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很早就意识到,数据与知识产权之间存在紧密的耦合关系,持续关注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的发展,并积极参与企业数据产品的数据合规事务。今年6月,律所委派我和周文英律师参加了广州数据交易所举办的首次数据合规培训,努力提升律所在数据合规领域的专业能力。
未来,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期望以深耕多年的知识产权业务为基石,协同推进数据合规领域的工作,保护企业的数据权益,助力企业在数字经济时代行稳致远。
〣数据,在数字经济的浪潮中,已成为与土地、资本、劳动力并驾齐驱的关键生产要素。
随之而来的是对数据权益的关注与保护。
本文中,数据权益是指个人或组织对其合法持有的数据所享有的各项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对数据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数据权益既包括数据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的自主控制权和隐私权,也包括企业对其商业数据的财产权和竞争优势。然而,数据作为一种新兴的、无形的资产,其权益的界定和保护面临诸多挑战。
当数据权益受到侵害时,
我们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是依靠数据合规的监管框架,
还是借助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
抑或是二者兼而有之?
本文将初步探讨数据合规与知识产权保护如何相互交织,共同构筑起数据权益的双重保障机制。
数据合规,犹如一位尽职尽责的“安全卫士”,通过一系列法律规范、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数据在全生命周期(包括收集、存储、处理、使用、共享、转让、公开披露和删除等)的各个环节都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伦理规范的要求。
对于企业而言,数据合规不仅是履行法律义务的体现,更是其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个人隐私、维护数据安全、促进数据流通、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一)我国已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数据合规法律体系,为数据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主要法律法规包括:
1. 《网络安全法》:
确立了网络安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数据安全保护奠定了基础。
2. 《数据安全法》:
重点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3. 《个人信息保护法》:
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和责任,强化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数据合规的法律框架,为数据处理活动提供了全面的规范和指引。
(二)数据合规在保障个人、企业和社会权益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1. 个人层面:
数据合规赋予个人对其个人信息更多的控制权,使其能够充分行使各项数据权利,包括知情权、访问权、更正权、删除权、可携带权、限制处理权和反对权等。有效保障了个人隐私权、自主决定权和知情同意权,使其免受个人信息泄露、滥用和歧视等侵害。
2. 企业层面:
数据合规有助于企业建立健全的数据治理体系,提高数据管理水平,降低数据安全风险,从而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数据合规也是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有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升品牌价值,赢得客户和公众的信任。
3. 社会层面:
数据合规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防止数据垄断、数据泄露、数据滥用、算法歧视等现象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数据合规也有助于促进数据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打破“数据孤岛”,释放数据红利,推动数字经济的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三)违反数据合规将面临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制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行政处罚: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情节,对违规企业处以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 民事赔偿:
如果违规行为侵害了个人或组织的数据权益,受害方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违规方承担赔偿责任。
3. 刑事责任:
对于情节严重的数据违法行为,如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可能构成犯罪,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刑事处罚。
数据合规的实现有赖于法律、技术、管理等多层面共同构建的综合治理体系。
政府监管作为外部约束,通过立法、执法等手段,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惩戒,形成强有力的威慑;行业自律作为内部规范,通过行业标准、规范和自律公约,引导企业加强数据合规管理;司法作为保障机制,通过公正裁判,维护数据权益,惩治侵权行为;社会监督则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的作用,共同营造良好的数据合规氛围。
法律的威慑和制裁,多方参与的治理体系,以及公正的司法保障,共同构成了对数据权益的有效保护。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不仅是信息,更是具有潜在商业价值的资产。数据权益与知识产权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知识产权制度可以为数据权益提供强有力的保护,成为数据权益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制度旨在保护智力创造性成果,而数据作为一种智力劳动成果,在很多情况下本身就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或者与知识产权客体密切相关。
(一)具体而言,数据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数据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
数据本身可以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例如,结构化的数据库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原创的数据挖掘算法可以申请专利保护;未公开且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集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
2. 数据是知识产权创造的基础:
数据是知识产权创造的原材料。通过对数据的分析、挖掘和加工,可以产生新的知识、技术和创意,进而形成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作品、发明或商业秘密。例如,通过对用户行为数据的分析,可以开发出新的推荐算法,并申请专利保护。
3. 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数据利用:
知识产权制度为数据的合法利用提供了保障。通过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等机制,数据可以被合法地共享和交易,从而实现数据的价值。同时,知识产权保护也鼓励了数据的创新和开发,推动了数据产业的发展。
4. 数据合规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
只有在合法合规获取的数据基础上,才能对数据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如果数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即使其具备独创性或商业价值,也不能获得知识产权保护。
(二)知识产权制度可以为数据权益提供多方面的保护,犹如一把“守护利剑”,主动出击,捍卫数据权益:
1. 著作权法保护数据作品:
数据库、数据分析报告、数据可视化作品等,如果符合独创性要求,可以作为汇编作品、文字作品或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2. 专利法保护数据处理方法:
涉及数据处理方法、数据分析算法的发明,如果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3. 商业秘密方面的法律保护数据资源:
对于具有商业价值并已采取保密措施的数据集、算法模型等,如果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可以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获得法律保护。
4.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权益:
对于不正当获取、使用、披露他人数据的行为,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制止和惩处。
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明确数据权益的归属和范围,为数据交易、数据共享提供法律依据,促进数据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数据合规与知识产权保护,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各自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共同护航数据权益的实现。当它们相互交织、协同发力时,所能产生的效果远大于简单的叠加,为数据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更全面、立体的保障。数据合规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增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相辅相成,互为前提:
数据合规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石。只有在合法合规获取的数据基础上,才能对数据作品、数据处理方法等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反之,知识产权保护也强化了数据合规的必要性,明确的数据权益归属和范围,激励数据处理者更加重视数据合规。
2. 优势互补,提升保护效力:
数据合规主要通过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管来规范数据处理行为,而知识产权保护则通过利用数据的财产属性,利用市场机制来激励创新和保护权益。两者结合,既能发挥法律的强制力,又能利用市场的调节作用,从而更有效地保护数据权益。
3. 共同促进数据价值实现:
数据合规确保数据处理的合法性,为数据价值的挖掘和利用创造了良好的环境。知识产权保护则通过激励创新,促进数据产品的开发和应用,进一步释放数据价值。
4. 构建多层次保护体系:
数据合规和知识产权保护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保护数据权益,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保护体系。数据合规侧重于保护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性,知识产权保护则更注重数据的创新性和商业价值。两者结合,可以实现对数据权益的全面保护。
5. 协同促进,相得益彰:
数据合规与知识产权保护并非相互排斥,而是可以相互促进。例如,在数据许可协议中,可以同时约定数据合规和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以确保数据的合法使用和权益保护。
数据权益的保护需要法律、技术和管理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为了更好地保护数据权益,有必要加强数据合规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之间的融合与协调。通过建立统一的法律框架和标准,确保数据合规与知识产权保护在实践中的一致性和互补性,避免法律冲突和重复监管。此外,还需推动相关政策的配套实施,加强跨部门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应对数据保护面临的复杂挑战。
数据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参与。只有通过多方共治,才能构建起数据权益保护的坚实防线,让数据在数字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价值,推动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建立完善的数据合规与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将为数据驱动创新和经济增长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