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则新闻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
文中提到的夫妻一方隐瞒欠巨额债务
导致配偶即使离婚后也得还债
在咱们无锡出现的可不止一两例呢
个中的苦楚
非亲身遇到不能体会
今天晚报君要讲两个真实的故事,
都发生在无锡,
不是血淋淋,
但对故事中不幸的人来说,
却比血淋淋还疼;
而且,
这样的不幸人,
你、我、他,
可能就在生活中真切地遇到过。
这不是祥林嫂诉苦,
他们遇到的“晴天霹雳”,
谁也说不准哪天就会降临,
变成你、我、他的人生噩梦。
至少,
在现有法律条文规定下,
这噩梦无法摆脱,
……
那么将来呢?
谁来给这些不幸人以光明?
张倩见到记者露出了淡淡的笑容,这名公司中层没有因最近一系列的打击失去她的风度,“其实你没有看到我在办公室里嚎啕大哭,谁也不敢接近、谁都不会安慰的样子,我已经崩溃过了。”
张倩长得端庄大方,毕业于名牌大学,硕士研究生,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曾经是很多人羡慕的对象。前夫石鹏是经朋友介绍认识,张倩当时觉得对方长得老实、对自己好就够了。2014年8月张倩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一段时间张倩住在公婆家,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女儿。谁知就是这样一个“老实人”,把她带入了深渊。
去年10月1日是张倩生命中翻天覆地的一天。她接到了第一个债权人的电话,电话中债权人告诉她,石鹏欠下十几个人的钱款。从那一刻起生活开始坠落,用张倩的话讲,不是从天堂坠落到地上,而是直接坠落到了地下。就在前一天,她还花几万元买了家电,付了新房子小区全年的物业费。这间新房子是夫妻两人共同出资购买,已经装修好,原本计划过段时间就可以住进去。
张倩的父亲看情况不对,在10月8日逼着两人在傍晚民政局关门前办完了离婚手续。3天后,石鹏失去了踪影。
起先张倩认为,石鹏借钱的事她不知道,她也没用过这些钱,只要说清楚问题应该不大。但随着法院贴出公告,随着讨债人到单位大闹,随着她搜寻各种资料和判例,她发现想得过于乐观了。“我这才知道有一个‘婚姻法24条’。”
如今,一天没住过的新房子已经被查封,张倩说,女儿房间里摆放着她亲自选的榻榻米,被通知第二天房子将被查封后,她曾独自在新房子里坐了一整夜,也哭了一整夜。
目前张倩被起诉的案子共有6个,总金额高达1000万元,“他们只要提供一张借条和一张结婚证,因为这段26个月的婚姻,我就被起诉了”。唯一幸运的是,在公司领导得知她没有参与借款后,张倩保住了工作,保住了她和女儿的生活来源,但她的工资、公积金等将随时面临被冻结的危险。
比起张倩,刘英的境遇更为困窘。刘英原来家境优越,在结婚前,家里老早就给她买了两套房子。刘英在国外留学近10年,回国后她遇到了经营工厂的李天。本来以为遇到了良人,可是结婚没多久,她就发现李天谎话连篇,不仅虚报资产身价,而且还隐瞒了结过婚、有一个孩子的事实。刘英备受打击,但这还只是噩梦的开始,在刘英怀孕五个多月的时候,李天突然像变了一个人,开始夜不归宿,回来后还不时对她家暴。刘英报警求助过多次,巨大的生活反差、各种意想不到的困境,让她患上了抑郁症。生下孩子后,她偶尔到厂里帮忙,但始终没法正常规律地工作,中间她去应聘过两家单位,也都没有成功。
在结束4年的婚姻后,刘英以为婚姻噩梦结束,可以重新开始生活了,没想到前夫对她纠缠不休,她还收到了4张法院传票。前夫名下没有资产,上百万的债务就等着她来还。现在,刘英两套婚前的房子全部被查封,她因为生病没有工作,只能依靠母亲生活,至今还在服用治疗抑郁症的药物。
刘英说,在国外夫妻个人财产是受到保护的,她回国后并没有考虑到要保护自己的财产等问题,好不容易进入了前夫的生活圈,千想万想也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之前她因为顾及面子,不肯说自己的遭遇,后来同学以及国外的朋友知道后,都非常惊讶,表示不敢相信。
刘英和张倩在深陷迷惘和痛苦的时候,加入了一个“24条公益群”,她们在那里遇到了和自己有同样遭遇的人,对“24条”以及自己该做什么有了更多认识。和一开始相比,她们的情绪和想法发生了变化。
张倩刚发现自己要连带为前夫还巨额债务时,她彻夜失眠了。她白天拼命工作来麻痹自己,一个原本非常开朗的人,也不得不在重压下选择去做心理治疗,也曾在蠡湖大桥上站了许久,最后是老父亲把她拉了下来。
半夜看着只有1岁半大的女儿安静的睡容,张倩眼泪会哗哗地流。有一次她帮女儿洗脚,女儿突然叫出一声“爸爸”,张倩顿时泪崩,她不知道以后要怎么把事情真相告诉女儿。张倩说,自从被背上债务,她都不敢从单位正门上下班,下班后要绕一圈才回家,进了电梯会故意按很多楼层按钮,就是怕住址被发现。可讨债的人终究找上了门,甚至拿她女儿的人身安全做威胁要她还钱。而张倩唯一一次对讨债人发怒,也就是对方声称要盯住她女儿父债子偿的时候。
“女子本弱,为母则强。”张倩表示,为了孩子她会坚持下去,并努力把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而刘英目前也在积极地治疗,她表示不仅要为自己考虑,也要为儿子和母亲考虑,坚强地活下去。
刘英和张倩都只有30多岁,在她们看来,一段不幸的婚姻已经是一个情感创伤,巨额的债务更加深了她们对婚姻的恐惧感。这辈子她们都不敢结婚了,并不是害怕再遇到“渣人”,而是不知道什么时候还会有债务冒出来,如果再结婚那就等于害了别人。
结束采访时,张倩长叹了一口气,“最好的年华都用来打官司了……”。
(注:为保护隐私,文中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在一些要求离婚男女共同负担债务的判决书上,有这么一行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这就是坊间俗称的“24条”婚规。
“24条”字数不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4条”是如何诞生的呢?据了解,这份司法解释自2004年4月起施行。因为当时社会上出现了很多案例,一些人欠了大笔债,然后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来规避债务。为了保护欲哭无泪的债权人,“24条”应运而生。
不过近几年出现了一种新的情况,这几句话意味着,只要举不出证据,只要钱是之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那么就要共同承担这笔债务。而往往令人措手不及的是,真正借钱的一方有些逃跑了,有些名下毫无资产可查,那么债主就会把矛头都指向前配偶。张倩和刘英就是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数据来源:“24条公益群”实名调查
人们也许会说,
结婚前和结婚后,
对身边另一半的资产情况不清楚,
这样的人属于“不聪明”。
但事实不是这样,
他们中,
80.6%受过高等教育,
其中6.8%为硕士以上高学历,
他们中,
不仅有大学教授、法官、律师、
记者、医生、教师,
还有企业高管、公司白领等。
他们的境遇是悲惨的,
76.3%的“被负债”者欠款大于50万元,
其中55.2%大于100万元,
73.8%的人在房产被执行、
工资被冻结的境况下,
依然需要抚养未成年子女,
同时无法得到前配偶提供的任何抚养费。
更加不幸的是,
69.6%人所欠债利息高于国家利率4倍以上,
38.3%的涉案借款用于恶意挥霍,
26.4%用于“养小三”。
77.8%的恶意举债方资不抵债或恶意逃债
……
晚报君注意到,
“24条”婚规的争议性并不是最近才爆发,
去年就有法律研究者撰文,
专门梳理过其问题所在。
(论文很长,截取部分)
今天江苏省律师协会的公众号发文
贴出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箱的一封回复
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24条的建议”的答复
如你所言,社会上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有不同的认识,也有不少司法界人士提出了修改该条司法解释的建议。但你来信中只提出该条司法解释“有悖于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宗旨……为司法权力寻租利益提供了可能。”却并无对该条司法解释的具体批评和修改意见。虽然引用了不少业内人士的文章标题,却无法从中看到你本人的见解。现针对你的建议答复如下:
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规定如下: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从上述条文中可以解读出的含义有,第三人如果不知道该约定呢?是否就得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胡康生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一书中的相关解释是:“在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第三人知道其夫妻财产已经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就以其一方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按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关于第三人如何知道该约定,既可以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告知,也可以为第三人曾经是夫妻财产约定时的见证人或知情人。如何判断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负有举证责任,夫妻应当证明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第三人确已知道该约定。本款中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债务,至于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在所不问,即无论是为子女教育所负债务,或个人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还是擅自资助个人亲友所负的债务,都适用本款的规定。”由此可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符合婚姻法立法精神的。
目前,现行司法解释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判决遵循的原则没有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普遍原则。现实中多数中国家庭实行的也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较少。既然结婚后夫妻的收入是共同的,那么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也就应当共同偿还。偿还的办法是首先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基本内容。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债权人持夫妻中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的凭证,要求这对夫妻还债,除非债务人认可是个人债务并有能力用其个人财产偿还,否则,就要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债务人的配偶抗辩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成功的意义在于,如果其有婚前个人财产,则不以个人财产还债,如果其离婚,则不必继续还债。如果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夫妻对债务的清偿要负连带责任,且不仅仅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离婚、债务人死亡,均不能成为免除其原配偶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定事由。
关于举证责任分配,一方面对于夫妻来说,如果一方在外举债不告知其配偶,而所借款项又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此种情况下要求债务人的配偶举证证明其不知道该债务的存在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等于是要求其证明一种主观状态。如果将债务人向其配偶告知举债情况视为一种行为,则没有告知就是没有行为,要求对于不存在的行为证“无”,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因此,债务人的配偶只能设法证明债务人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其家庭共同生活。提供这种证据对于债务人的配偶来说也是有一定难度的,但并非不可能,实践中不乏成功的例子。相对于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的配偶来说,分配给债权人则更不合理。
我们认为,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都是处理夫妻债务的法律依据,但两者规制的法律关系不同。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时,应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即在夫妻离婚时,由债务人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举证不足,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时,应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进行认定。同时,在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但书”的两种情形外,如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法学理论界的观点不尽一致,司法实践中也仍然存在不少问题。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针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过函复,基本内容是: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由执行程序认定。如果夫妻共同债务可以通过执行程序来认定,没有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就失去了利用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复杂,实践中不仅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将债务分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问题的立法调研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我们将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为更好地保护婚姻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同时,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对待并积极吸收采纳社会各界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深入探索审判实践中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有效途径和方法;通过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加大对下审判指导力度;通过指导性案例的集中发布,明晰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统一司法裁判尺度;通过加大对虚假诉讼的制裁打击力度,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好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不幸人,
希望借每年全国两会前征集民意时,
能够有人大代表听到他们的声音,
通过修改司法解释,
把他们从痛苦的噩梦中解救出来,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复,
可以说让他们看到了希望!
一条法律解释,事关亿万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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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沛青 记者:任蓉蓉
来源:江南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