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接近上海海关的知情律师透露,2022年7月,香港某贸易有限公司向法国某酒庄销售人员吴某购买葡萄酒共计468瓶,后由吴某联系他人利用外交公务进境免税渠道,伪报贸易性质,属于走私葡萄酒。
根据调查,此次走私货物共计价值1353143.43元,走私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184872.32元,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511074.92元。根据走私的葡萄酒数量来看,这批酒的每瓶均价达2531.7元,应该是法国名庄酒。
值得注意的是,该行为虽为走私,但该案件由某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移交海关进行行政处罚。
海关认为,依照《海关法》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决定没收走私货物。鉴于走私货物无法没收,依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的相关规定,海关决定对当事人追缴等值价款人民币1184872.32元。
据了解,该案件最开始源于相关部门在福州流通市场查到可疑葡萄酒,发现葡萄酒背标写有某大商公司名称。执法人员与这家公司联系,公司表示该葡萄酒并不是由自己进口入境。
此后,执法部门在全国多个城市发现了类似的葡萄酒产品,经顺藤摸瓜,发现这些产品均来自某大商公司在中国香港的仓库,但却不是由该公司进口,而是由其他公司以走私的方式进口入境中国内地。
而该案件,走私手法较为特殊,或是外交人员利用外交公务免税渠道走私红酒。
WBO注意到,根据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的规定,使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按照相关规定免纳税和其他捐税。业内人士董华(化名)表示:“由于该案件中的酒不是特别多,所以极有可能是每次通过带小批量的酒鱼目混珠,然后分多批次带入。”
青岛公益律师张光耀表示,根据相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属于走私行为。
张光耀律师还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可以免税入境。对于外交公、自用物品进境免税的具体额度,这通常涉及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复杂规定,且可能因具体情况,如外交使团的级别、人员构成、公务需求等,会有所不同。
关于本案,WBO也将持续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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