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钟晋,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提名奖、全国优秀公诉人,湖南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原标题:由《纵囚论》看古人的司法创新观。
《资治通鉴—唐纪十》曾记载一段唐太宗“纵囚”的典故。
贞观六年,唐太宗于大理寺卿奏折中得知,众多即将秋后问斩的囚犯日夜嚎哭不止,故请皇帝准许提前行刑。唐太宗亲审得知,死囚之哀并非畏死,乃因牵挂家有高堂不曾安顿、或一脉单传未续香火等诸多身后事未了。
唐太宗得悉此情,却作出一个惊世骇俗的决定,释放三百九十余名死囚回家,令其与家人团聚,并约定来年秋天回来就刑。这可能是“假释”、“死缓”制度在封建王朝的一次大规模“试水”吧。
当时引起的反对与质疑之声不断,但在众臣都为这一大胆尝试捏上一把老汗时,结局却出奇的圆满——期限届满之日,被释归家的死囚全部自动返回。世人山呼万岁英明,皆叹服太宗仁德化育天下,亦感死囚而使其全人道、知信义。尔后,唐太宗便赦免众囚徒死罪,改判流刑。
唐代大诗人白居易有首赞颂唐太宗的诗篇《七德舞》,其中一句便是“怨女三千放出宫,死囚四百来归狱”。这个“大团圆”故事就这样传颂了数百年。
但也有不同声音,到了北宋年间,大文豪欧阳修专门就此典故写下一篇《纵囚论》,指责唐太宗 “逆情以干誉”,即此做法有悖人情,只不过是借机邀取名誉的手段而已,套路满满,一点也不值得效仿!
这起古人争论“纵囚”是与非的“公案”,看似简单却蕴藏着相当大的信息量,不论是闲聊八卦还是启迪智慧,都会留给后人太多的回味!以笔者之见,《纵囚论》主要提到“纵囚”实有“三不”:不足信、不足誉、不足效。
一是仅以德化便具感召死囚之力,不足信。“信义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死囚本小人中尤甚者,何况蝼蚁尚且偷生,要正人君子信守归期去慨然赴死都不一定能做到,而唐太宗何以确信死囚皆可呢?当然,唐太宗也拥有足够的自信,在强大的君权统御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此三百余人恐怕早已身在天罗地网中无处可逃,而最终有多少死囚是被感化、有多少死囚是“被复归”亦未可知。
二是德化为表、利害为实之事,不足誉。使死囚复归之实质原因,乃是“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也”。死囚自知逆皇帝之“好意”断无活路可言,新添欺君之罪大过其原罪岂止数倍?而皇帝既有意让其回家“苟活续命”,也不无让其“苟且免死”之可能。而纵囚者则算定,死囚只能期盼以复归而求赦免。无非这是一出以“施恩德”、“知信义”之名上演的“正剧”罢了,实质不过双方相互揣测、各取所需的“心理博弈”,赞誉之言远过其实!
三是有逆人情、不可为常之新制,不足效。太宗施德政六年之教化,仍难免犯死罪者众,而一日纵归之恩却能令其视死如归、信守承诺,这本是不合常理之处。此法仅在唐太宗时一试而已,不为后世所效法,如果屡纵屡赦则“杀人者皆不死”,显然更悖逆常情。
《纵囚论》这篇史评雄辩滔滔,对“纵囚”这一可称为千古佳话的司法创新案例大加鞭笞,劝诫世人创新之时不能为贪恋虚名而违背常理,行标新立异之事。此文之观点,其言未必人人认同。但唐太宗有句名言:“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知得失”,此话亦可用在他亲自实施的这一典故上。这段历史公案誉之有因、毁之有据,其人其事究竟如何引以为鉴呢?
笔者的观点是对《纵囚论》一文,赞同“纵囚”确有“逆情”。 “纵囚”确是违背事物发展规律,只可一试了之。纵死囚近四百对于犯罪心理、社会安定、法律权威、制度成本等均是不能承受之重,这昙花一现的成功创新背后还有太多未知的隐情,欧阳修称其为“逆情”并不为过!历史也已证明,“纵囚”之法终究不为后世所效仿!
但笔者对《纵囚论》为了“干誉”一说持保留态度。伟大的政治家看重的应是利害而非虚名,唐太宗的“干誉”之嫌只是表象,犹如欧阳修所言“醉翁之意不在酒,在山水之间也”!他全心导演的一场政治秀,最终是为了特定的政治目的。“纵囚”事件发生时正是贞观六年,玄武门的刀光血影仍未消散,登上皇位时的原罪使他迫切需要树立仁德之君的形象。如果一位君王的道德力量强大到可以感化小人中的小人——“死囚”,还一次感化多达三百九十余名,那么这样一次成功的“变脸”对于挽救弑兄夺位的形象乃至王朝统治的稳固,都有着无可估量的意义。
评价“干誉”之好亦须审慎分辨,到底是纯粹的沽名钓誉,还是务实的实践路径,个中差别并非一目了然。前者固然是“政绩观”有偏差,施政创新仅为个人荣辱,不唯实而唯利,必将贻害无穷,但经常披着华丽的外衣,没有相当的洞察力无法窥探其本质!后者或有“干誉”之嫌,甚至一路有咒骂哀怨之声相随,但应当正确评价其务实之效并给予一定的包容。自古以来,创新之举往往毁誉参半,创新者无须太过爱惜自己的羽毛,不要因有“干誉”之嫌便畏缩不前,有的应是“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福祸避趋之”的情怀与担当。
回眸历史的烟云,终究是为了面对现实。当前身在“深水区”的司法改革者们,同样面临是“非常之时行非常之事”还是“循规蹈矩不越雷池一步”的迷局。
究竟如何才可不“逆情”呢?笔者主张,守常为本、应变为用,二者兼顾。所谓守常,就是把握事物发展规律,对长期制约司法工作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常抓不懈,如管理体制、队伍素质等。所谓应变,就是针对事物演变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如新法规定的新增职能等。守常治本、应变治标,相互结合才能标本兼治。归根到底,创新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创新是为了固本培元而不是为了标新立异。
当前,个别地区和个别部门的改革实践中某些创新也有“逆情”之嫌。例如“创新机制化”,依靠集中计划和指导进行规模化创新,这显然违背了创新活动的规律。再如“创新形式化”,创新的内容模仿和复制现象多,不切实解决实质性问题,炒概念、走形式,这种创新不但没有生命力,还会挤占其它常规工作的资源份额。此外,还有“创新应景化”,热衷于政策法规确定的新增职能、较易获取“眼球效应”的社会热点等新问题,方法上也偏重于增机构、加人员,使得改革“应变有余、守常不足”,出现与核心任务偏离、人财物成本浪费等弊端。多年来,司法机关的创新不少,但至今能够焕发生机的有多少?创新成本与收益比例为多少?这都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司法改革之路任重而道远,历史为我们留下前车之鉴!许多历史发展过程中的问题需要以历史的眼光来“善待”,但我们都不希望日后以历史的局限性来“粉饰”今日之失,正如杜牧的《阿房宫赋》所云:“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每念及于此,正行走于司改创新之路的我们,大有“今吾朝受命而夕饮冰”之感!
最后,笔者想说,无论你我是否赞同《纵囚论》的观点,都应铭记欧阳公千年前的那声呐喊——治世必本于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
附注:
《纵囚论》:信义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刑入于死者,乃罪大恶极,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宁以义死,不苟幸生,而视死如归,此又君子之尤难者也。
方唐太宗之六年,录大辟囚三百余人,纵使还家,约其自归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难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归无后者,是君子之所难,而小人之所易也,此岂近于人情哉?或曰:“罪大恶极,诚小人矣。及施恩德以临之,可使变而为君子;盖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曰:“太宗之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纵之去也,不意其必来以冀免,所以纵之乎?又安知夫被纵而去也,不意其自归而必获免,所以复来乎?夫意其必来而纵之,是上贼下之情也;意其必免而复来,是下贼上之心也。吾见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也,乌有所谓施恩德与夫知信义者哉?不然,太宗施德于天下,于兹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为极恶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视死如归而存信义,此又不通之论也。”
“然则何为而可?”曰:“纵而来归,杀之无赦;而又纵之而又来,则可知为恩德之致尔。然此必无之事也。若夫纵而来归而赦之,可偶一为之尔。若屡为之,则杀人者皆不死,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为常者,其圣人之法乎?是以尧舜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
《资治通鉴—唐纪十》:“辛未,帝亲录系囚,见应死者,闵之,纵使归家,期以来秋来就死。仍敕天下死囚,皆纵遣,使至期来诣京师。 去岁所纵天下死囚凡三百九十人,无人督帅,皆如期自诣朝堂,无一人亡匿者;上皆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