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日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在申请IPO的进程中,不仅发行人及其高管需要出具承诺函,券商律所会所也被要求出具承诺函,证监会对中介机构的IPO承诺函提有两项要求(先行赔付及删除前置条件),本文整理了相关案例和相关规定并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希望对业界有所助益。
目录:
一、注意事项
二、参考案例
三、法律依据
正文:
一、注意事项
1.会计师、律师在相关中介机构承诺中不得设置前置条件。
所谓前置条件,就是加入“过错”前提,例如:
如因我们的过错,证明我们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法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7年,反馈意见中曾多次出现的这一要求,实际上使中介机构的“如存在过错,则承担责任”的类似“过错责任”的表述回归为“过错推定责任”的表述。笔者认为,这种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九条的要求,是监管规范化的表现。
2.券商应当承诺先行赔付
该要求的法律依据为《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十八条。但目前关于先行赔付的具体标准尚未确定,2016年,证监会表示将明确IPO先行赔付条件标准,但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细则。
在沸沸扬扬的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中,作为保荐人的兴业证券成为了第一家需进行先行赔付的券商。根据《兴业证券:关于设立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进展情况的公告 2017-03-16》的披露,兴业证券于2016年7月9日发布公告,表述因欣泰电气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正式决定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
其中提到:先行赔付不受欣泰电气提起行政诉讼的影响公司进行先行赔付不受欣泰电气提起行政诉讼的影响,不会因欣泰电气提起行政诉讼而停止或暂缓先行赔付的实施。待先行赔付方案确定后,公司将会同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公布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赔付范围、赔付金额计算方法和赔付工作安排。
但是,截止目前为止,先行赔付进展缓慢,仍未见兴业证券发布的先行赔付方案,关于其“是否能够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问题仍有待进一步观察。
例如:“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应改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参考案例
以下内容均来自公开披露信息。
1.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2017-05-19
11、请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精神进一步落实首发承诺事项,明确公司股价稳定措施中控股股东、董事、高管增持承诺的增持时的价格范围;请会计师、律师在相关中介机构承诺中规范表述,删除前置条件。
更正前: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12月21日报送)
四、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承诺人 | 承诺内容 |
申万宏源 |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立信会计师 | 如因我们的过错,证明我们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法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锦天城律师 |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
银信评估 | 因本公司为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更正后: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5月16日报送)
四、中介机构关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承诺人 | 承诺内容 |
申万宏源 |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立信会计师 |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锦天城律师 |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
银信评估 | 因本公司为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2. 江苏剑牌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剑牌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2017-05-05
11、请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精神进一步落实首发承诺事项,明确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回购、增持承诺中回购、增持时的价格范围;明确关于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回购承诺及其约束措施;富祥九鼎、联豪九鼎、嘉盛九鼎、元安九鼎、金秾九鼎作为关联企业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请明确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意向承诺及其约束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在相关中介机构承诺中规范表述,删除前置条件。张志辉作为实际控制人亲属,请比照实际控制人进行股份锁定承诺并披露相应约束措施。
更正前:
江苏剑牌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12月22日报送)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承诺
保荐机构东吴证券出具承诺:如本公司因过错未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司法裁决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发行人律师安杰律师出具承诺:如本所因过错未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按照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司法裁决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审计机构天衡会计师出具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更正后:
江苏剑牌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5月5日报送)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承诺
保荐机构东吴证券出具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司法裁决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发行人律师安杰律师出具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按照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司法裁决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审计机构天衡会计师出具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2017-04-20
13、请发行人律师规范其中介机构承诺,删除前置条件。
更正前: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6月23日报送)
(四)发行人中介机构相关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更正后: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4月12日报送)
(四)发行人中介机构相关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若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2017-01-13
8、请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精神进一步落实首发承诺事项中关于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票锁定期延长承诺的规定,并请对作为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比照实际控制人作出锁定承诺。请保荐机构、律师在相关中介机构承诺中规范表述,删除前置条件。
更正前: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4月27日报送)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金元证券承诺:本公司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世运电路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因本公司为世运电路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天健所承诺:天健所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依法出具相关文件,天健所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因天健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次发行的律师服务机构竞天公诚承诺:如竞天公诚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竞天公诚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竞天公诚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更正后: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1月9日报送)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本次发行的保荐人金元证券承诺,如因金元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对本次发行的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实际损失的(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金元证券承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同时与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过错方就该等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承担个别或连带的赔偿责任,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天健所承诺:天健所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依法出具相关文件,天健所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因天健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次发行的律师服务机构天元律所承诺:如天元律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天元律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天元律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依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规定: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十八条规定: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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