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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根据《最低工资规定》要求,经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7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
我省1995年首次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同时确定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此后,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我省分别于1999年、2004年、2006年、2008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和2014年先后8次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水平不断提高。今年是第9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在原有的基础上统一平均增加240元,增幅为19%。
最低工资标准
西宁市、海东市1250元/月人
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1260元/月人
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1270元/月人
全省统一调整为1500元/月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西宁市、海东市12.7元/时人,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12.8元/时人,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12.9元/时人,全省统一调整为15.2元/时人。
适用范围
此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该负责人表示,这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稳定就业岗位,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低收入者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各类用人单位要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来源:青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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