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作为一家有60余年历史的中华老字号食品企业,上海第一食品公司想将其企业简称及核心品牌“上海第一食品”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在广告销售类服务上,但却遭到他人异议。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想知道判决结果如何?往下读。
原标题:“上海第一食品”商标注册遇阻
作为一家有60余年历史的中华老字号食品企业,上海第一食品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第一食品)欲将其企业简称及核心品牌“上海第一食品”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在广告销售类服务上,但遭遇他人异议。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对系争商标“上海第一食品”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据了解,上海第一食品的前身为1954年成立的中国土产公司上海市公司第一门市部,1992年改制为上海市第一食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改为现名称。2010年3月,上海第一食品提出系争商标即第8167663号“上海第一食品”商标的注册申请。2012年7月,系争商标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推销(替他人)等第35类服务上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
2012年10月,自然人甄某针对系争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于2014年1月作出裁定,对系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上海第一食品不服商标局裁定,于2014年2月向商评委申请复审。经审查,商评委于2015年5月作出复审裁定,对系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上海第一食品不服,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在我国经济发展历程中的某一个特定阶段,属于同一经营领域且隶属于同一管理部门的企业通常以“第一”“第二”等命名,以区分企业成立的先后顺序。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推广,“上海第一食品”作为企业字号及核心品牌与其已经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上海第一食品提供的服务亦获得了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因此,相关公众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或者通常认知,能够将“上海第一食品”作为识别服务来源的标识,从而不属于具有欺骗性之情形。同时,系争商标虽还包含地名“上海”,但其与“第一食品”组合后,整体上已经具有了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产地发生误认。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王国浩)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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