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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言教育
日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细则》)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了
《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监管细则》)
。
《登记细则》重点解决两类学校“到哪里登记”、“如何登记”等问题。《监管细则》重点解决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办什么学”、“如何办学”、“如何办好学”等问题。
针对实施细则的热点问题,教育部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解答,一起来了解!
问:实行分类管理后民办学校如何设立审批?
答: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新修订的《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细则》具体做出如下规定:
一是在程序上
,
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
二是在设置标准上
,
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
三是在申请材料上
,
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材料和学校党组织建设有关材料。
问:实行分类管理后新设民办学校如何进行登记?
答:
经审批机关批准正式设立并获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登记细则》规定如下: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有两种登记情况:
一是
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是
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其中,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实施专科以下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营利性民办学校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问:实行分类管理后现有民办学校如何进行登记?
答:现有民办学校是指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
实施分类管理后,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
修改学校章程,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
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缴纳相关税费等程序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的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
问:如何保证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答:
无论是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监管细则》从四个方面提出要求:
一要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要
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三要
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学校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四要
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问: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细则》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申请设立做出如下具体规定:
一是
在设置标准上,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
二是
在设立程序上,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筹设期内不得招生。筹设、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提交相应的材料。
三是
在审批原则上,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的导向。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
四是
在举办者资质上,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社会组织在法人资格、信用状况、法定代表人等方面,个人在国籍、住所、信用状况、犯罪记录、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方面,应当符合规定条件。
五是
在登记程序上,经审批机关批准正式设立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问:
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的组织机构有哪些规定?
答:
营利性民办学校组织机构的设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监管细则》从三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一是
明确了学校的主要组织机构。营利性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等机构,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二是
提出了学校组织机构的人员要求。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等。
三是
对学校党组织参与决策做出专门规定。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确保党组织在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
问:
如何保障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答:
为切实保障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监管细则》做出了六个方面的规定:
一要
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要
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三要
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四要
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五要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其中,本科高等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要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教师,加强教师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问:
如何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及资产管理?
答:
《监管细则》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及资产管理主要规定如下:
一要
依法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财务核算。
二要
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三要
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公示。
四要
实行财务专户管理制度,学校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和建设发展需要。党建、思想政治和群团组织等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五要
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办学结余的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六要
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
问:
如何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公开规定?
答:
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公开是加强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监管细则》主要采取了三个方面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