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公众号:浪潮工作室
ID:WelleStudio163
编者注:在现代社会中,乱穿马路的行为普遍被视为是违反交通规则的举动,过马路要看红绿灯和走人行横道也属于基本常识。但鲜为人知的是,这些常识和法律法规其实都是汽车厂商为行人制定的。
人人都知道过马路不能乱穿,要看红绿灯,但是这个人尽皆知的常识背后,却有一段鲜为人知的历史故事。
一百年前,如果你是一个行人,穿过街道轻而易举:走过去即可。
现在,如果这地方有交通车辆,你又想遵纪守法,你就得走人行横道。如果有红绿灯,你还得等绿灯。
要是不这样做,你就是犯罪——乱穿马路。在一些城市——如洛杉矶,警察每年以乱穿马路的罪名向无数人罚款,罚金可高至250美元。
对大多数人来说,这是最基本不过的交通法则之一。但事实上,它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是由汽车公司和制造商发起的一场进攻性极强的却被遗忘的运动的成果。它重新定义了城市街道的所有者身份。
“在早些日子,是司机应该避让行人,而非行人避让他们,”弗吉尼亚大学的历史学家,《交通的斗争——汽车时代在美国城市的曙光》一书作者皮特·诺顿这样说道,“但在新的模式下,街道为汽车服务——如果你是一个行人,被撞了是咎由自取。”
促成这样转变的关键之一就是“乱穿马路”罪的产生。下面是它的发展历史。
城市街道曾是公共空间
也许现在难以想象,但在20世纪20年代之前,城市马路的面貌与现在截然不同。它们被认为是公共空间,一个能容纳行人、手推车小贩、马车、汽车、和玩耍的孩童的地方。
“人们走在马路上,想去哪儿就去哪儿,想什么时候过就什么时候过,无需四处查看,”诺顿说。在20世纪的头十年,街上的人行横道寥寥可数,行人一般也忽略它们。
20年代时,汽车开始被广泛使用,后果显而易见:死亡。在这几十年间,因车祸丧生的人数飞速上升。
这些死者大多数是行人,而非司机,且老人和儿童占了很大一部分——他们曾在街道自由穿行和玩耍。
大多数民众对这些车祸出离愤怒。从前,汽车只被当做无足轻重的玩物,就像今天的游艇一样(那时候它们被称作“娱乐汽车”)。如今在街上它们被视为暴力入侵者。
许多城市为因交通事故丧生的儿童立了高高的纪念碑,报纸连篇累牍地报道车祸致死的案件,并往往归责于司机。它们还发表漫画来妖魔化汽车,把汽车与死神联系在一起。
在正式的交通法律出台之前,法官往往判定在任何车祸中,较大的交通工具——即汽车,是有罪的。在大多数行人死亡的事件中,无论当时情况如何,司机都被安上“杀人犯”的罪名。
汽车怎样占领道路
因车祸死亡的人数在上升,反汽车活动家们试图让这一数字降下来。1920年,《图话世界》里写道:“每辆汽车都该配备一个装置,它能让汽车速度降至这个城市市民规定的英里数。”
诺顿说,转折点发生在1923年,当时有42000名辛辛那提居民联名签署了一份投票倡议书要求所有汽车必须安装一个控制器,将车速限制在25英里每小时。这让当地的汽车商感到害怕,于是便采取了行动,写信给城里的每一个有车者,并发布广告反对这项措施。
这项措施最终没能实行,但这也提醒了全国的汽车组织,如果他们不先发制人,未来的汽车销量将会减少。
作为回应,汽车制造商、销售商以及热心团体合作起来,想在法律上重新界定街道——这样一来,行人会受到限制,而汽车则不用。
行人不能随心所欲地行走于街道的观念最早出现于1912年。当时堪萨斯城通过了第一条法令,规定行人必须从人行横道过马路。但直到20年代中期,汽车组织发起了有力的游说活动,才让这一规定变成全国性的法律。
相当引人注意的是,汽车行业组织控制了一系列由赫尔伯特·胡佛(时任商务部秘书)召开的会议,从而创立了一部全国适用的标准交通法律——《1928年城市标准交通条例》。这部法律主要以1925年洛杉矶严格控制行人的交通法规为基础。
“(这套法案的)重中之重是行人只能由人行横道过马路,也只能靠右走,”诺顿说,“而这实际上正是我们现在生活中遵循的法律。”
耻化横穿马路
然而,尽管通过了这些法律,汽车行业组织仍面临着一个问题:在堪萨斯及其他城市,没人遵守这些规定,警察和法官也很少强制人们这么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整个行业采取了如下策略。
其一便是改变车祸的报道方式。一家名叫全国汽车商会的行业组织为报社建立了免费电报的服务:记者只需告知交通事故的基本细节,就可以得到一篇完整的文章用于次日刊发。这些大量刊印的文章将事故责任归咎于行人——借此传递遵守新交通法非常重要的信息。
美国汽车协会也采取了相应的策略,它开始资助学校进行安全宣传和海报竞赛活动,宣扬远离马路的重要性。其中的一些活动会嘲笑不守规矩的孩子——如诺顿所述,在1925年,许多底特律市的小学生观看了一场对一个采取不安全方式过马路的12岁孩子的“审判”,同龄人组成的陪审团判他擦一个星期的黑板。
这也是最终策略的一部分:营造羞耻感。为了让行人遵守交通规则,“来自他人的嘲笑远比其他任何一种方式都有效。”20世纪20年代的南加州汽车俱乐部部长E.B.勒夫特如是说。诺顿将这最终的策略与八九十年代的反对毒品的宣传口号联系起来,那时吸毒被描绘成危险又愚蠢的事。
活动家们说服警察以吹口哨或高声呵斥等方式公开羞辱横穿马路者——他们甚至将女性扛回人行道上——而不是悄悄训斥或罚款。他们将安全宣传做成表演,雇用演员穿着19世纪的长袍,或者扮成小丑违法横穿马路,表明这一行为过时又愚蠢。在1924年纽约市的安全宣传中,一个小丑走在一辆慢速行驶的T型小轿车前,被反复撞到。
这一策略也解释了“乱穿马路”(jaywalking)一词的由来。在那个时代,“jay”是“土包子”或“乡巴佬”的近义词——指代从乡下进城,不知道文明举止的人。因此,支持汽车的组织广泛使用“jay walker”一词来特指不知道如何在城市里走路,危害公共安全的人。
在最初的时候,这个词被认为相当冒犯,甚至令人震怒。于是行人强烈反击,称那些危险驾驶的行为为“jay driving”(乡下人驾驶)。
但最后jaywalking一词变得更加流行(并且终于成了一个真正的单词)。安全组织和警察开始在安全声明里正式使用这一词汇。
最终,“乱穿马路”一词和行人不应在马路随意行走的观念深入人心,而这段历史却少有人知。“这场运动取得了极大的成功,”诺顿说,“它完全改变了马路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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