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这篇文章是我朋友写的,昨天大半夜看到,经过他同意才转载到知乎,而且还有更多恶心不堪入目的事情没有在文章里指出,受害者女生已经报警,后续情况我也会继续关注。
下面上正文部分
当心,你的私密照片,可能早就被人渣摄影师拿去卖钱了。
这两天在朋友圈里发酵了一件事,内容狠狠刷新了我们的三观和底线。
一个自诩
“伪文青”
,
“中国下流色影第一人”
的摄影师L.P.VISION,居然
肆无忌惮地使用客户的私密照片作为色情套图售卖
,事情败露后还毫不悔改,态度极其嚣张。
恰好其中一个受害者是Odds的摄影师@Joanna的好友。
@Joanna一开始只是出于不忿在微博发文声讨L.P.VISION。
但接下来陆陆续续我们得到了更多受害者和知情人士的爆料,
在逐渐深挖后,我们背脊发凉,事情远没有我们想的那么简单
。
接下来你看到的,可能是中国摄影圈最大的毒瘤和地下私房图集交易网络。
我是Joanna, 一个摄影师,自媒体人,也是一个22岁的年轻人。
我同你们一样热情又胆小,然后对这个世界充满憧憬,也热爱着自己的职业。
我有一个异性朋友,她一直宣扬平等独立自主的女性观念,尤其是在边缘行为上更是有自己的思想和道德观念。
一年前,她曾经做过一个和身体对话的活动,这个活动暂且不展开讲。因为这个活动,大约在2016年8月2日的时候,
她同一位叫做“ L.P.VISION” 的摄影师拍摄了一组大尺度私房图片
。
因为尺度巨大,担心造成一部分影响,
她决定不再公开这些图片和信息
,并请求摄影师删除这些照片不要再发布。
这位摄影师在2016年10月左右答应了会删除所有照片,此后一直相安无事。
直到前天,我的师傅给我发来了一些信息。
图片是我的朋友,也正是两年前这位“ L.P.VISION” 的摄影师答应删除的照片,而按照我师傅的说法,
这组照片在被贩卖,并且可能已经长达两年之久。
我找到了我的朋友进行询问,
她表示对此事浑然不知。
我朋友马上开始联系这位摄影师,却得到了这样的回复
该摄影师的意思大概是:
“ 我拍出来的东西 你说销毁就销毁?
(你算什么东西?)
你现在说这样的话我不知道这样有什么意思了。
你想怎么处理?
(你还要打我不成吗?)”
之后我找到了这个摄影师的朋友圈,
发现我朋友的照片依旧明当当的挂在朋友圈里。
于是我就此事情,发布了一条微博,大概为抵制人渣摄影师之类的内容。
此条微博发出后,陆陆续续有许多人找到我,纷纷爆料出一些事情,
这些事情大多数都与未经同意私自贩卖图片有关
。
其中有来自一位模特的爆料,以及这位模特口里的另外一个朋友的事情:大概是,这位摄影师在拍摄时,
强迫对其模特上下其手,并洋洋得意的对着所有经纪人炫耀,导致模特生涯被毁
。
我原本以为这个摄影师只是未经同意贩卖他人照片,贪钱的法盲,但在这之后我又收到了其他的一些爆料,
其中有一位疑似未成年人的爆料。
据这位姑娘讲述,大概在四年前,LP约她拍照,原定是拍一些好看青春活泼类的照片,结果LP将其带入房间后,突然变卦,叫嚷着
不脱光不许离开
的话,
并且在拍摄中有强烈的肢体接触。
期间小姑娘很害怕,担心自己被进一步侵害,只能选择了隐忍!
LP还叫嚣
什么明星都这样,什么这样拍摄都很正常!
小姑娘一边被威胁一边还要忍受这个人渣的上下其手 !
这位姑娘在事后一直承受着巨大的痛苦,不仅如此,
这些照片后来因为LP的贩售和肆意传播,还被她的亲朋好友看到,这一度导致小姑娘想去自杀!
我很难想象一个十五六岁的小姑娘抱着留住自己青春的美好期望来进行拍摄,却遭遇这种事情!!
我不知道这个人渣是如何在面对小姑娘吓哭的情况下还能拍得下去?并且事后还能心安理得地售卖这些照片长达两年之久!
他可曾想过
这种伤害会伴随着一个小女孩的成长,永远地阵痛下去。
当然这个人渣只会觉得生活安康,诸事无忧,我赚我的钱就好。
好在这个小姑娘从未放弃战斗,孤身一人攒钱,直到现在,她终于能立案诉讼。
我的异性朋友也告诉我,她会去立案诉讼。
我原本以为这件事就这么结束了。
令我始料未及的是,昨天晚上凌晨我收到了一条信息
本着继续深入挖内幕的想法,我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
然后这位热心网友的爆料,才让我知道什么是真正的可怕。
根据这位热心网友 小69 的爆料
LP组建了一个群体社区,社区的人数高达300多人,而这里面所有的人员基本都是所谓的“私房摄影师”
群里有不少人都是他所谓的信徒,他们是类似于PUA(恋爱邪教)一类的人。
进行着以摄影为名义,约炮、猥亵为真正目的,直播为淫秽传播手段的邪教行为,而这个LP摄影师是团长。
群里的摄影师记录下自己约炮经历,然后贩卖图像和视频。更可怕的是,
同样的群有十几个,已经有了一个产业链存在!
以下资料请各位谨慎观看!
大家可能不知道这个众筹是什么,就是一群人给他钱,让他去拍色情图片!
然后,他所创立的一本色情杂志依旧还在传播销售!
而这位团长所触犯的法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