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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2只自养鹦鹉被顶格判5年?法律如何兼顾天理和人情

澎湃新闻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5-06 15:20

正文

欧阳晨雨 | 文


看过电影《里约大冒险》吗,也想领养一只漂亮的热带鹦鹉吧?可是,你知道这么做的沉痛代价么?


5月4日,一个名为“80后养鹦鹉获刑案”的微博网友发信:只因养鹦鹉,我丈夫王鹏就被深圳宝安法院判刑5年,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条微博一发出,立即引得公众关注。之后媒体也做了跟踪报道。


微博截图


原来,深圳市民王鹏出于兴趣爱好养了数十只鹦鹉,之后因为孩子患有先天性巨结肠,妻子又查出胆囊结石,经济拮据,又难以照顾鹦鹉,不得不卖出2只绿颊锥尾鹦鹉,因此被定罪。


尽管有网友评论称,此案可与“仿真枪案、大学生掏岛窝案、农民采三株野草获刑案、杂戏团运输动物案”并列,是一起机械司法的典型例证;法学教授徐昕也将“作无罪辩护”。但板子却不宜一概打在法院身上。


根据法律,王鹏的确涉嫌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鹦鹉科(所有种)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附录中的物种,并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贩卖绿颊锥尾鹦鹉2只,对应刑罚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此案虽说是顶格量刑,却也在自由裁量范围内。


当然,对于司法判决而言,被告人自养动物、出售数量较少,且是为家人治病而出售自养的鹦鹉筹集医疗费用,又无前科记录等情节,均应在酌情考量之列,拘役、缓刑甚至是免于刑罚的轻判结果,显然更易为人接受。这就像最高法副院长沈德咏之前所说的“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其实,与“不近人情”的司法相比,更须检视的,是僵滞化的法规。从自然规律看,野生动物保护应是一个动态过程,名录不可能“一定终身”。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也规定,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


而现实是,“名录”自1989年1月14日施行后,近30年未作调整;“国家贸易公约”于1975年7月1日正式生效,也是40多岁高龄的“旧法”。根据新的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物种濒危标准体系,王鹏所贩卖鹦鹉仅属“低危”,离“濒危”尚低两级,是否适合列入“接刑”范围,值得商榷。


再看《野生动物保护法》,尽管开了“人工繁育”口子,但程序繁琐,行政部门的跟进显得滞后。根据国家林业局名单,个人可申请饲养的野生动物仅54种,鹦形目仅5个品种,且仅供观赏,不可买卖。如此“明放实禁”,现实中动辄得咎,并不利于“人工繁殖”,亦非保护的长久之策。


僵滞的法规,带来充满争议的判决。避免“贩卖自养鹦鹉获刑”,须有立法层面的真正改变。



本期编辑:邢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