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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起行政诉讼中,法官为何会花一半精力做民事调解?

江苏高院  · 公众号  ·  · 2024-04-01 10:48

正文

短短半年内,苏州某电器公司以住建局、街道办为被告提起了多起行政诉讼。同一个原告,较短的时间,多起行政诉讼,这让承办法官感到蹊跷,法官便向电器公司实际负责人老黄询问缘由。

“哪有人想打那么多官司呢!”老黄有些无奈的讲述起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老黄本是某机电公司的经理,在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老卢手下工作多年。

2018年,看着新能源汽车市场火热,老黄动起了做新能源汽车共享充电站生意的心思。

机电公司厂房靠近辖区核心商圈、人流量大,且还有不少空闲地块,虽然是老旧工业用地可能会因产业结构的升级等原因被征收,但老黄想着征收未必来得这么快,便 向老卢租下了厂房空地,花费近百万元建造了新能源汽车共享充电站。

没想到就在2019年,机电公司厂房所在区域就规划建造学校,政府依法进行征收补偿,新能源汽车共享充电站所在区域也在其中。

看着征收评估人员在厂房忙进忙出确定场地财物归属,想着近百万元投资的充电站只经营了短短1年,老黄有些不忿。 在与老卢合计一番后,两人觉得想拿到更多的补偿,就得拖一拖政府,老卢允诺拿到征收补偿款到手后,一定足额给老黄补偿。

在征收评估人员进场确认充电桩归属时, 老黄一直不确认充电桩归属, 对征收评估工作推三阻四。然而, 两人的拖延并没有影响项目的推进。政府对厂房区域内所有财物依法进行评估,并取得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由于无法区分部分财物的归属,为避免执行过程中发生冲突,住建局、街道办 按照规定对被征收区域的财物开展评估,并与机电公司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


协议中明确了机电公司需自行妥善处理与承租人的房屋租赁相关事项,如果被征收财物中有承租人的财物,机电公司应自行与承租人妥善处理对应的征收补偿款分配。


当征收补偿款下来后,老黄却在老卢那里吃了闭门羹。

“原来我们私下里谈好了不确认充电桩归属,现在他却说根据评估书来,只有评估书里明确充电桩是我的,才补偿我。”老黄觉得自己被欺骗了。

此时评估工作已经结束, 老黄并未保留充电桩等相关财物属于自己的证据。 回头翻翻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上赫然写着“如涉及动迁,双方互不赔偿或补充对方损失”。

不利的合同,缺失的证据,让老黄很焦虑,也生了怨气。 “政府为什么背着我和机电公司签合同,现在可让我怎么办!”

为了找到充电桩等相关财物属于自己的证据,老黄陆陆续续提起了三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一起房屋征收补偿案件,希望能找到当时评估规程中的相关材料,为与机电公司打民事官司做准备。








另一边,这四起诉讼让辖区住建局、街道办也很是“头痛”:“征收的过程中,我们工作人员进场清点评估时,无数次询问场地充电桩的归属,电器公司和机电公司从未配合,我们一直很被动。”

征收是为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涉及面广、人数多,征收过程合理合法,征收补偿协议也明确了机电公司要合理处理承租人事宜。


困难重重的征收,互不信任的原被告,夹杂其中的出租人……千头万绪,这几起“剪不断理还乱”的纠纷成为了法官心头的“千千结”。


虽然机电公司并非案件当事人,但引起案子的“根”在于机电公司。于公,机电公司没有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于私,机电公司拒付电器公司补偿款,未能处理好与电器公司的房屋租赁关系。

捋清楚思路后,为了彻底化解纠纷,承办法官依法向原告电器公司释明:可申请将机电公司列为案件第三人。

在法院依法追加机电公司为第三人后,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老卢终于“现身”,但态度却十分强硬。

“老黄起诉的又不是我喽,拉我来干什么!”

“卢老板,你细想想,当时征收协议写明要处理好与承租人的补偿问题。这个问题不处理好,一来你是违反了与征收机关的协议约定可能会被追责,二来后续承租人们也可能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你这是得不偿失!”

法条法理经过法官耐心的解释,得到了机电公司的理解,两家公司也达成了和解协议。

“这事儿是我做得不对,法官说得确实在理!”卢某有些羞愧,并承诺会妥善处理征收补偿利益分配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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