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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鸡场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鸡蛋案

神州绿剑  · 公众号  ·  · 2025-01-27 12:20

正文

简要案情
2023年9月4日—9月13日,甘肃省白银市农业农村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鸡蛋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抽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白银区张某某养鸡场鸡蛋样品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氟苯尼考ug/kg≤10,当事人检测结果为39ug/kg,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白银市农业农村局 立即组织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并对当事人生产的鸡蛋按法定程序再次进行了抽样送检,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2023年10月18日收到兰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显示第二次抽检的鸡蛋样品结论为合格。

2023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对白银树喜兽药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某某进行了询问,周某某称:2023年7月31日,他曾给张某某卖过一次兽药。当时对张某某拿到店里来的育成鸡进行了解剖,给育成鸡开了处方,其中有氟苯尼考,主要治喉气管炎、支气管炎的,同时提供了相应的票据、处方笺和兽药销售记录等证据材料。

关于本案的违法所得:根据张某某和马某的询问笔录及2023年9月13日现场勘验笔录所记载的抽样基数,确定当天的鸡蛋是以11.6元/kg销售了200kg,违法所得2320元。

2023年12月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之规定,经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以张志林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将案件移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对移交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含有兽药残留超标鸡蛋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九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参照《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的,对于农户,并处五百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由于当事人是农户,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在案发后,经第二次抽样送检,结论为合格,现在养鸡玚已关闭等情况。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20元,罚款31000元处理决定。张某某在法定期限内主动缴纳了罚款,履行了相关义务。
典型意义
(一)主体认定准确。该案主体张某某是白银市白银区王岘镇红星村农户,应当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主体认定准确,避免了主体认定不准确而产生错案问题。
(二)自由裁量适当。鉴于当事人是农户,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在案发后经第二次抽样送检,结论为合格,存在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经第二次抽样检测为合格),处罚机关适用从轻处罚条款,自由裁量适当。

(三)法律适用准确。本案中,该农户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根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因此,本案执法机关按照罚款数额较高的《兽药管理条例》进行了处罚。

(四)加强兽药监管。此次案件后,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对养鸡场兽药使用进行了监督检查,规范了全市鸡蛋生产兽药使用,推动了全市鸡蛋产业安全发展。
来源:白银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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