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市消保委接到60余件关于黑骏马健身长宁店(上海新奥体育健身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诉,其中不少消费者反映该公司以泳池为卖点销售健身卡。但是,黑骏马健身长宁店迟迟未按约开放泳池提供游泳服务,消费者要求退卡也遭其拒绝。
8月至10月间,市消保委与长宁区消保委先后约谈黑骏马健身长宁店,要求该公司诚信履约或及时退还相关服务费用。但该公司予以推脱,并称要消费者自行打官司解决。
11月16日,市消保委依法支持消费者向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集体诉讼。通过诉讼,黑骏马健身长宁店退还了消费者相关费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消保委点评】
经过法院的审理认定,首先,无论是根据双方签订的会籍合同,还是黑骏马使用的店面招牌,均将游泳放在首要位置。另根据广告宣传单来看,黑骏马多次以较大篇幅在突出位置重点宣传游泳服务项目,对游泳项目的宣传远远超出对其他项目的宣传力度。因此,消费者提出系考虑到黑骏马可以提供游泳服务才订立合同的诉称具有合理性,故游泳可以认定为双方之间服务的主要内容。
其次,游泳项目属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根据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的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但黑骏马至今未获取相关行政许可文件,致其无法按约为消费者提供游泳服务。对此,黑骏马应为明知,显然负有过错。
最后,在8月12日约谈会上,黑骏马明确承诺9月15日前按约提供游泳服务,若未能按约提供则全额退款。但黑骏马在期限届满后仍未能履行游泳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故消费者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黑骏马应当退还消费者已经支付的会籍费。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若未能按约提供,则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