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识别号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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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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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织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薛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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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稽二 罚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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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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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一)增值税
1、2020-2022年,企业无登记入账用油车辆及用油设备、无用油车辆及用油设备租赁协议或签订运输服务合同,取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支成本费用、抵扣增值税税款。
其中,2020年9月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115.04元;2021年2月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230.09元;2021年5月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230.08元;2021年6月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242.75元;2021年9月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471.68元;2022年9月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297.5元;2022年11月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11.50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企业无登记入账用油车辆及用油设备、无用油车辆及用油设备租赁协议或签订运输服务合同,其进项税额不准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上应转出进项税额1598.64元。
2、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抵扣增值税税款。
(1)
购进酒类产品用于集体福利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税款。
其中,2021年2月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922.19元;2021年4月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345.13元;2022年1月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402.66元。
(2)
2021年2月购进手机用于集体福利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税款3183.39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第一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规定,以上应转出进项税额4853.37元。
3、
企业为非特殊工种职工投保了其他人身保险服务费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支成本费用、抵扣增值税税税款,其中2021年5月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92.72元;2022年4月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163.8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规定, 应转出进项税额256.59元。
4、2021年8月,列【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依据 上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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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关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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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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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违反税款征收类第16款 偷税:违法行为较轻且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定性为偷税,对追缴的增值税23056.37元、城市建设维护税1011.53元和企业所得税6411.62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5239.76元
。
处罚生效期 2024-01-1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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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第二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