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所有权”规制数据权属不利于实现数据资产价值和流通,数据资产的未来收益与“所有权归谁”并无太大关系,而主要取决于“谁开发利用”。对此,“数据二十条”强调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建立
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数据“三权分置”是指将数据权分为三种不同的权利,并分别赋予不同的主体行使,以促进数据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健康发展。以下是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具体解释:
数据资源持有权:
定义:
数据资源持有权是指在相关数据主体的授权同意下,对数据资源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重点:
重点聚焦数据的依法取得和合规持有,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其归属功能。但是,需要弱化所有权的定势思维。
示例:
例如,在特定项目或应用中,数据持有者可能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将数据资源提供给其他主体使用,并确保数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数据加工使用权:
定义:
数据加工使用权是指在授权范围内以各种方式、技术手段使用、分析、加工数据的权利。
条件:
数据加工使用权应当在数据处理者依法持有数据的前提下才具有。但是,在开展数据加工活动时,如转换、汇聚、分析等,一旦发现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个人隐私的数据,应立即停止加工活动。
示例:
例如,数据分析师或数据科学家在获得数据持有者的授权后,可以对原始数据进行清洗、转换、分析等处理,以获取有价值的信息或洞察。
数据产品经营权:
定义
:数据产品经营权主要是指网络运营商对其研发的数据产品进行开发、使用、交易和支配的权利。
原则:
体现“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有利于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向数据价值和使用价值创造者合理倾斜。
客体:
数据产品经营权的客体并非原始数据或者数据集合,而是经匿名化处理、加工、分析而形成的数据或数据衍生产品。
交易方式:
数据交易的方式包括转让、许可等传统方式,也包括探索中的数据资产质押贷款等新型方式。交易的目的既包括促进数据资源的涌动,实现其使用价值的最大化,也包括促进数据资产交易价值的充分实现,进而激励数据要素市场的进一步创新。
总结来说,数据“三权分置”通过明确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为数据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这也促进了数据要素市场的规范化发展,为数字经济的繁荣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