展开对司法鉴定错误进行经验研究的。
因为,这个分析框架仅仅是以对司法鉴定本质之思考、司法鉴定活动之观察和司法鉴定原理为材料,进行提炼、概括而得。这个分析框架,基本上是对司法鉴定实践进行理论抽象的产物,无法通过严格的经验研究进行验证。当然,分析框架中五个层级的行为并非看不见、摸不着,事实上是可以在现实中观察到的。然而,对于司法鉴定错误这一实践性很强的研究主题来说,仅有一个分析错误风险的理论框架,固然必不可少,在内容上却并不完整。
国外同类研究主要是集中于对认知偏差导致司法鉴定错误的研究,主要立足于实验研究,通过实验组和对照组的比较,认知偏差的现象凸显较为明显。基本都是分析型研究,主要集中于情景偏差和确证偏差这两个很小的方向,因而缺少综合性。由于实验研究的局限,样本规模一般比较小。
一个综合的、样本数量较大的经验研究,是对纯理论分析的进一步丰富,也是对变量过于单一的实验研究的必要补充。当然,立足于本土的实验研究还是必不可少的,只是这样的工作不适合在这样的综合性经验研究中进行。
我们设计了25个题项,题项包括了样本的背景信息、司法鉴定中的一般性问题的态度调查,以及鉴定人的决策行为方式,当然也包含了情景偏差和确证偏差的内容。通过互联网发布问卷,回收264份问卷。回收问卷的有效性分析表明,这个样本规模适于提取数据供研究分析之用。
通过投诉来了解司法鉴定错误,是一个较为合理的渠道。同时,鉴定机构对于鉴定人管理也是司法鉴定错误影响因子之一,因而机构被投诉的情况、机构对鉴定人的培训、机构对不同性质鉴定意见的态度、不同机构的工作负荷等都是需要考量的因素。这些因素,在国外同类研究中都不曾涉足。
鉴定人的背景信息是如何影响其认知的?选取性别、年龄、执业时长、学历作为自变量,研究它们与确证偏差、情景偏差之间的相关性。国外的同类研究中,只比较了新手(大学生)和鉴定专家之间的认知差异,性别、年龄和学历等问题基本没有涉及。至于这些自变量的变化如何引起认知偏差的变化的研究,也基本上是空白。鉴定人对工作经验的倚重,同样是引起认知行为差异的因素。通过设置量表题项,可以较为精确地进行相关性分析和回归分析。这与仅仅通过“新手”和“专家”这种粗放的二分法比较研究相比,似乎更具说服力且更为准确。
当然,通过问卷调查进行的经验研究,仅仅是鉴定人主观意识的考察,而并非对实际鉴定行为的观察,并且由于题项设计可能存在的缺陷,对鉴定人主观意识的考察也并不一定十分准确。仅仅通过这一次问卷调查,显然不可能把本土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认知行为了解透彻,事实上,由于这仅仅是本土经验研究的初步尝试,这方面的研究还应该进一步推进。并且,实验研究和问卷调查二者并不能彼此代替,而应当并行不悖,故立足我国实际情况的实验研究也应适时开展。这样,对我国鉴定人的认知行为才有可能被了解得更为全面准确。
司法鉴定错误管理,首先是观念更新的问题。
如果认识到鉴定人和所有人一样都不完美,都有其局限性,那么就不能强求他绝对不犯错误。这样的观念就是所谓“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的观念。在有限理性观念指导下对待错误的态度,才可能是实事求是的态度。既然错误不可绝对避免,那么对错误进行管理,将其控制在“合理可接受”范围之内,是必要且可行的。因而,我们对司法鉴定错误的管理,是在有限理性观念的指引下,并且是以优化认知为目标的错误管理。
司法鉴定错误管理,以优化认知为导向,那么首先应当从鉴定人对错误的自省能力入手,那就是鉴定人能够对自己的思维进行反思和审查,也即对自己感觉、知觉、推理、论证、判断进行检查,这实际上就是批判性思维。我们当然需要且欢迎一些外部机制能够预防和纠正司法鉴定错误,但是如果首先鉴定人具备批判性思维,那么对于改善鉴定人的认知并减少错误来说,其效果是直接的,并且是直达司法鉴定作为认知行为这一本质的。对司法鉴定人养成批判性思维的第一步,当然是认识到司法鉴定错误风险的存在。鉴定人还要善于将自然语言呈现的判断或决定过程进行结构化改造,以便发现其中的形式谬误。当然,鉴定人还需要知道鉴定中的非形式谬误。
司法鉴定科学知识,是司法鉴定作为认知活动必不可少的认知因素。
司法鉴定科学的可靠性面临着各种批评,那么提升其科学可靠性,对于改善司法鉴定认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面审查司法鉴定各分支学科的基础有效性,加强司法鉴定的科学研究,改造传统的司法鉴定意见生成模式,都有利于司法鉴定科学性的提升。
司法鉴定认知行为隐藏着一些天然的错误风险,要消除这种错误风险是不可能的,除非放弃这些行为,但我们不能“将孩子和洗澡水一起倒掉”,放弃这些行为是不可能的。对这些认知行为分别进行优化,是否可以减少一些错误风险?结合各层级司法鉴定认知行为的认知结构及其错误风险,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优化策略。
对认知偏差的管控,当然也属于优化认知的一部分。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整体上对司法鉴定中的认知偏差知之甚少,因而,要管控认知偏差首先需要了解认知偏差,认识到司法鉴定中的认知偏差导致错误的风险。启发法是利弊共存的,对启发法的正确态度是兴利除弊:利用启发法的长处,对启发法的负面效应进行管控。
从本质上看,情景偏差和确证偏差主要是任务无关信息(task irrelevant information)干扰的结果,因而应对这两认知偏差的策略就是对案件信息流管控。不过,当前我国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认知偏差知之甚少的情况下,案件信息流的管控还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实施。
司法鉴定错误的研究,本是服务于司法鉴定质量管理的,因为减少司法鉴定错误是司法鉴定质量管理的题中应有之义。
因而,从根本上说,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管理的水平,有利于减少司法鉴定错误。但本研究是从认知科学的视角理解司法鉴定错误,以优化认知为导向来管理司法鉴定错误,因而研究的核心在于利用认知科学、理解认知、优化认知,故对如何通过质量管理减少司法鉴定错误的问题并未加以讨论。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没有意识到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对减少司法鉴定错误的意义;相反,我们认为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对错误研究来说更具有综合性和全面性。因而,我们希望未来的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还应当更多地整合一些改善司法鉴定认知的内容,或者出现以优化认知为导向的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这是否可行,还需努力进一步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