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政府对待外来居民的态度和政策是很复杂的。即便是在唐朝最崇尚外来物品的时期,对于外来居民而言,最好的办法也莫过于选择唐朝人的思想方式和生活习俗,而当时许多外来居民也确实是这样做的。但是另一方面,唐朝政府有时又偏偏不允许他们这样做。例如,代宗大历四年(779)时,“回纥(即回鹘)留京师者常千人,商胡伪服而杂居者又倍之”。针对这种情况,唐朝政府颁布诏令,规定“回纥诸胡在京师者,各服其服,不得效华人”。在诏令中还严厉禁止胡人“诱娶”汉人妇女为妻妾,或者以任何方式冒充汉人。这条诏令的发布可能是由于普遍憎恶回鹘高利贷者的结果,但是唐朝还有其他一些与此类似的规定,而这些规定除了出于虔诚的地方长官维持唐朝人习俗的纯洁性的强烈愿望之外,别无任何理由。例如,文宗开成元年(836)卢钧擢任岭南节度使时,他发现广州的外来居民与唐朝人杂居在一起,不仅没有实行种族隔离,而且相互自由通婚。于是卢钧强迫他们分处而居,禁止通婚,甚至不许外国人占田和营建房舍。他自认为是在整饬这座荒淫放荡的城市,认为自己是一个正直而坚持原则的人:总归一句话,他的这种做法其实就是一种“种族清教徒”的行为。
三彩釉陶骆驼载乐俑(图片来自网络)
唐朝人对外来居民的称谓中有许多俚言俗语,如“富波斯”(因为他们富有,所以他们是受人羡慕的)、“黑昆仑”(因为他们肤色黑,所以他们是丑陋的)、“裸林邑”(因为他们是裸体,所以他们是淫荡的)等等,这些说法只是一些形象化了的俚言俗语,对于官方政策不会产生什么影响。至少就唐朝民间而言,对于外来居民的态度总是模棱两可,含混不清的。当时的人们常常在酒宴上摆放一个头戴宽沿帽,蓝眼睛,高鼻梁的小木偶人,用它来表示喝醉的胡人。当这种滑稽的小木偶跌倒时,如果它倒的方向指向哪位宾客,则这位宾客就必须将杯中的酒喝干。年轻的诗人们常常在妓院里用这种木偶人取乐。他们一方面嘲弄、取笑着这种木偶,另一方面也正是他们,在苦苦思恋着大都市酒肆中那些楚楚动人的伊朗女侍者。八世纪是中亚的琴师和舞女在唐朝的大都市中受到热情欢迎的世纪,同时也是数千名并无恶意(但却富有)的波斯、大食商人在扬州被残杀的世纪。九世纪时,外来物品价格特别昂贵,而且也很不容易得到,这样一来,一种充满着浪漫的回忆色彩,以反映外来事物作为主要特点的文学作品就开始大量流行起来。
奇怪的是,同样是在九世纪,正当有关那些来自西极的,乐善好施的富豪的故事到处流传之时,也正是外来居民遭受猜忌和迫害之日。在这存在着两种相互矛盾的态度的同一个时代里,对于外来居民而言,他很可能会在唐朝政府中上升到很高的地位——特别是他本人如果与新贵结成联盟的话,这种可能性就更大(唐朝的新贵阶层是由科举制度造就的、反对世袭贵族的一个社会阶层)。
我们可以举一位大食人为例,在九世纪中叶,这位大食人曾经得到了“进士”这样的殊荣。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使唐朝人心目中的“理想的”外国人的形象与真正的外国人分离开了:随着物价的增长,唐朝人对于外来富商的憎恶与日俱增;唐朝政权的不断削弱,使政府只能听任异族对唐朝国土的入侵,所有这些因素都影响了唐朝人对外国人的看法。总之,对于外国人的不信任的和敌视的态度,与对外来物品的喜爱,这两者之间并不是完全不能相容的。
当七、八世纪唐朝处于朝气蓬勃的全盛时代时,这种对于外来物品的喜爱并不算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九、十世纪的文学作品中保留了七、八世纪胡风盛行时的状况,使后人得以抚今追昔,发思古之幽情。在这时的文艺作品中,恋情依依地回顾了七、八世纪那段美好的旧时光——唐朝军队的优势力量和唐朝艺术的优越地位,在当时得到了普天之下的外国人的承认。这时哪怕是普普通通的唐朝市民,也完全有可能享用到来自遥远的地方的珍稀货物。这就正如同在我们的时代,一位前德国士兵可能会追忆起他可以开怀畅饮法国酒,而不必承认法国的平等地位的日子;或者就像一位前英国的文官深深地怀恋着大英帝国统治时期野蛮的印度的财宝一样。以货比人,外国人永远也无法与外国奢侈品相提并论。
唐朝人对于商业的态度也有一些模棱两可的地方。唐朝的商业贸易从来没有能够从政治的羁绊中脱离出来。商品对于公众的幸福越是必需,或者说越是上层社会渴望得到的商品,国家就越是要参与这些商品的分配。对于国内产品,例如盐、铁、钱以及有时对于酒和其他日用消费品的传统的政府垄断政策,成了唐朝政府对于外来奢侈品进行控制的模型。八世纪时在广州设立的“市舶使”这种新的官职,就是以古代的“盐铁使”作为典范和原型而设立的。
“市舶使”的职责是购买朝廷想要控制的所有的进口货物(特别是朝廷或者是受到朝廷宠信的集团所需要的进口货),防止走私,并且要遵循垄断国内货物的老皇历来垄断进口货。根据这种态度得出的结论必然是:贸易与外交应该是不可分割、紧密相关的,从而将外国带给唐朝朝廷的礼物看做是外国向唐朝天子遍布四海的权势屈服的象征,而实际上这些通常是由大量珍贵的货物组成的礼物,应该属于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称“进贡国”被迫奉献纳贡,只不过是一句自欺欺人的假话。
外国——包括与唐朝疆域相接惧怕唐朝势力的国家以及那些由于路途迢迢而真正独立于唐朝的国家——都是纯粹出于自身的利益将它们的货物送到唐朝,然后从唐朝政府那里得到它们希望得到的“礼物”,从而避免它们可能会遇到的麻烦。
就外国商人而言,他们对于这样一种交易制度肯定是有些犹豫的。因为这种制度要求他们首先要在唐朝都城将他们的部分商品奉献给朝廷,或者是在报关口岸将货物装进政府的货栈,而这样一来他简直就不能算是一个自由的代理商了。但是如果他想要以个人的计划行事,则他可能就会招致官方的干涉,甚至有可能带来祸患。
至于地方长官,他们在解释朝廷限制贸易的政策方面宁可走得更远一些,也不愿意冒着被砍头的危险随意放宽政府的限制。甚至允许外国人向平民自由出售的货物,也不得不在那些处在政府代理商严密监督下的大市场中交易。更糟糕的是,由于政府惟恐失去其应得的一份利润,所以外国人最想带回本国的那些货物,也恰恰正是唐朝的官吏最着意加以监视的货物。
通过开元二年(714)的一项诏令,我们可以了解到这些货物的种类。诏令中规定禁止向外国人出口或出售的商品主要有锦、绫、罗、绣,织成的绸紬绢丝,牦牛尾、真珠、金、铁等物品。相反地,唐朝政府对于那些它们认为对社会风化来讲是轻佻的和有害的商品的进口和销售,也规定了一些古怪的限制条件——尽管事实证明这些商品可能是商人货船中最有利可图的货物。确实正像在广州的一位波斯僧发现的那样,甚至出售假造的奢侈品和搀假的货物也是一个有利可图的行业。虽然这样做很可能会使从事进口的商人身陷囹圄,但是如果碰巧不被发现的话,他还是大大有利可图的。这位波斯僧就是专门为精明世故的唐朝朝廷制作外国“奇巧”的。
可是正如千万个外国商人在唐朝境内的经商活动证实的那样,如果经营者是一位聪明的商人,而且他知道什么货物可以进口,什么货物能够出口,知道他所置身的环境如何的话,那么即使他是一个老实本分的商人,也能够独自经营得非常好。
但是话又说回来,即使是最聪明的商人,也无力避免其他一些棘手的问题:如果地方长官对于唐朝官员应该具有的道德原则不管不顾的话,商人货物中的相当大的一部分就有可能在“关税”的名义下,被地方长官剥夺而去。甚至如果海关关卡的检查者碰巧是一位廉直的官员,唐朝政府所要求的东西很可能也是过份的。
根据一位阿拉伯地理学家的记载,当他的同胞到达唐朝时,他们的船货有三分之一都被迫交到了唐朝的货栈里。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唐朝政府没有一项规定是永久性的,任何事情在这里都是不可逆料的。头一年看起来还是异想天开的想法,到第二年就有可能会变成一项政策。唐朝政府以诏令的形式一次次地颁布免征税收的规定,这些规定大大改变了商人的处境,从而使他们获取更高利润的想法变得更为合情合理。
太和八年(834)由唐文宗颁布的一项诏令,就是这样一个例证。这道诏令是在文宗疾病痊愈之际颁发的“德音”。在诏令中赦免了各种级别的罪犯,而且同时也特别施与了朝廷对于在岭南、福建、扬州等地经商的,来自海外的“蕃客”的保护。因为这些蕃客“本以慕化而来,固在接以恩仁”,所以指令地方长官允许蕃客“来往交流,自为贸易,不得重加率税”。
但是唐朝的外来居民还面临着其他一些必须正视的困难。首先他要面对与商业贸易无关的,在社会和经济方面没有保障的状况。如果外来商人不幸客死在了唐朝的境内,他的货物就会被封存起来,如果在短时间内找不到他的妻子或者是后嗣的话,这些货物将由政府予以没收,而寻找继承人的期限是不可能持续很长时间的。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外来居民娶了汉族妇女为妻,或者是纳汉族妇女为妾的话,他就得留在唐朝境内,绝对不允许外国人携带汉族妇女一起返回其故土。这是在贞观二年(628)颁布的一道诏令中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保护汉族妇女,避免她们与外国使臣及其随从之间的临时婚姻——这些人在离家外出期间,需要利用这种露水姻缘来得到一时的满足。
对于下嫁游牧部落酋领的唐朝公主来说,这种规定当然是不适用的。皇室公主毫无怨言地被送往草原地区,她未来的丈夫与唐朝的关系是否友好,对唐朝的政策来说是很重要的。
九世纪初期,在回鹘政权鼎盛时期嫁给回鹘可汗的唐室公主就是这样一个例子。这位公主的出嫁是为了交换(事实的确是这样)回鹘使臣献给唐朝的,以使公主成行的礼物:驼褐、白锦、白练、貂鼠裘、鸭子头玉腰带等,此外还有一千匹马,五十头骆驼。
不管是因为遵从唐朝的法令,还是出于自愿,我们知道在九世纪时,有许多外来居民已经在唐朝境内生活了四十多年,而且他们全都有了妻室儿女。正如我们注意到的那样,外来居民都有义务服从专横的隔离法令,只是由于另外一些较为宽松的法令,才使这种情况部分地提到了缓和——这些法令允许唐朝城市中的外国移民选举他们自己的首领,而且在移民之间可以根据其本国的法律和习俗处理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