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女孩在语音交友平台近半年充值12万余元事件评析
黄璞琳
【事件】
2024年7月下旬,
河北的霍先生向媒体反映,其13岁的女儿
自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
通过微信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一款名为“觅光”的语音交友APP上
充值了近11万元,另外还添加了几位“觅光”用户向他们转账13000余元。霍先生报警后,
警方与涉事公司沟通未果,该公司始终不承认是未成年人付的钱,还封了涉事女孩的账号,让其登录不上去。
霍先生介绍,
其家庭比较特殊,自己手有点残疾,妻子有心脏病,“家里攒了10多年才有这么些钱,这一下回到解放前了”。
2020年新冠疫情后,因需要经常上网课,霍先生给女儿买了手机,并以霍先生身份信息实名验证注册了微信号给女儿使用。女儿
平时成绩优异,从小比较节俭,很少买零食玩具,父母很信任她。女儿
经常拿她妈妈的手机传作业,也
知道她妈妈的开机和支付密码。其女儿
自2023年12月1日起,频繁从她妈妈微信转款到自己微信上,然后通过自己微信向涉事语音交友平台相关公司转账充值消费,最初消费数额每次在10元以内,1个月后出现单笔100元的充值金额,2024年元旦后出现单笔超过1000元的充值金额,甚至一天内充值次数超过20,不到半年时间充值近11万元。因为女儿每次”
转完账就把记录删除了,我们都没有发现“,后来是因为
妻子购买化肥时,手机一直提醒无法付款,去银行查询才发现,原本有十几万元的银行卡如今只剩13元。
【璞评】
此事件中,
只要能够证明通过涉事微信账号向语音交友平台充值近11万元,以及向所谓“觅光”好友转账13000元的,确属13岁未成年少女实施的,那么,该未成年人的父母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主张相关充值行为和转账付款行为无效
(八周岁以上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情况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进而要求相关收款方返还款项
。
所以,
关键点是,如何证明涉事的充值行为、转账行为是13岁未成年少女实施,而非涉事微信账号实名认证人霍先生(涉事未成年少女的父亲)所实施
?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除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外,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我国现实生活中,对于未成年孩子使用的手机号、绑定手机号的微信,有相当一部分都是用家长的身份信息及证件注册后交给未成年孩子去使用。所以,本事件中,向语音交友平台充值近11万元,以及向所谓“觅光”好友转账13000元的微信账号,虽然其实名认证信息是霍先生的,但不能据此就当然、绝对地认定涉事的充值行为、转账行为是霍先生实施。
相反,
霍先生通过提供涉事微信账号日常活动主要是其女儿学习、交往的聊天等活动记录,就可用来证明涉事微信账号是由其年仅13岁女儿使用,而非霍先生自己使用。
同时,结合涉事微信账号支付功能向语音交友平台充值近11万元、向所谓“觅光”好友转账13000元的不寻常之处,以及霍先生“家庭比较特殊,我手有点残疾,她妈妈有心脏病,家里攒了10多年才有(十来万元)”这一实际情况,
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也可推定出,涉事的充值行为、转账行为应当不是霍先生所为,而应当是其年仅13岁女儿所为
。所以,涉事的充值行为、转账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涉事的语音交友平台、所谓“觅光”好友,应当向霍先生夫妇返还相关款项。
就此事件,还应当关注的是,
涉事语音交友平台对未成年人注册其用户账号并使用、未成年人用户在其平台交友和消费甚至打赏等事项,未尽法定的审核管控责任甚至存在引诱、纵容、强制行为的问题
。
国家网信办2016年11月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虽然仅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但提供互联网直播等服务的涉事语音交友平台,其基于成年人名下的手机号码注册用户账号(只需输入手机号获取验证码后即可)的操作流程,并不能以《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前述规定为由,来主张自己履行了法定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义务。理由是:
其一,如前所述,我国现实生活中未成年孩子使用的手机号、绑定手机号的微信,有相当一部分是用家长的身份信息及证件注册后交给未成年孩子使用的。因此,
以主要面向年轻人为服务对象的涉事语音交友平台,不能仅基于成年人名下的手机号码注册用户账号(只需输入手机号获取验证码后即可)就表示自己尽到了识别、管控未成年人用户的责任
。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网络社交等事项有强制性规定。其第七十四条规定,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其第七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其第七十六条规定,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
;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而涉事语音交友平台为其用户提供语音聊天、交友、直播等服务,其“只需输入手机号获取验证码后即可”注册的操作流程,并实际上为本事件中13岁的未成年女孩提供了服务,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前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