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6日,印度
德里高等法院
的法官
乔蒂·辛格
(Jyoti Singh)在
通信元件天线公司
(Communication Component Antenna Inc,简称“
CCAI
”) 诉
深圳摩比天线技术公司
(Mobi Antenna Technologies (shenzhen) Co LTD &
ORS.,简称“摩比天线”)侵犯专利权一案做出裁决。
最终,辛格法官认定CCAI公司的涉案印度专利
IN240893B
有效,同时摩比天线的产品侵犯了该专利,并且在侵权损害赔偿中,利用
利润损失原则
给予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最终做出摩比天线需赔偿CCAI公司
21.7亿卢比
(约2604万美元)的判决,并颁布了有利于原告的禁令,禁止被告摩比天线侵权的产品进口到印度,直至禁令到期,同时判决原告有权获得2011年至2014年期间按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
这起案件被认为是印度有史以来第一次在如此大赔偿额的专利侵权诉讼中根据利润损失原则给予损害赔偿的判决,法官援引了“
原告的损失不一定是被告的收益
”这一经典原则。
本案涉案专利是一件涉及“非对称光束的频谱效率”的专利,是一件PCT国际专利,最早申请于2007年,进入印度是在2008年,原始申请人是
TenXc Wireless
公司,这是一家加拿大的从事蜂窝基站产品的公司,包括销售天线/多波束天线/小蜂窝天线/多端口天线/双向阵列天线等。2011年底,这件专利从TenXc公司转让给CCAI公司。
之所以起诉摩比天线侵权,是因为
TenXc公司从摩比天线的产品手册中了解到可能存在侵犯其专利的情况,遂提起诉讼。摩比天线被诉侵权的产品包括三种型号:(i) MB1800-PSA4-18DE10;(ii) MB1800-PSA4-18DT4;(iii) MB3F-PSA4-19DE。
原告认为被告宣传册中披露的波束图案与涉案专利IN'893的波束图案完全相同。对于这一点,法官基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已经双方证人的证言,确认了摩比天线的产品确实侵权了。
但是在此之前,被告摩比天线曾在案件审理中,质疑涉案专利的有效性,并提出 该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理由,应当撤销该专利。法院在2021年一度确认摩比天线的无效理由成立,但是最终辛格法官推翻了之前的裁决理由,并在其引用其它法官的“专利法修订摘要”中,提到的有关说明书完整部分,有关于发达国家和印度本国实践应该如何基于本国技术水平看待这一问题的描述,这一点值得中国关注:
“
此外,在工业较发达的国家,为申请
专利而制定的专利说明书和使用说明在印度也有以同样形式提交的趋势。这就造成了一种障碍,因为在技术高度发达的国家,这些说明书可能足以使发明生效, 但在印度却不能提供使普通技术人员生效所必需的信息。尽管有关说明充分性的决定将所需的说明量与说明书所针对的技术人员所在国家的技术水平相 联系,但我认为,这一要求的增加将促使外国专利申请注意这一特点,并使法院在判断说明是 否充分时关注本国的技术水平”。
在最后计算损害赔偿时,原告认为可安装IN'893所述天线的站点数量为
31,570
个,由于每个站点安装
三根天线
,原告在IN'893所述天线方面
损失的市场份额
为94,710份,即31,570乘以3。
原告的专家证人还证实,2011 年,原告在加拿大和美国销售相同的双扇区阵列天线,平均价格为1,350美元,平均成本约为800美元。向Aircel、Tata Tele Services、Idea CellularLimited和Vodefone Essar发出的采购订单已记录在案, 显示实际零售价格从1,050美元到2,000美元不等。
因此,损害赔偿的量化考虑了以下因素:
a)
原告在印度失去的市场规模;
b)
2007 至 2011 年 IN'893 所覆盖的印度天线零售价格。
c)
2011 年 IN'893 在加拿大和美国覆盖的天线零售价格;
d)
2012 年后 IN'893 所涵盖的最基本型天线在加拿大和美国
的零售价;以及
e)
在印度和北美制造 IN'893 所涵盖的天线的成本价格。
a) 2011 年利润损失
1,350 美元-800 美元 = 550美元(专家证人1证明的2011年
单位利润)。
550美元乘以21,293 = 11,711,150 美元(根据专家证人1计算的
单位利润得出的 2011年损失的市场规模利润)。
b) 2011 年后的利润损失
1,960 美元-800 美元 = 1,160 美元(专家证人2证明的2012年
至2014年的单位利润)。
1,160美元乘以73,417=85,163,720美元(根据
专家证人2
计算的每
单位利润得出的2012年至2014年市场规模损失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