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湘茂,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就职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微信号:calin_xyz。原题:如何预防冤假错案-----由聂树斌案引发的思考。
1995年,聂树斌因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被判处死刑,于当年被执行死刑。2005年,王书金出现,称自己才是聂树斌案的真凶。经过聂树斌父母、刑事律师、媒体记者、部分警察21年持之以恒的努力,2016年的12月,最高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整整21年,如果聂树斌没有被错杀的话,已经由青少年步入中年,而他的父母也已经由年富力强的中年走到了两鬓斑白的老年。这个悲剧不管换到谁身上,都是生命无法承受之重。漫长的申诉上访之路,遇到过多少艰难困阻、经历了多少白眼冷遇、流出了多少血和泪,才换来一个无罪的结论。可是被错杀的聂树斌却再也活不过来了,只给世人留下无尽的遗憾和深深的反思。一个证据和事实并不算复杂的刑事案件,即使在真凶出现后,改判依然困难重重,遭遇多重阻力,而最后的改判也是在很多偶然因素出现的情况下才出现转机。如果王书金没有出现,如果没有这些有良知的律师、记者和警官为聂树斌呐喊的话,该案还能得到平反吗?法治建设任重道远啊。
不管是亡者归来,还是真凶再现,冤假错案在今天的中国屡见不鲜。而冤假错案的危害很大。从个人层面来看,对犯罪嫌疑人来说,他的生命和自由是他的全部;对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来说,一个亲人的不幸和冤屈将是整个家庭一生的噩梦。从社会层面来看,对普通民众来说,当冤假错案不时出现的时候,当错案改判的几率几乎等于买彩票的中奖几率的时候,谁又敢相信下一个冤假错案一定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呢?生命、自由和安全感是人的基本需求,而这些需求都被冤假错案玷污了。从国家层面来看,冤假错案的不时发生,影响了国家的法治进程和民众对法治的信心和支持。不可否认,法治建设一直在路上,但其和人治的抗争依然不容乐观。真正的法治,不仅仅体现在尽全力地预防冤假错案案,更体现在发现错误后及时、主动、敢于自我纠错,勇于担当。
悲剧已经发生,冤死的生命无法重生。如何预防冤假错案在司法实践中再次发生,才是重中之重。
本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落实司法改革措施,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让司法去行政化。
一方面,司法人员侦查、审判案件的工作是一项专业工作,需要精通法律专业知识、有丰富办案的人员才能较准确地审查证据、适用法律,才能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拿捏到位,才能真正理解“疑罪从无”、“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罪刑法定”、“刑法谦抑”、“保障人权”等法治原则和理念的精髓,并贯穿到案件办理过程中。而司法实践中,不乏非法学科班出身又无实际办案经验的政府部门领导指挥办案,将案件沦为他们玩弄权力的工具。
另一方面,只有真正落实司法体制改革措施,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司法人员才真正能够按照自己内心的确信去办理案件、才敢于对抗法外因素的干扰、才能彻底根治“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弊端。此时,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才能真正实现预防冤假错案的目的。
第二,建立科学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
目前,在国内很多地方,普遍片面追求案件数、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而这些指标都关系到司法机关和某些政府部门领导仕途的升迁,因此,部分急于升迁的领导不顾案件质量,不顾当事人的自由性命,不顾证据和法律,带病起诉和判决,造成了冤假错案。同时,为了不受到错案责任追究,拼命阻挠对错案的平反。
对于刑事案件的数量,治安越好的地方案件越少。如果以案件数量作为指标的话,那治安越好的地方,反而评价越低,这显然是荒谬的。
对于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并不是越高越好。因为刑事案件的侦破,受到案发时的侦查技术手段、侦查人员的侦查理念和方法、证据取得的难易程度、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的稳定性会随着时间的推移等因素影响而有所减弱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有些案件穷尽现有手段也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如果为了个人完成工作指标、实现政治前途的目的,片面追求这些指标,将工作指标置于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和自由之上的话,就本末倒置了,有悖于立法的目的和意图。同时由于司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和掌握程度有区别,也受到办案经验的影响,因此有时有些司法人员对罪与非罪不能准确把握。所以,追求百分百的定罪率是不科学的,有悖于司法规律。即使是在经历了几百年法治建设的美国,也依然有一定的错案。这些因为非人为因素、不是因为司法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错案理应属于可接受可免责的范围,也是法治的必然代价。
第三,建立科学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不是所有的错案都需要追究责任。如果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司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证据的审核、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没有出现违法取证、刑讯逼供、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那么即使出现错案,也不应该追究责任。
如果不区分具体情况,对于错案一律追究责任的话,一方面,对于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司法人员不公平,另一方面,加大了平反错案的难度和阻力。因为为了自保,部分司法人员会阻挠错案的平反。
如果有冤假错案,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同时及时将查处的情况向社会通报,以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增进与民众之间的理解和信任。
第四,重视律师辩护,加大律师的执业权利,加强对律师的执业保护。
律师提供的辩护工作可以帮司法机关预防和减少冤假错案。一方面,律师进行辩护,可以监督办案人员的行为,督促其依法办案,对司法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律师站在与司法人员不同的角度,可以发现司法人员难以发现的问题,提供多维的思维方式和解决办法,有利于办案人员更客观全面地看待问题,让真理越辩越明。这样也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准确定罪量刑。
其实很多司法人员也不希望出现冤假错案。因为如果出现冤假错案,不仅错杀错判了好人,而且有关的司法人员可能会受到错案责任追究,两败俱伤。
聂树斌案能得以平反,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几位辩护律师不计个人得失、不顾个人安危,不辞辛劳,克服种种困难,始终坚持,用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坚韧的执业精神跟司法机关博弈。正是因为有了这种律师,聂树斌们才从黑暗中看到了曙光、从绝望中看到了希望,也让这个社会看到法治的阳光,不会被黑暗所吞噬。
为了更好地发挥律师辩护的作用,需要加强律师的执业权利,让律师正当、合法的辩护行为受到保护。扩大律师的取证权利和范围;对律师认定伪证罪时严格依照证据标准办理,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不让身先士卒的律师成为司法的牺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