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钟晋,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提名奖、全国优秀公诉人,湖南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原标题:由《纵囚论》看古人的司法创新观。
《资治通鉴—唐纪十》曾记载一段唐太宗“纵囚”的典故。
贞观六年,唐太宗于大理寺卿奏折中得知,众多即将秋后问斩的囚犯日夜
嚎哭
不止,故请皇帝准许提前行刑。唐太宗亲审得知,死囚之哀并非畏死,乃因牵挂家有高堂不曾安顿、
或
一脉单传未续香火等诸多身后事未了。
唐太宗得悉此情,
却
作出一个惊世骇俗的决定,释放三百九十余名死囚回家,令其与家人团聚,并约定来年秋天回来就刑。这可能是“假释”、“死缓”制度在封建王朝的一次大规模“试水”吧
。
当时引起的反对与质疑之声
不断
,但在众臣都为这一大胆尝试捏上一把老汗时,结局却出奇的圆满——期限届满之日,被释归家的死囚全部自动返回。世人山呼万岁英明,皆叹服太宗仁德化育天下,
亦
感死囚而使其全人道、知信义。尔后,唐太宗便赦免众囚徒死罪,改判流刑。
唐代大诗人白居易有首赞颂唐太宗的诗篇《七德舞》,其中一句便是“怨女三千放出宫,死囚四百来归狱”。这个“大团圆”故事就这样传颂了数百年
。
但也有
不同
声音
,
到了
北宋年间,大文豪欧阳修专门就此典故写下一篇《纵囚论》,
指责
唐太宗 “逆情以干誉”,即此做法有悖人情,只不过是借机邀取名誉的手段而已,
套路满满
,一点也不值得效仿!
这起古人争论“纵囚”是与非的“公案”,看似简单却蕴藏着相当大的信息量,不论是闲聊八卦还是启迪智慧,都会留给后人太多的回味!以笔者之见,《纵囚论》主要提到“纵囚”实有“三不”:不足信、不足誉、不足效。
一是仅以德化便具感召死囚之力,不足信
。“信义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死囚本小人中尤甚者,何况蝼蚁尚且偷生,要正人君子信守归期去慨然赴死都不一定能做到,而唐太宗何以确信死囚皆可呢?当然
,
唐太宗
也
拥有足够的自信,在强大的君权统御下,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此三百余人恐怕早已身在天罗地网中无处可逃,而最终有多少死囚是被感化、有多少死囚是“被复归”亦未可知。
二是德化为表、利害为实之事,不足誉
。使死囚复归之实质原因,乃是“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也”。死囚自知逆皇帝之“好意”断无活路可言,新添欺君之罪大过其原罪岂止数倍?而皇帝既有意让其回家“苟活续命”,也不无让其“苟且免死”之可能。
而
纵囚者则算定
,
死囚只能期盼以复归而求赦免
。
无非
这是
一出以“施恩德”、“知信义”之名上演的“正剧”
罢了
,实质不过双方相互揣测、各取所需的“心理博弈”,赞誉之言远过其实!
三是有逆人情、不可为常之新制,不足效
。太宗施德政六年之教化
,
仍难免犯死罪者众,而一日纵归之恩却能令其视死如归、信守承诺,这本是不合常理之处。此法仅在唐太宗时一试而已,不为后世所效法,如果屡纵屡赦则“杀人者皆不死”,显然
更
悖逆常情。
《纵囚论》这篇史评雄辩滔滔,对“纵囚”这一可称为千古佳话的司法创新案例大加鞭笞,劝诫世人创新之时不能为贪恋虚名而违背常理,行标新立异之事
。
此文之观点,其言未必人人认同
。
但唐太宗有句名言:“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知得失”,此话亦可用在他亲自实施的这一典故上
。
这段历史公案誉之有因、毁之有据,其人其事究竟如何引以为鉴呢?
笔者
的
观点是对《纵囚论》一文,赞同“纵囚”确有“逆情”
。
“纵囚”确是违背事物发展规律,只可一试了之。纵死囚近四百对于犯罪心理、社会安定、法律权威、制度成本等均是不能承受之重,这昙花一现的成功创新背后还有太多未知的隐情,欧阳修称其为“逆情”并不为过!历史也已证明,“纵囚”之法终究不为后世所效仿!
但
笔者对
《纵囚论》为了“干誉”
一说持
保留态度。伟大的政治家看重的应是利害而非虚名
,
唐太宗的“干誉”之嫌只是表象,犹如欧阳修所言“醉翁之意不在酒,在山水之间也”!他全心导演的一场政治秀,最终是为了特定的政治目的。“纵囚”事件发生时
正
是贞观六年,玄武门的刀光血影仍未消散,登上皇位时的原罪使他迫切需要树立仁德之君的形象。如果一位君王的道德力量强大到可以感化小人中的小人——“死囚”,还一次感化多达三百九十余名,
那么
这样一次成功的“变脸”对于挽救弑兄夺位的形象乃至王朝统治的稳固
,
都有着无可估量的意义
。
评价“干誉”之好亦须审慎分辨
,
到底是纯粹的沽名钓誉,还是务实的实践路径,个中差别并
非
一目了然。前者固然是“政绩观”有偏差,施政创新仅为个人荣辱,不唯实而唯利,必将贻害无穷,但经常披着华丽的外衣,没有相当的洞察力无法窥探其本质!后者或有“干誉”之嫌,甚至一路有咒骂哀怨之声相随,但应当正确评价其务实之效并给予一定的包容。自古以来,创新之举往往毁誉参半,创新者无须太过爱惜自己的羽毛,不要因有“干誉”之嫌便畏缩不前,有的应是“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福祸避趋之”的情怀
与担当
。
回眸历史的烟云,终究是为了面对现实。当前身在“深水区”的司法改革者们,同样面临是
“
非常之时行非常之事
”
还是
“
循规蹈矩不越雷池一步
”
的迷局。
究竟如何才可不“逆情”呢?笔者主张,
守常为本、应变为用,二者兼顾
。
所谓守常,就是把握事物发展规律,对长期制约司法工作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常抓不懈,如管理体制、队伍素质等。所谓应变,就是针对事物演变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如新法规定的新增职能等。守常治本、应变治标,相互结合才能标本兼治。
归根到底
,创新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创新是为了固本培元而不是为了标新立异。
当前
,
个别
地区和个别部门的改革实践中某些创新也有“逆情”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