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经验来看,各国改革的切入点有两个:
一是
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侧重于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改革核心是政企分开,减少政府干预,推动国有企业市场化机制运作;
二是
国有企业内部治理改革,侧重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安排,核心是经营权的转让与股权多元化改革,提高企业经营效率。
国企管理体制改革与国企内部治理改革通常是同时进行的,只是改革的重心可能有所差异,如新加坡、德国、法国、日本更加侧重于厘清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专门成立了有关机构负责国企改革;而美国、英国、俄罗斯更加侧重于国企私有化改造,但最终都是殊途同归,即政府减持股份但保持控股地位,企业注入社会资本市场化经营。
新加坡。
新加坡国企改革主要采取了政企分开的模式。1974年,新加坡政府决定由财政部组建国家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淡马锡控股有限公司,专门经营管理由国家投入到各类国联企业资本。淡马锡控股由财政部全资拥有,对财政部负责。但是财政部不干预淡马锡控股的日常经营活动,只通过派人参加董事会、项目审批制度等方式实行外部监督,因此淡马锡控股享有较大的经营自主权。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淡马锡主要致力于调整投资组合,以持有或脱售的思路将“淡联企业”分为三类。A类——政府拥有并监控的企业:这类企业主要是涉及重要资源和公共政策的企业,对其进行绝对控股。B类——具有国际或区域发展潜能的企业:淡马锡通过整合、合并、收购或整体出售的方式促进股权多元化,引导其走向国际市场,争取长远利益。其他类——不再具有区域优势或投资价值的企业,淡马锡选择适当的市场时机全部脱售。新加坡国企改革的突出特征是减少政府干预,强调国家控股,同时强化对高科技部门的支持,实现产业结构转换升级。
德国。
德国国有企业改革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五六十年代,当时的政策目标是通过发行“人民股”形成由德国公众广泛持有的股份所有权。20世纪80年代,德国国企改革的重点是民营化改革,具体政策是放松监管和股权多元化。1990年东西德统一后,前东德的经济体制亟须向市场化转变,德国政府着手考虑采取托管模式对前东德国有企业进行改革。为此,德国设立托管局,专门负责前东德国企经营和改制问题。德国托管局采用分类重组的方式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将国有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局持有新公司产权,并根据企业的资产价值,将其分成三大类:
第一类
是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有一定竞争力,不需要重组即可出售的企业;
第二类
是需要先对其进行整顿,之后能够向投资者出售的企业;
第三类
是即使经过整顿,仍不具备竞争能力的企业。对于第一类企业,托管局通过招标的方式实现产权转让,即民营化;第二类企业由托管局通过委托或租赁承包等形式限期整顿;对第三类企业则采取停业和关闭的办法。为应对国有企业严峻的债务问题,在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发行特种债券,注资治理企业。
法国。
法国的国有化程度在西方国家中占比较高。1986年起,法国实行国有企业改革,从产权和治理两方面双管齐下,一方面进行私有化改造,另一方面推进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法国将国企分类从易到难实行私有化,主要形式是进行股份制改造。首先将业绩较好、盈利水平较高的国有企业整体改组或直接上市,然后再处理亏损较为严重的国有企业,通常采取两种模式:
一是
海外注资,将股权转让给国外大公司,改造后上市;
二是
国家注资,经营状况好转后再上市。在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方面,法国先后经历了从行政管理到合同化管理,再到国家股东管理的转变,最终构建了以国家股东管理为主、其他管理为辅的新型管理体制。法国专门设立国家参股局,作为国家股东代表机构,负责国有资本的运营管理。国家参股局通过委派国家代表参与公司治理,行使经营决策权,同时通过建立企业定期报告、定期联络重大事项事前商讨、督促企业审计监督等机制,对企业进行周期性监督。此外,法国还完善了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和股东会运作机制,在健全国家外部管理机制的同时完善了企业内部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