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实例分析(2024年版)》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实例分析编写小组 编著
编者按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简称间接申报)是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体系的重要支柱之一。随着我国持续推进高质量对外开放,涉外主体数量不断增加,涉外贸易和投资等各类业务模式也愈加多样化。为提高统计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国家外汇局持续通过滚动修订申报制度、加大宣传培训等方式加强对银行和申报主体的业务指导,从源头提高数据质量。《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实例分析》收集整理了申报工作中常见和疑难案例,自2002年初版、2006年修订版和2015年修订版以来,受到了银行、申报主体等各界人士欢迎和好评。2024年本书做了全面修订,补充了大量近年来新出现的申报案例,期望发挥“字典式”辅导的作用,通过详细的解答便利统计申报工作相关人员准确理解申报要求。因资料整理和案例编写涉及面广,难免有疏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1.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界定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付款时,应通过经办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以下简称间接申报)。
《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其中,除经常项目管理和资本项目管理有明确要求外,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
(一)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
(二)通过境内银行向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从境外向境内银行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三)涉外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
涉外收付款不包括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以及外币现钞存取。
此外,除银行自身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的涉外收付款、银行因金融服务发展而成为集中申报主体的业务及其他特定情形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外,银行自身发生的其他涉外收付款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规定,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居民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应由经办银行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流程和要求代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且无需填写涉外收付纸质凭证。
上述发生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统称申报主体。
《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银行卡项下自动柜员机(ATM)取现和电子收款机系统(POS)消费交易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按照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等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细则;银行卡项下的涉外收付款适用本实施细则。
2.居民与非居民身份认定原则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务院令第642号)第三条规定,中国居民包括: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根据《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机构居民身份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个人居民身份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实践中按照永久居留证、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证件来认定。
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0号印发,以下简称《业务指引》)有关规定,机构按照注册地国家或地区确定居民和非居民身份。个人按照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确定居民和非居民身份。持有境外永久居留证、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的个人,认定为非中国居民;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其他中国有效证件的个人,认定为中国居民;同时持有所属国籍(地区)身份证件和永久居留证件的个人,鉴于国际收支统计采用经济利益中心的居民原则,优先按照永久居留证件认定居民身份;持有中国护照的个人需同时配合其他有效证件进行认定,即同时持有中国护照和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认定为非中国居民,不持有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认定为中国居民。
机构常驻国家(地区)是指其注册地国家或地区,个人常住国家(地区)按照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确定。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在华国际组织(外交部网站查询)、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不属于中国居民,而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属于中国居民。
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为境内银行的内设部门。在“离岸业务部”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分别按照其注册地国家或地区和有效身份证件判断其居民/非居民身份。
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贸区等境内特殊区域属于境内,在上述区域内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分别按照其注册地国家或地区和有效身份证件判断其居民/非居民身份。
(1)客户同时持有美国护照和五年中国居留证,是否认定其为中国居民分析与结论: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与外国人入境后因非外交、公务事由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的居留证件不同。在上述情况中,该客户持有的五年中国居留证属于因非外交、公务事由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而申请办理的居留证件,而非永久居留证,因此,应以该客户的美国护照作为有效证件来判断其居民身份,并认定其为非居民。
(2)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个人,是否视同为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认定其为非中国居民?
分析与结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国办发〔2018〕81号),“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鉴于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尚不足以判断其经济利益中心为境内,因此,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暂不能根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将持证人判断为居民。银行查验客户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辅助判断,若客户出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应认定其为非居民,或根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载明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号码认定其为非居民。
3.境内非居民申报实例
根据《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应由经办银行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流程和要求代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且无需填写涉外收付纸质凭证。
根据《业务指引》有关规定,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与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境内银行应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W)”(半角大写英文字符)字样,并代境内非居民进行申报。“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填写境内非居民的常驻国家或地区。除有特殊规定外,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其交易编码统一申报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从境外收款”或“非居民向境外付款”字样。
(1)境外某商人到境内采购药材,通过其境外个人账户汇入一笔款项至其境内账户。该笔汇款一部分结汇后用于采购货物期间的个人生活消费,另一部分用于采购货物,结汇后划转给其中方代理出口商。境外商人采购结束后,将剩余部分款项汇回本国。
①境外商人境内个人账户收款时应如何申报?
②境内代理出口商收到货款时应如何申报?
③剩余款项汇回国内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①该境外商人属于非居民,其境内账户从境外的收款,应申报在“822030其他投资-负债-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非居民从境外收款。
②该境外商人结汇后划转给中方代理出口商采购货款部分,因货物由中方代理出口商出口报关,中方代理出口商应根据海关报关的贸易方式,申报在“121
-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境内居民供货人从中方代理出口商处收到货款时,属于居民与居民之间的交易,无需办理间接申报。该境外商人结汇后支付的生活费,属于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无需进行间接申报。
③境外商人将剩余部分款项汇出,属于非居民与境外往来款,应申报在“822030其他投资-负债-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4.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交易申报实例
根据《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居民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根据《业务指引》有关规定,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项,境内银行应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N)”(半角大写英文字符)字样,境内居民应分别按照其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填写境内非居民的常驻国家或地区。
A.境内居民从境内非居民收款的申报。为便于境内收款银行识别该笔款项的来源并通知境内居民及时办理申报,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其非居民客户向境内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在付款报文的附言中注明“NonResident”字样。境内收款银行收到上述来自境内非居民的款项时,应当及时通知、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办理间接申报。境内居民收到境内非居民支付的款项时,应当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交易编码按照其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中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注明“收到境内非居民款项”字样。
B.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付款的申报。当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付款时,境内付款银行应向境内居民了解收款人情况,并结合银行展业要求判断对方收款人是否为非居民。如对方收款人为非居民,则应当要求境内居民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编码按照其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注明“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字样。
(1)境内某企业支付境外某公司一般贸易货款,该境内企业要求银行将货款付至该境外公司开立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分行的账户内。该笔付汇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支付货款,属于间接申报的范围。境内居民应当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编码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申报在“12101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一般贸易”相应项下,交易附言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注明“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字样。
(2)境内跨境金融服务公司为入驻境外电商平台的境内商户提供海外收款服务。其在海外拥有具备当地支付资质的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在境外银行开立账户,并在该账户下为境内商户开立子账户,用于接收来自境外电商平台的款项。同时,其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在境内合作银行的自贸区分行开立境内非居民账户,用于接收其境外银行账户的资金。境内商户通过境内跨境金融服务公司发起提现指令,境外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以自身名义通过境内非居民账户办理资金结汇并通过境内银行将货款以人民币形式清分至境内商户的账户。该金融服务公司境外子公司的境内非居民账户收到境外银行资金应如何申报?境内
子公司将货款以人民币形式清分至境内商户账户时应如何申报?分析与结论:
①境内跨境金融服务公司海外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在境内合作银行开立的境
内非居民账户收到境外银行账户资金时,应由境内合作银行代该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申报在“822030其他投资-负债-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非居民从境外收款。
②境外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境内非居民账户资金结汇后以人民币清分至境内商户账户时,境内商户应通过其解付行根据实际交易性质进行间接申报,具体申报在“122030网络购物”或“2服务贸易”相应项下,交易附言除描述交易实质外,还需注明“收到境内非居民款项”字样。
5.居民与非居民联名账户申报实例
根据《业务指引》有关规定,境内银行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开立的联名账户视为居民账户,境外银行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开立的联名账户视为非居民账户。境内银行开立的联名账户发生的涉外收付款应按交易性质进行间接申报,该账户与境内居民发生的收支不属于涉外收付款范畴,无需办理间接申报。
6.货物贸易申报基本原则
《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以下简称《手册(第六版)》)对货物贸易确定的统计原则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所有权变更原则,与海关以是否进出我国一线关境为标准进行统计是存在一定差异的。国际收支统计的货物贸易包括: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和122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
一、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
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指在海关报关或备案的实际进出我国一线关境并引起我国物质资源存量变化的货物贸易。
企业一线海关报关单或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填贸易方式四位代码的后两位对应海关统计贸易方式,几种常用贸易方式与涉外收支交易分类的对照关系详见下表。
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海关统计贸易方式分类对照表
需注意的两点:一是海关征税并不等于海关报关;二是居民买入非居民拥有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货物,并将货物运至境内区外,虽然该居民在货物从区内至区外报关时申报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等,但该笔向非居民支付的货款仍应申报在“12103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二、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
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指居民向非居民出售或从非居民处购买,但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包括实际进出关境以及未实际进出关境的货物,主要指未在海关报关或备案的货物。
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是我国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转售同一货物,而货物始终未进出我国关境(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应申报在“12201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项下,交易附言除描述交易实质外,还需注明“离岸转手买卖”字样。
二是离岸转手买卖的非货币黄金以及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非货币黄金,应申报在“12202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非货币黄金”项下,交易附言除注明交易实质外,还需注明“不报关”字样。
三是通过互联网达成交易的,海关统计贸易方式代码为1210、1239、9610、9710和9810,以及通过境内外电商平台购买或销售并经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收付货款的未报关货物贸易,均应申报在“122030网络购物”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境外平台+平台名称”或“跨境电商境内平台+平台名称”字样。
四是非居民在访问我国期间从我国购买自用或馈赠的货物或服务,中国居民在访问其他经济体期间从这些经济体购买自用或馈赠的且不报关的货物,应申报在“223服务贸易-旅行”相应项下,交易附言应注明“旅行购物”字样。
商务旅行者旅行期间购买自用或馈赠的货物,申报在“223010服务贸易-旅行-公务及商务旅行”项下;非商务旅行者旅行期间购买自用或馈赠的货物,应申报在“223029服务贸易-旅行-其他私人旅行”项下。
需注意的是:超过海关限额并向海关申报的旅行者购物应申报在“121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
五是非批量订购的报纸、期刊和书籍以及电子出版物等,申报在“227030服务贸易-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信息服务”项下。
六是非批量订购以物理介质提供的不涉及复制和分销许可的软件,申报在“227020服务贸易-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计算机服务”项下。
七是非批量订购以物理介质提供的不涉及复制和分销许可视听及相关产品,申报在“229010服务贸易-文化和娱乐服务-视听和相关服务”项下。
八是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申报在“12299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
注:以上是货物贸易申报的基本原则,并不能涵盖所有的货物贸易,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7.一般贸易申报实例
12101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一般贸易:是指我国境内进出口收发货人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货物。在海关统计中,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
海关统计的一般贸易对应的监管方式有:0110一般贸易、3010货样广告品、3410承包工程进口、5010特殊区域研发货物等后两位代码为“10”的货物,但国际收支统计中一般贸易不含1210、9610、9710和9810贸易方式产生的交易。
0110一般贸易:是指我国境内进出口收发货人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货物。适用于:以正常交易方式成交的进出口货物,贷款援助的进出口货物,外商投资企业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且属非保税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用国产材料加工成品出口或采购产品出口,供应外国籍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国产燃料、物料及零配件,保税仓库进口供应给中国籍国际航行运输工具使用的燃料、物料等保税货物,来料养殖、来料种植进出口货物,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通过合法途径从境外以购买方式进口的藏品,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一般贸易中外商免费提供直接用于生产出口商品所进口的辅料。
3010货样广告品:是指有进出口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
3410承包工程进口:是指承包工程期间在国外获取的设备、物资,以及境外劳务合作项目对方以实物产品抵偿我国劳务人员工资所进口的货物。
5010特殊区域研发货物:是指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园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国际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等区域内企业从境外购进的用于研发的材料、成品,或研发后将上述货物退回境外,但不包括企业自用或其他用途的设备。
(1)境内某生产型机械设备外资企业,收到国外客户一笔105万美元货款,其中:94万美元为一笔货物出口的尾款;11万美元为另一笔货物出口的预收货款,均为一般贸易项下的货款收入,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企业收到款项分为货款尾款和预收款两部分,均为一般贸易项下货款收入,所以应申报在“12101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一般贸易”项下。因该笔款项包含预收货款,收款类型应勾选“预收款”,交易附言应单独描述其中包含预收货款的情况,可写为:一般贸易出口机械设备货款(含预收货款USD110000.00)。
(2)境内某公司从境外某船厂定制了一条远洋货轮,造好验收后在境外招募船员,悬挂境外国家的旗帜,随即用于远洋运输。该船只不经过我国海关报关,入我国国境时仅作为运输工具,而非进口商品。则境内公司向境外船厂支付货款时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该案例中,远洋货轮所有权发生了变更,虽不经我国海关报关,但支付的远洋货轮货款仍应纳入我国国际收支进口货物贸易统计当中,故境内公司向境外船厂支付远洋货轮货款时,应申报在“12299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
(3)境内A企业代理境内B企业进口实验仪器等设备,并由A企业向境外供应商支付货款,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按照“谁进口谁付汇”的原则,应由A企业付汇并申报,申报在“12101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一般贸易”项下。
(4)境内某企业与境外船务企业签署《售货合同》,将1000桶船舶油漆从境外运输到停靠在国内港口的巴拿马籍船只上。该企业以运输工具物料形式向海关申报。海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运输工具起卸/添加物料申报表》批注,未出具出口报关单。该企业收到供船物料货款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该1000桶船舶油漆属于境外运输工具在我国境内添加的物料,且向海关申报,该油漆款应申报在“12199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纳入海关统计的港口船只油漆。
(5)境内企业出口一种名为“外交邮袋”的产品,收到的货款应如何申报?分析与结论:
“外交邮袋”是用于本国政府、驻外使馆、领馆及向国际组织、国际会议派出的代表团等机构之间相互联系的、外部附有可供识别之标记、用以装载外交文件或公务用品的包裹(袋、信封、包装箱)。它是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体现,他国不得予以开拆、检查、扣留或阻碍通过。因“外交邮袋”属于大使馆、领事馆、国际组织等机构公务用品,境内企业出口“外交邮袋”获得的收入,应申报在“232000服务贸易-别处未涵盖的政府货物和服务”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向XXX(如XX领事馆)出口外交邮袋。
(6)境内企业A向B国企业出口一套设备,设备在B国使用过程中发生了损坏,需要在B国进行修理更换配件,配件更换费用由A企业承担,该配件采购自C国,现A企业向C国企业采购该配件并指示直接将配件发往B国,A企业向C国企业付款时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A企业向C国采购维修设备更换的配件,并将该配件直接发往B国,该配件未进出我国关境,故应申报在“12299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从第三国采购设备配件。
(7)境内某企业与境外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向境外公司出口用于边境口岸轻轨建设的防水材料,无需报关,境内企业收到货款时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该批防水材料用于边境口岸的轻轨建设,且无需报关,故应申报在“12299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未纳入海关统计不出境销售XXX收入。
8.加工贸易与加工服务申报实例
对于加工的货物,根据货物所有权是否转移来区分属于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进料加工贸易中所有权发生了变动,因此属于货物贸易,而来料加工贸易和出料加工贸易中所有权未发生变动,故以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和出料加工工缴费支出体现,属于服务贸易,带料加工的加工费也纳入该服务贸易统计。
121020-进料加工贸易: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购买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在海关统计中,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从境外进口的用于加工的料件以及加工后出口的成品,对应的海关监管方式有“进料对口”(0615)、进料非对口(0715)、“低值辅料”(0815)、“保税工厂”(1215)和“区内进料加工货物”(5015)。
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即加工服务,指一经济体居民为非居民货物所有者拥有的货物所做的全部工作,常见的加工活动包括由不拥有相关货物的企业承担的加工、装配、安装(不包括建筑预制件安装,计入建设)、贴标签和包装(不包括用于运输的包装,计入运输)等服务。
221000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出料加工工缴费支出:指由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产生的工缴费收入及支出。包括:加工贸易所涉及境内购买的材料成本;带料加工工缴费支出。
来料加工:是指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出料加工:是指将境内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厂商按我方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复运进境,我方支付工缴费的交易形式。
带料加工:是指一国或者地区将货物送往另一国或地区进行加工,然后将加工好的货物销售给加工国或地区的居民,或者销售给第三国或地区的居民。带料加工工缴费支出申报在“221000出料加工工缴费支出”项下。
(1)境内某公司受境外企业委托,在境内采购材料(材料款用人民币结算)并进行加工,成品交境外企业销售。境外企业在该公司采购材料时汇入材料款,境外企业收到成品后汇入加工费,该公司收到的材料款和加工费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材料款和加工费虽然分两次汇入,但由于材料在境内采购复加工,再以产成品形式出口,故不属于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而应全部计入出口商品货值,因此,两笔汇入款均应申报在“12101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一般贸易”项下。
(2)境内某公司是某一跨国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子公司,其产品生产外包给境外OEM厂商,境内公司负责产品的设计开发、材料供应商的认定、生产过程监督和质量控制,境外OEM厂商根据境内公司的指令将产成品直接运输至该跨国公司设在境外的销售中心或由境内公司指定的客户。境内公司的涉外收入为OEM生产方式下境外销售公司的销售货款,支出为OEM生产方式下支付境外原材料供应商的原材料货款及境外厂商的加工费。此账户对境外的收入和支出应如何进行申报?
分析与结论:
定牌加工OEM(originalequipmentmanufacture),是指一家厂商根据另一家厂商的要求,为其生产产品和产品配件,亦称为定牌生产或授权贴牌生产。实际上,定牌加工是一种“代工生产”的方式,其含义是品牌生产者不直接生产产品,而是利用自己掌握的“关键的核心技术”,负责设计和开发新产品,控制销售“渠道”,具体的加工任务交给别的企业去做,承接这类加工任务的制造商就被称为OEM厂商,其生产的产品就是OEM产品。
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如果货物的实物形式在拥有货物期间由于其他实体的制造服务而改变,那么货物交易计入一般商品,而非转手买卖。如果货物的形式未改变,则货物计入转手买卖。OEM产品销售货款和原材料货款,因无需报关,应申报在“12299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OEM方式下产品销售货款、OEM方式下产品原材料货款;支付的加工费,应申报在“221000服务贸易-加工服务-出料加工工缴费支出”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OEM方式下加工费。
(3)境内某外资公司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加工产成品出口给该公司的境外母公司,原料由境外第三方公司供货。在每次进料前,境外母公司先将原料进口款项汇给该公司,由该公司将款项汇往境外供应商进口原材料。产品复出口后,境外母公司扣除原先预付款项将剩余的货款支付给该公司,则对于母公司汇给该公司的原料进口款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从案例中进料加工业务全流程来看,前期境内公司收到境外母公司支付的款项,后来在产品出口给境外母公司的时候抵扣了货款,因此,该笔预收款属于进料加工出口货款的一部分,而非境内子公司与境外母公司之间的借贷往来,故境外母公司前期汇入的款项应申报在“12102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进料加工贸易”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预收进料加工货款,并在《涉外收入申报单》中选择“预收款”;该公司将货款支付给境外原材料供应商和收到境外母公司扣除前期预付款项后汇入的剩余货款也均申报在“12102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进料加工贸易”项下。
(4)境内A公司将半成品或原材料出口至境外B公司,由B公司加工成成品后直接销售给第三国的C公司,货款由C公司汇入境内A公司,境内A公司再将相应加工费支付给境外B公司,A公司收到C公司汇入的货款和支付给B公司的加工费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境外C公司汇入的货款,境内A公司应根据海关报关的贸易方式,申报在“121-纳入海关货物贸易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A公司向境外B公司支付的加工费,应申报在“221000服务贸易-加工服务-出料加工工缴费支出”项下。
(5)境内公司向其境外母公司进行服装出口报价,双方协定价格后,由境外母公司与境外的某服装进口商(客户)签订服装买卖合同,境内公司从其境外母公司进口面料、制作服装、整理装箱并直接发货给客户,境内公司先后收到境外母公司汇来的两笔款项:一是境外母公司支付的服装货款(扣除面料货值部分);二是作为境内公司服装后期的熨整装箱封箱的费用,境内公司收到上述两笔款项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境外母公司与境外的服装买方签订服装买卖合同,实际上该批服装是由境内子公司进行来料加工,原料由境外母公司提供,境内公司收到其境外母公司支付的款项,应申报在“221000服务贸易-加工服务-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项下;境外母公司支付的服装熨、整装箱、封箱费用,属于该企业提供的装配、包装等加工服务,也应申报在“221000服务贸易-加工服务-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项下。
(6)某来料加工装配服务公司接到一订单,采用各作各价对口合同的交易形式,与外商同一客户同时签订进口和出口合同,由客户提供全部原材料,装配服务公司在国内采购全部辅料。装配服务公司按要求加工,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各作各价。在成品返销原客户后,装配服务公司向客户收取成品出口值与来料进口值之间的差价,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该案例为来料加工装配贸易各作各价的一种交易形式,工缴费按成品出口值与来料进口值之间的差价收取。所以,该装配服务公司收取的来料加工装配价差款,应申报在“221000服务贸易-加工服务-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项下。
(7)X国A公司向上海保税区B公司发出订单,采购B公司从Y国C公司进口的原材料,货物直接发往深圳D公司进行加工后,由深圳D公司出口到X国。则上海的B公司收到X国A公司的货款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B公司从Y国C公司进口货物,向C公司付款时,应根据B公司海关报关或备案的贸易方式,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上海的B公司收到A公司的货款,也应根据深圳D公司报关或备案的贸易方式,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在此业务中,货物所有权从C公司转移至上海B公司再转移至A公司,深圳D公司仅提供加工服务,并未取得货物所有权。
(8)境内某市的三来一补企业收取来料加工工缴费。工缴费一般由四部分组成:工人工资、水电费、厂租和管理费。该企业收到工缴费时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三来一补加工厂(企业)在从事来料加工装配贸易时收取的工缴费,不区分工缴费里的细分项目,工人工资、水电费、厂租等费用均应申报在“221000服务贸易-加工服务-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
(9)境内A公司从事来料加工牛仔裤,A公司委托境内B公司进行水洗,国外客商将水洗费直接支付给B公司,该笔水洗费收入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境内A公司来料加工牛仔裤,加工完之后又委托境内B公司进行牛仔裤水洗加工,虽然国外客商将水洗费直接给境内B公司,但该水洗费仍属于来料加工工缴费的一部分,B公司也未取得牛仔裤的所有权,因此,境内B公司收到的该笔款项,应申报在“221000服务贸易-加工服务-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项下。
(10)境内A公司受境内客户B公司委托,在出口商品上进行刺绣,然后由B公司进行出口。境外客户将加工费直接付给境内A公司,A公司收到加工费时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应根据境内委托方B公司的出口报关的贸易方式区别申报:
若B公司出口报关贸易方式为“10-一般贸易”,加工费应计入我国出口商品的货值,申报在“12101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一般贸易”项下。
若为“15-进料加工”,加工费应计入我国出口商品的货值,应申报在“12102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进料加工贸易”项下。
若为“14-来料加工”,应申报在“221000服务贸易-加工服务-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项下。
(11)境内某企业出口一批商品,商品出口后,规格未达购买方要求,于是境内企业委托境外另一关联企业进行加工后并重新销售给客户,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加工费时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境内企业支付给境外企业的加工费,其交易性质属于接受了非居民提供的加工服务,应申报在“221000服务贸易-加工服务-出料加工工缴费支出”项下。
(12)境内A公司与X国B公司签订光盘来料加工补充协议书。协议商定,合同存续期间,B公司按月分期补付A公司设备损耗(折旧)360万元。该项涉外收入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设备损耗是因光盘来料加工所致,因此B公司向境内A公司支付的设备损耗(折旧)费用属于来料加工工缴费的一部分,应申报在“221000服务贸易-加工服务-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项下。
(13)国内某加工企业以来料加工的方式进口了一批原材料,加工后因质量问题无法出口,转为内销,境内企业向境外支付的材料款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来料加工料件转内销,货物所有权由原来的境外非居民企业转为境内居民所有,应申报在“12101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一般贸易”项下。
(14)境内某医药企业向境外关联企业进口进料加工聚醚原材料,加工完成后,按约定,剩余的原材料由境内医药企业在境内进行销售。该医药企业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聚醚原材料款项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进料加工原材料(含转内销的剩余原材料),货物所有权为境内居民所有,购买料件对外付款应申报在“12101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一般贸易”项下。但如果在进料时已付款申报为“12102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的,可不必修改原申报信息。
(15)境内A企业将半成品出口X国,由X国进行深加工,加工后在当地销售,销售货款由境内A企业在Y国的关联公司B代收后汇到境内A企业,A企业定期向X国支付加工费,加工费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境内A企业将半成品出口X国,由X国进行深加工,加工后就在当地或者第三国销售,该企业向X国支付的加工费,其交易性质为出料加工工缴费,应申报在“221000服务贸易-加工服务-出料加工工缴费支出”项下。
境内A企业收到Y国关联公司B的销售货款,应根据海关报关或备案的贸易方式,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
(16)境内某公司与A国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A国公司向境内公司购买羽绒服,主要原料羽绒需使用B国某品牌,加工完成的成品羽绒服直接发往最终客户C国某公司。境内公司因考虑加工成本,委托其在D国的加工厂代为加工,主要原料羽绒由境内公司向B国某品牌采购后直接运往D国加工厂,辅料由境内公司出口至D国的加工厂,由D国加工厂完成的成品羽绒服直接发往最终客户C国某公司。境内某公司向B国支付羽绒款、从A国收取出口货款,向D国加工厂支付加工费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境内公司向B国支付原料羽绒货款应申报在“12299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不报关境外加工进口服装原料款;向D国加工厂支付加工费应申报在“221000服务贸易-加工服务-出料加工工缴费支出”项下;出口辅料款应根据海关报关的贸易方式,申报在“121-纳入海关货物贸易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加工成服装后的销售收入申报在“12299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不报关境外加工出口服装款。
(17)境内某出口加工区A企业从境外设备商B公司采购加工设备用于企业经营,进境货物海关报关方式为“5335境外设备进区”。后因A企业经营生产计划变更,部分设备产生退运,出口报关方式为“5361区内设备退运”,A企业收到境外B公司的退运设备款,上述业务A企业在付款、收款时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境内加工区企业进口付款时,根据海关报关监管方式“5335境外设备进区”,应申报在“121110-加工贸易进口设备”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加工贸易项下提供进口的机械设备;后因设备退运收回的货款,应申报为原付款交易的退款,交易附言中需注明原申报单号。
(18)境内A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原材料经加工后剩下的边角料再对外出口,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为“0864进料边角料复出口”,境内A企业从境外收款时,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出口货物是进料加工后剩余的边角料,原材料是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因此应申报在“12102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进料加工贸易”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进料加工XX边角料复出口收入。
……
150.拍卖款申报实例
(1)境外非居民将个人收藏品(未报关)带到中国,委托境内拍卖公司境内拍卖。所得款项汇出境外,如何进行间接申报?拍卖公司从中向非居民收取的服务费又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居民通过境内拍卖获得非居民个人收藏品,因非居民未报关,境内居民向境外非居民支付款项时,应申报在“12299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拍卖获得未报关非居民收藏品货款。非居民将拍卖款汇出境外属于非居民外汇收支,应申报在“822030其他投资-负债-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境内拍卖公司从中向非居民收取的服务费,应申报在“228050服务贸易-其他商业服务-货物或服务交易佣金及相关服务”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拍卖服务费。
(2)境内某书画艺术品交易中心于2012年3月通过A银行汇出款项,从X国C拍卖公司获得境外拍品。该拍品竞拍成功后一直存放在境外拍卖行,从未入境。直到2013年5月该交易中心委托C拍卖公司卖出该拍品,所得收益汇入境内银行账户。该交易中心对外付款和从境外收到款项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该交易中心通过境外拍卖公司拍得的拍品并非为自己收藏,而是存放在境外,目的是寻求合适机会再向境外拍卖,其实质应为未纳入海关统计的离岸转手买卖。2012年3月该交易中心向X国支付的款项和2013年5月从境外收到的拍卖款,应申报在“12201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项下。若前手交易按意向申报为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货物贸易,待寻找到买家后建议修改前手申报编码,统一为离岸转手买卖。
(3)某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拍卖品为境内企业不良资产(机器设备),境外机构委托其驻境内机构参加竞拍,竞拍成功后汇入购买款。则在收到拍卖款时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拍卖境内企业的不良资产(机器设备),应当视境外机构购买该机器设备的用途或目的判断。如果该境外机构购买该机器设备是为了运回本国使用,则应当作为一般商品申报在“12101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一般贸易”项下;如果该境外机构购买该机器设备后留在境内使用,则应作为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统计;如果该境外机构购买该机器设备后作为对境内的实物投资,则拍卖款应根据外商直接投资登记情况,申报在“6-直接投资”相应项下。
151.代垫款申报实例
代垫款应视不同情况进行间接申报。若代垫的基础交易为居民与非居民之间交易,则应按照该基础交易性质进行申报。若代垫的基础交易为居民与居民之间的(代垫方为非居民)或者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代垫方为居民)交易,则代垫款为应收应付款,如代垫双方不存在直接投资关系,则申报在“821990其他投资-资产-其他的其他投资资产-其他债权”或“822990其他投资-负债-其他的其他投资负债-借入其他债务”项下;如代垫双方存在直接投资关系,则应申报在“62102-借贷及其他往来”、“62202-借贷及其他往来”或“62302-借贷及其他往来”相应项下。
(1)境内某客户开立进口信用证交纳了30%的保证金,剩余70%的货款由银行垫款后以公司名义一笔汇至境外出口商账户,则该笔款项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虽然进口贸易的货款支付由银行垫付了70%,但是从两个经济体之间的交易性质来看,仍然是货物贸易,所以应由企业按银行实际对外付款金额(包括银行贷款)进行申报,交易性质应根据客户海关报关或备案的贸易方式,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
(2)境内某企业因进口商品,由境内结算行开立了付款保函,作为国外卖方的保障,保函中规定如在收货后若干期限内进口方未能付款,则外方有权凭此保函向境内结算行索赔。后该企业因进口商品质量问题,未能及时对外付款,境内结算行在收到外方索赔通知后对外付款,则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该企业从国外进口了商品,虽然未直接对外付款,而由银行垫付资金,但代垫款应按照其初始用途的性质计入相应项目,因此此项业务应由企业按银行支付的款项申报,交易性质和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均根据进口贸易的性质确定。交易附言可写为:银行履行保函支付货款。
(3)境内某居民个人为某外籍人士管理物业,包括日常费用(管理费、水电费、电话费等)的支出代垫。该外籍人士每半年把费用连同报酬一起从境外通过银行汇给该居民,这种汇款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境内居民收到的报酬应当申报在“228990服务贸易-其他商业服务-上述未提及的其他商业服务”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不跨境为非居民代管物业报酬收入。
由于汇入的日常费用(管理费、水电费、电话费)不易区分,因而申报在“228990服务贸易-其他商业服务-上述未提及的其他商业服务”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房屋日常费用(管理费、水电费、电话费)。
(4)境内某企业集团承担所有员工的体检费、子女学费。境外员工的体检费、子女学费先由境外子公司垫付,则境内某企业集团偿还该笔代垫款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本例中的基础交易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进行的交易,应按照基础交易的性质进行申报。该基础交易是为其境外员工支付在境外产生的体检费及子女学费,其性质属于员工福利工资的一部分,应申报在“321000初次收入(收益)-职工报酬(工资、薪金和福利)”项下。
(5)境内某些合资企业在办理货物出口业务时,会出现出口方暂时替境外进口方代垫海运费给境外货运公司,境外进口方收到货物后,再将代垫的海运费返还出口方的情况。出口方对外垫付海运费和收到自己代垫的出口海运费时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本例中海运费本应由境外进口方向境外货运公司支付,为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不属于国际收支统计范畴。但实际上海运费的支付路径是:境内出口方暂时替境外进口方向境外货运公司支付,境外进口方收到货物后再将代垫的海运费归还出口方,因此,境内居民代垫海运费导致了两次资金跨境,性质分别为境内出口方的应收账款和应收账款的收回,间接申报处理如下:
①境内出口企业代垫海运费向境外海运公司支付时,应申报在“821990其他
投资-资产-其他的其他投资资产-其他债权”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代境外进口方垫付海运费。
②境内出口企业收到境外进口商归还的代垫运费时,应申报在“821990其他
投资-资产-其他的其他投资资产-其他债权”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收回代垫海运费。
(6)境内A企业是一家外资企业,按照其与X国母公司签订的贸易合同要求,将国内生产的缝纫机零部件通过航空EMS的运输方式,邮寄到欧洲市场,发生的空运费由境内A企业垫付给国内航空公司。之后,境外X国母公司再归还境内A企业垫付的航空运输费用,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首先,空运费由境内A企业垫付给国内的航空公司,属于境内居民与居民之间的交易,不涉及跨境资金流动,无需进行间接申报。当境内A企业收到境外X国母公司返还垫付的运输费用时,基础交易是发生在居民承运人与境外非居民(A企业X国母公司)之间,A公司为居民代垫人,所以应按照实际交易性质申报,应申报在“222021服务贸易-运输服务-空运-涉及我国出口的空中货运服务”项下。
(7)境内某合资企业用人民币为来华考察的外商垫付境内翻译费,在收到外商自境外汇来的偿还款时应如何进行申报处理?
分析与结论:
外商自境外汇来的偿还款,实际为外商来华考察接受境内居民提供的翻译服务而支付的费用,应申报在“223010服务贸易-旅行-公务及商务旅行”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来华商务考察翻译费。
(8)境内A公司从境外B公司进口一批货物,由于质量问题,遂将货物采取空运的方式退回境外B公司,由此在海关产生了商检服务费。根据协议约定,商检服务费由境外B公司支付,现境内A公司为境外B公司垫付此笔款项,境内A公司收回为境外B公司的垫付款时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境内A公司为境外B公司垫付的商检服务费,其交易性质是代垫非居民向我国商检部门缴纳的产品检验检疫服务费,因此,应申报在“228039服务贸易-其他商业服务-技术服务-其他技术服务”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收回代垫商检服务费。
(9)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人员为其境外母公司携带零件(不进行出口报关)出国,根据机场管理规定,零件必须在机场进行测磁,并且交纳相关费用。按照母子公司约定,该部分费用境内子公司先垫付,当境内子公司收到母公司汇来的相关测磁费时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机场收取的零件测磁费用,属于向机场交纳的空运服务费的一种,应申报在“222029服务贸易-运输服务-空运-其他空运服务”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收回代垫的机场测磁费。
(10)境内居民A接待了来中国旅游的境外非居民朋友B。在B来华旅游期间,A垫付了相关的费用。B回国后,将相关费用寄回给居民A,居民A收到款项后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境内居民收回非居民个人来华旅游代垫的相关费用,应申报在“223029服务贸易-旅行-私人旅行-其他私人旅行”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收回代垫非居民个人来华旅游费用。
(11)境内居民收到境外亲友寄来一笔外汇,境外亲友委托其在家乡购买海味、干货等土特产,以邮寄方式寄出(不报关),则该笔收款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汇款的用途用于采购境内产品,以邮寄方式寄出(不报关),则应申报在“12299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
(12)境内A公司的X国客户来境内考察业务结束后,A公司居民员工小王为客户购买返程机票(包括从青岛到北京的国内航空机票和从北京到X国的国际机票),该客户回国后,通过公司账号将机票费用汇至小王境内账户,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青岛到北京的国内机票款,应申报在“223010服务贸易-旅行-公务及商务旅行”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收回代垫商务考察国内机票费。
北京到X国的国际机票款,应申报在“222024服务贸易-运输服务-空运-空运客运”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收回代垫商务考察国际机票费。
(13)境内母公司向境外子公司发了一个快递,快递费先由境内母公司垫付,再由境外子公司归还给境内母公司,则该笔款项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关于代垫款相关涉外收付款所做的申报要求,该业务的基础交易为居民(快递公司)与非居民(境外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应按照该基础交易性质进行申报,因此,母公司收到境外子公司汇回快递费,申报为“222040服务贸易-运输服务-邮政及寄递服务”项下。
(14)境外企业B要求境内企业A代垫因企业并购需支付的境内律师费10万元,在完成并购交易后,B从境外将该笔款项支付给A,则该笔款项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代垫款的基础交易为境外企业支付给境内的律师费,属于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此类代垫款按照基础交易性质进行申报,境内企业A收到该笔款项时应申报为“228021服务贸易-其他商业服务-法律、会计、广告等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法律服务”项下。
(15)境内A公司出口货物须先经进口国驻华使馆代为认证才可出口,认证费由A公司先行垫付,国外进口公司在收到货后再将认证费返还A公司,则该笔款项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此笔款项为代垫款,代垫的基础交易为国外进口公司(非居民)与进口国驻华大使馆(非居民),应按应收应付性质进行申报,申报在“821990其他投资-资产-其他的其他投资资产-其他债权”项下。
(16)境内A公司向境外B公司购买专利权使用费,费用先由A的境外母公司C公司代垫,然后由A偿还C的代垫款,该笔款项汇出时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该笔交易实质是境内A公司和境外B公司之间的交易,属于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代垫人C为境外非居民,应按照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基础交易性质进行申报,应申报在“231020服务贸易-别处未涵盖的知识产权使用费-研发成果使用费”项下。
(17)境内A企业从X国进口货物并支付货款,货物到达中国关境时,发现使用了木质包装箱。按照海关及检验检疫的要求,从境外运进的木制品必须杀虫后方可入境。境内企业为尽快清关,将杀虫消毒费先垫付给海关,再由X国出口方返还,A企业收到该笔款项时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此笔款项为代垫款,代垫的基础交易为X国出口方(非居民)与我国海关(居民)之间的交易,应按基础交易性质进行申报。杀虫消毒服务为我国政府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故企业收回的款项应申报在“232000服务贸易-别处未涵盖的政府货物和服务”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收回代垫由政府机构提供的杀虫消毒收入。
(18)境内保税区内A公司向区内B公司支付管理咨询费,先由境外C公司代垫,再由A公司偿还代垫款,该业务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境内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基础交易为居民之间的交易,但因代垫人为非居民,导致资金在居民收款人和非居民代垫人之间发生跨境流动,因此代垫款项发生和偿还时的资金跨境流动,应视非居民代垫人和实际居民付款人之间的关系进行申报。
当A、C无直接投资关系时,B收到C的代垫款和A向C支付偿还款时,应申报在“822990-借入/偿还其他债务”项下。
当A、C有直接投资关系时,则应根据A和C之间的具体关系,选择申报在“621022直接投资-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借贷及其他往来-接受境外子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偿还境外子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或“622021直接投资-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借贷及其他往来-接受境外母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偿还境外母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或“623022直接投资-联属企业之间的投资-借贷及其他往来-接受境外联属企业的贷款及其他往来/偿还境外联属企业的贷款及其他往来”项下。
(19)X国某公司在境内提供全球紧急救援服务,获得收入需缴纳税款,境内某保险公司A先代X国公司向我国税务部门缴纳了税款,现境内公司A收到X国公司汇入的人民币2000元偿还款,该笔资金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案例中基础交易双方为X国公司(非居民)和境内税务部门(居民),代垫人为境内A公司(居民),属于非居民与居民之间的交易,故应按照交易实质进行申报,应申报在“424000二次收入(经常转移)-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ℽ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收到代缴服务贸易税款。
(20)境内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X国某企业出口货物,货款由某境内非居民个人通过其境内人民币借记卡代X国企业支付,该境内公司收到货款后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境内非居民个人代境外非居民企业支付货款,属于代垫性质,代垫的基础交易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应按基础交易实际交易性质申报在“12101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一般贸易”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收到境内非居民款项,一般贸易出口货款收入。
152.退款和错汇款申报实例
错汇款是指无实际的国际交易背景,仅仅由于付款人的主观错误而发生的款项错汇。对于已经申报的无实际交易背景的涉外收入或付款的错汇款,经办银行应当删除该笔错汇款项的申报数据,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
退款是指由于交易信息与合同不一致、交易被撤销、银行误操作等原因,而导致的资金原路退回或以其他途径退回的情况,包括全部退款或部分退款、原路径退款或非原路径退款。如果原资金汇出业务中,境内付款人已就汇出资金进行了间接申报且境外收款人已入账,或原资金汇入业务中境内收款人已经入账并进行了涉外收入申报,则申报主体应当对该笔退款进行申报,并在《涉外收入申报单》或者《境外汇款申请书》的“退款”一栏的空格内打“√”,退款的交易编码应当与原汇出/汇入款项的交易编码相对应,如无相对应的交易编码,则填写所属大类项目的其他项,交易附言应注明原汇出/汇入款项的申报号码并注明“退款”字样。
如为多笔退款合并退回,则按照金额从大原则,填写金额最大的一笔的原申报单号码,其余申报单号用“等”字样替代。如存在无法注明原申报号码的特殊情况,需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原因。
如原资金汇入业务中境内收款人未入账或未进行涉外收入申报,或原汇出业务中境外收款人未入账,则境内收付款人无需就该笔退款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原来已经申报的汇出和汇入数据可进行删除处理。
(1)境内A公司从境外进口一批生产原料,结算方式为信用证。按合同规定,原料进口价格为临时发票上注明的价格,但如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临时发票价格则差额部分出口商将以T/T方式予以退汇。最终市场价格下降,该笔信用证已支付相应货款,境内该贸易公司此前支付的货款产生了部分超额,境外出口商将超额货款部分退回。则境内A公司收到超额货款时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因商品价格调整导致的退汇,应申报在与原贸易支出款项相对应的交易编码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因价格调整退汇。由于信用证款项已支付,交易附言中还需注明原付款申报单号,并在《涉外收入申报单》上“退款”一栏的空格内打“√”。
(2)境内某船务公司收到国外客户汇入款,此笔款项是船务公司为国外客户出口货物提供海运服务的运费。随后国外客户发现多付给境内船务公司,要求船务公司退还多付的款项,则船务公司收到和退还款项时应如何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