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是孙金昱“言论的边界”讲座整理稿,系「加缪讲座」其中一期。该系列讲座由中山大学哲学博士陈纯创立,邀请青年学者分享有趣的议题,迄今已有朱佳峰“政治义务与洛克式政治自愿主义”、李思涯“牡丹亭的情与理”等数期线上分享,推荐感兴趣的读者朋友关注(文后附直播二维码)。孙金昱|伦敦大学学院政治科学系博士候选人
一、误解、含义、价值
人们通常将言论自由理解为一种“想说什么就说什么”的自由,这种自由让我们有权利畅所欲言、直抒胸臆,甚至有时候,一些人认为言论自由就是自己的言语必须被容忍、不能被攻击的自由。这种误解在微博等网络平台上非常常见,当不同人产生了针锋相对的看法的时候,其中一方会用“我在行使我的言论自由权利”为自己的观点辩护,还会使用类似“你(们)对我进行攻击是不尊重我的言论自由”这样的理由来回击对方。甚至,一些人使用含有侮辱、人身攻击性的言辞,仍会用“言论自由”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来正当化自己的言行。
实际上,虽然我们感觉言论自由是现代文明世界不言自明的原则(无论来自国家层面的言论审查是否存在),但是对言论五花八门的限制我们常常忽略了。欺骗、诽谤这类行为被法律和道德同时禁止,不同的组织机构对自己成员的言论也有不少内部规则的约束,而且这些规则通常被认为没有问题,日常生活的各个场景里我们的言论也被不同场合的规则限制,甚至可以细致到音量和语气。以上这些事例刚好说明了言论自由,不是一种想说什么就说什么的自由。言论自由权所保护的对象,并不是张嘴-发声或者提笔-写字这个动作过程。一些对言论的审查、限制、惩罚我们认为不合理,要付出很大努力去破除这些障碍,而另一些限制和惩罚我们则认为是合理的、必要的,这两种态度都是常见的。言论自由问题的核心在于我们要如何划出合理的边界。首先,这一边界能够区分言论和其他行为,进而解释为什么我们要把“言论”置于一个大类中,讨论它的自由和保护;其次,这一边界要区分哪些理由可以被接受从而正当化对一部分言论的限制,哪些理由不合理无法正当化对言论的限制。
言论当然不仅仅限制在说话,提到言论自由的时候我们都知道文字、影视、新闻以及其他可以表达观点、想法、情感、信息的载体都是潜在的被保护对象,言论自由也被称为表达自由,两个词组很多时候是混用的。当我们把“言论”单独提出来,并认为人们发表言论应当享有自由的时候,这似乎是在暗示言论和行为之间存在一条相对明晰的界限,言论的特殊性就在于它和行为截然不同。通俗些讲,就是“说说而已”,“并不会怎样”。但是这种朴素的感觉并不成立,言论与行为之间的区分在一些情况下是很模糊的。一些行为,仅仅通过言论的形式就能够完成。比如承诺、威胁、预测、拒绝。即使在言论和行为能够得到清晰区分的时候,我们也认为一些非言论的行为应该在言论自由原则下得到保护,比如行为艺术;而一些仅仅是言论的东西却不应该被这一原则覆盖,比如在哲学家Scanlon使用的例子,在剧场里高喊“着火”。
因此,区分言论和其他行为并非要区分“言论”和“行为”,然后得出言论保护、行为限制的结论。我们知道,通常情况下,一个自由主义社会中,对行为的法律限制遵循伤害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只有直接具体的伤害,才是法律禁止的正当理由,其他道德的、宗教的、政治的、家长制的理由,都不足以限制成年人的自由选择。言论自由之中的言论二字,其实包含了各种表达行为,也会引起包括伤害在内的多种负面效果。但是在言论自由原则下,即使有这些负面效果的存在,也不必然意味着限制言论。要解释这个特别之处就需要理解言论自由的价值。
言论自由的价值在哪里?最经典的为言论自由辩护的理由应该来自于英国哲学家密尔的《论自由》。在密尔时代的英国,媒体自由、公众舆论对政府的批评监督已经较为普遍,似乎已经不需要特别来讲述言论自由的道理。但是密尔把这种普遍接受的习惯推到了一种极致,他为几乎所有的言论进行辩护,就是为言论自由提供一种普遍的辩护,而不是挑选某几种言论,根据它们的特点来提供不同的辩护。按照密尔的说法,他的辩护仅仅基于功利理由,即允许各种言论的自由表达我们能得到什么好处。这个好处之一,就是真理(truth)。 人都是会犯错的,前一代人的观念和发现常常会被后一代人推翻,所以说,发现和确定真理并非一个简单的任务。密尔认为,作为会犯错的人,我们能做到的是尽可能去保证我们所认为的真理确实是一个真理,增加我们判断它为真理的确定性。这种保证无法通过禁止其他言论来挑战、攻击我们所认为的真理来实现,恰恰相反,我们需要彻底放开讨论,让我们持有的信念得到充分的反思、质疑、反驳。在一个自由讨论的环境中,我们才能说,我们已经了解、考虑到了种种反对意见,但是这些反对意见都不足以驳倒我们现在持有的观点,所以目前看来,我们所持有的这个观点是更可靠的。更重要的一点是,只有在各种不同观点的交锋之中,我们才能得到对真理透彻的理解,不仅仅“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避免我们的知识成为一种教条的偏见。
以上辩护主要是从言论的接受者一方出发。而从说者的角度出发,言论自由涉及人的尊严。密尔认为,如果只有一个人持有与众人皆相反的观点,那么这个人的言论被禁止并不会比一个独夫命令其他所有人沉默来得更加合理。限制言论自由表达的代价是“牺牲整个人类的道德勇气”。用词很大,但是道理其实很平实。言论表达是一个人思想的自然延伸,是个体自主性的体现。一个人怎样去思考、判断、辨析等等,是对自己的身体和头脑最基本的控制权利,如果丧失了这种控制,我们很难认为一个人是他自己,我们不能认为他具有主体性,而如果林林总总的想法被牢牢禁锢在一个人的头脑中不能交流不能表达,流露一个人真诚的想法就要被惩罚,那么他的主体性其实也名存实亡。这种以自主性为核心的辩护,也是自由主义维护言论自由的核心论点之一。自由表达是个体自由的自然延伸,也是个体主体性得到尊重、个体得到发展的必要条件。作为自己的主人,人有权利为自己做出判断,哪怕这个判断不够完美、包含错误。要实现自己做判断,就不能存在一个权威事前代替他筛选出信息来源,更不能代替他直接判断哪些是对哪些是错,哪些绝对不能接受哪些必须接受。同样,他的观点也需要被表达出来,获得说服别人或者被其他人修正的机会。从自主性的角度,一些政治理论家也对密尔的伤害原则进行了更为丰富的解读。比如Scanlon在他的《表达自由的理论(A Theory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里就将言论自由理论的基本原则称为“密尔原则”,这个原则强调的是,虽然一些伤害由表达行为所引发,但是在两种情况下,这种伤害不能作为法律限制言论的理由。一是,受害者通过某些表达行为产生了错误的想法从而受害;二是,施害者在表达行为的影响下,相信伤害行为应该或值得去做,从而行动并造成伤害。这两个伤害存在但不提供充分的理由来限制表达行为的情况有一个很明显的共同点,就是伤害最终都是通过听者(表达行为的接收者)的判断理解来实现的,这刚好就和密尔的伤害原则中强调的“伤害必须直接具体”这个条件联系了起来,经过了听者的判断选择,伤害虽然处于因果链条之中,却不是直接的了。(举例说明,银行应该被抢劫这样的言论和直接提供银行安全信息、进入方式的言论)
回到密尔。密尔并非对所有的言论一视同仁。实际上,我认为密尔对小众的、尚未被公众普遍接受的言论更加袒护。他注意到这些言论的持有者自身所处的境况就是不受重视、缺乏关注和利益代表的(也许在这一章中密尔有一些“白左”的味道)。他观察到社会大众对小众言论和普遍接受的言论的态度上存在双重标准。当表达方式较为激进,用词不够文雅温和的时候,前者(也就是小众言论)受到的指责更多,而后者通常会被赞许为敢于直言。对表达方式的要求往往都转化为一种对小众言论的压抑。总体而言,密尔呼吁对小众的言论更加宽容,反对污名化这类言论。但是这种宽容是法律和政府无法插手的,这只能依靠公共讨论中的道德规范。
这一点认识也说明,在密尔看来,我们需要在法律禁止、惩罚、审查言论和社会环境向言论施压之间做出区分。前者对自由的限缩有一个明确的发起者,就是国家(通常以法律形式),但后者对自由的限缩找不到明确的发起者,这种限缩不来自某一机构直接使用强制力,而是透过不成文的社会规范、习俗、既成的社会权力结构、集体的非故意行为等实现。这就解释了为什么言论自由会被误解为不能被攻击的自由,解释了为什么当自己的言论遭到反驳时,很多人会抗议这是自己的言论自由被侵犯。法律之外的这种体系性的力量可能会对言论空间带来限制,会给表达者带来压力,进而畏惧表达、放弃表达。但是,对于这种系统性力量的警惕和拒绝被批评攻击完全是两码事。因为这种体系性的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并不总是和大量且猛烈的抨击相伴生,而是依存于既有的社会权力结构、多数与少数的力量对比。而且,根据它本身的特点,它也不是由具体的个人或者团体来发起。
所以,当我们认同言论自由是一种价值,并想要保护这种自由的时候,我们所说的保护其实包含了两件事。第一件事,从法律层面,保护言论自由是保护一种消极的权利,法律明确地画出一条线,使国家机器不越过这条线去进行干预,这种干预包括禁止、审查、惩罚等等。这一层面的言论自由的保护,体现的是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有非常明确的诉求对象,就是国家。相当一部分关于言论自由的讨论其实都属于这一范畴。第二件事,我们不单单希望国家不要干预言论,我们也希望社会提供包容、开放的环境,参与公共讨论的社会成员有包容、开放的心态,从而让社会成员不会因为畏惧压力和他人的眼光而不得不压抑自己的表达。相较于法律手段,从社会大环境的维系来保护言论自由是一种很飘渺的说法,公民无法找到一个具体的主体去要求言论自由。一个通过法律确认言论自由言论原则的国家中,很可能在公共讨论的大环境依然不够开放宽容,依然有群体的表达受到压抑,这一点在接下来仇恨言论和政治正确的讨论中我们还会具体分析。
这里最后还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虽然密尔和后来自由主义者对言论自由的辩护围绕着言论自由的实际功用和道德必要性展开,言论自由的实现——无论是法律保护还是社会氛围,都不是完美社会的万能灵药,也不是优先于其他自由的最高价值。这当然不是说,要在实现了其他更基本的自由(人身自由等)之后我们才能谈论言论自由,而是它可能和其他自由产生冲突,在冲突产生时,需要具体比较权衡。
目前为止,我们对言论的边界的划定仍然是围绕着伤害原则。这个原则虽然非常基础,但是它自身似乎不能独立完成所有划定边界的任务。一些更为具体的言论边界问题——比如色情片和仇恨言论,难以通过直接应用伤害原则得到答案。下一部分,我们就集中分析这两大难题。(色情片较少,仇恨言论较多)
二、色情片与仇恨言论
色情片显然也可以是一种表达,我们可以用什么样的理由对色情片进行限制甚至禁止呢?我例举两个比较主流也比较有趣的论点。
第一个论点从自由主义角度出发,即一个自由主义者在遵循经典的伤害原则时,能够支持禁止色情片?当前社会普遍对色情片的传播持有较为负面的态度,至少是上不得台面的、是“特殊”的,但这种负面印象和态度往往基于道德原因,甚至多数时候是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到的道德原因,这一类的原因显然是被自由主义者拒绝的。从自由主义角度出发,色情片似乎没有直接、具体的伤害。那么,如果自由主义者认同色情片会造成间接的、潜移默化的伤害,他可以接受什么理由来限制色情片呢?一个解决方案是引入“说服原则”。之前提到,具有自主性的人要自己来对接收的信息进行理解和判断,如果是经过了听者是经过了一个被言论说服的过程才产生了损人或不利己的行为,那么说服他的言论本身并不应该被限制。色情片的问题在于,它不是通过说服这一过程使它的观众对其内容信息进行理性独立的判断,而是直接诉诸感官和情绪的刺激,所以色情片问题不满足说服原则,所以对色情片的限制并不是对自主性的漠视和不尊重。
第二个论点是一个女性主义的论点。言论自由权是一个人人自由享有的权利,一部分人的言论自由不能限制另一部分人的言论自由。女性主义者提出,色情片会产生一种“静默效果(silencing effect)”,对女性的言论自由产生限制。这种限制是通过色情片中塑造的顺从的女性形象实现的。比如,在相当多色情片中,女性角色的拒绝并没有被当作拒绝来看待,反而被理解成欲拒还迎这一类完全相反的意思。也就是说,当女性说出“不”这个字的时候,表达拒绝本身就是在拒绝。这句话的听者并没有接收这个信息。这一类型的色情片的大规模传播流行,会导致现实中女性的“不”也无法达到“拒绝”这一效果,于是她们被沉默。
仇恨言论是什么?通常,我们是根据字面意思来理解的,即表达仇恨情感的言论,这种表达通过贬低、侮辱、谩骂具有某一类身份的社会成员来实现,这一类身份包括宗教、性别、性取向、种族、民族等等,而这些身份特征本身在道德上中立的。不过,这种字面理解容易引起这样一种误解:仇恨言论之所以成为问题,是因为它表达了仇恨这样一种极端、负面、不够健康的感情;同时,仇恨也是表达者必不可少的动机。按照这一逻辑,限制仇恨言论就有了惩罚情感与思想的嫌疑。
沃尔德伦教授(Jeremy Waldron)则指出,针对仇恨言论的限制性立法并不关心表达者的动机,也并不是源于对“仇恨”这种情感的负面评价。这类立法所关注的根本是仇恨言论所产生的结果,这个结果使伤害原则依然能够应用于仇恨言论问题。
构成道德问题的并不是一次性的或粗鲁或极端的表达,而是仇恨言论以一种更持久的方式成为我们生活中时常可见的一部分,如同污染物慢慢浸透在社会环境之中,使得弱势的少数群体不得不生活于这类言论的阴影之中,而且,这种环境对于社会成员来说,是几乎无法通过自主选择逃避的。在这一点上,他认为色情片和仇恨言论有很多相似之处。对这些少数群体而言,仇恨言论不是对某些言论感到愤怒、不悦、屈辱、受伤害那么简单,它的效果不单单是在仇恨言论进入少数群体视野那一刻产生的心理精神效果。在这些感受背后,他们在社会中本该平等享有的尊严受到了侵犯。这里的尊严,不作为一种主观感受理解,而应作为一项客观权利理解。具体而言,这项权利是作为一个个体,被认为是平等的社会一员,不因其某种身份而被视为低人一等的权利。如果一个社会所呈现的环境中,充斥着对某些社会群体的侮辱、攻击等,它实际上是不是在具象化对这些群体的不尊重?
刚刚我们谈到的 “限制”一词仍然指法律层面上的限制,即通过立法手段来限制言论。但是,法律限制也不是一个完满的解决方案。什么样的言论是仇恨言论,打“擦边球”的言论如何处理,在具体法律处理中可能会变得十分困难(部分披露真相的信息、完全没有事实谬误的信息也可以有很明确的倾向性、误导性)。而且,这一套关于限制色情片和仇恨言论的逻辑,并不能够完全压倒支持将它们包含进受保护言论的一系列论证。站在哪一边,往往取决于不同人对不同价值的轻重比较。
人们暂时认为这些危害不足以引入法律制裁这些言论,但这不妨碍人们认识到这些伤害,从而形成一定的反仇恨言论的氛围,这种氛围俗称“政治正确”。现在,当我们谈起“西方政治正确”或者“白左政治正确”的时候,大部分也指的是在涉及女性和少数族群权利和平等的议题上,一套社会中形成、流传的言论规范。
三、 政治正确和言论自由
这一词语直到20世纪后半期才开始在西方世界中被使用,最初被用于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辩论,与我们今天所理解和接触的政治正确大相径庭。20世纪70年代,这一词语才被用于女性主义、少数族裔平权运动、左翼运动等今天我们认为政治正确广泛存在的领域,不过这一时期它的用途主要在于自我嘲讽。比如,黛布拉·L·舒尔茨提到,政治正确一词被女性主义者和左翼人士用作讽刺,以此来对抗自己所属学派的正统。80年代之后,政治正确越来越广泛地被用作右翼(保守派)对左翼(自由派)的批评和指责,称呼一个观点为政治正确本身就是在对这一观点的真实性、正确性进行否定,因为这些观点仅仅在政治上不出错,防止失去政治支持或选票,而非事实上的正确。当下,政治正确一词也用于中性表述。中性的表述中,政治正确指的是一套自发形成的公共讨论的话语规范,它设置了一定的禁区,规定了特定的措辞方式,但并没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我们能够用支持者和反对者来区分人们对政治正确的态度,政治正确的支持者是那些认同这一些规范的人,而政治正确的反对者则既包括那些指责特定观点(通常是左翼观点)仅仅在政治上正确的人,也包括那些认为这种特定的话语规范虚伪、没有必要、甚至剥夺他人自由权利的人。
这两类反对者在中文世界同时存在,他们对政治正确的恶感甚至更甚于西方世界。对第一类反对者来说,对政治正确的恶感多来自对少数民族、穆斯林、黑人、女性主义者、性少数群体等弱势群体的仇视或厌憎紧密相连。政治正确的反对者通常认为事实的正确就是这些少数群体本身就具有道德、能力、素质或其他方面的问题,从而不配或不该享有平等的权利。而拒绝批评这些社会群体,否定、回避这些问题,或以其他方式解读这些问题的成因则是一种政治正确。这种政治正确只是一种无用的圣母心态,遮蔽真相,保护不该保护之人,对其他社会成员极不公平。
而对第二类反对者而言,这些恶感来自政治正确带来的束缚感。在部分政治正确的反对者看来,政治正确的用词要求过于敏感,全无必要。他们声称“黑鬼”“阿叉”这类明显具有贬义色彩的词汇只是用习惯而无恶意,辩解让女性觉得受到冒犯的笑话是女性自己的问题,抱怨以“奥兹海默症”“听力障碍”等词替代“老年痴呆”“聋子”等说法荒唐而无意义……总之,政治正确限制了口无遮拦与真性情,但这种限制却小题大做。
无论西方还是中国,政治正确一词或是成为批判的对象,或是成为批判的理由。尤其是在西方当代观念下,政治领域一向推崇言论自由、多元声音、平等开放的讨论,在这样一个领域中设置“正确”显得矛盾。政治与正确两词的组合,也因此从一开始就显得奇怪而尴尬。结果是,这一概念很难被其支持者和反对者平衡地使用。若为某一观点立场辩护,称其合理的理由是政治上正确,我们难以认为这是一种有意义的论证,更多时候,辩护者还需要特别强调“这不是政治正确,而是……”;但若为反对这一观点,称其仅仅为政治正确,甚至不需要多少实事论据和逻辑推理,就能完成一次很有攻击力的批评,仅仅将对立观点称为“政治正确”,就好像已经给了对手重重一击。
政治正确的支持者所维护的并非是作为表象的言语规范,而是这套自发规范得以形成的根源——平等权利、平等尊严、平等对待。歧视性用语、侮辱性用词、仇恨言论、冒犯等等,对重视平等价值的人而言,不是政治上正确与错误的问题,像我们刚刚在仇恨言论部分提到的,是事实上对特定社会群体和属于特定群体的个体的攻击、孤立和边缘化,是一种切实的伤害。基于对这些群体在社会中境遇的关切,避免刻板印象和弱势地位的进一步固化,谨慎措辞就成为了一种必要。
首先,政治正确对平等价值的关切和执着是否阻碍了我们获得真相,从而形成一种新的言论审查?按照传统自由主义的观点,言论自由是使我们更能够接近真相的最优机制。在多数国家,政治正确并未通过法律和政治权力对人们的发言形成强制,从而侵害了言论自由。在公共讨论中,不同观点之间产生冲突,彼此之间进行争论、批评、否定本身就是言论自由的表现,这种互有往来的冲突有时却被政治正确的反对者误解为对自己言论自由的侵犯。从社会氛围对少数派言论形成压力的角度出发,我认为判断出政治正确是否是一种压抑言论自由的氛围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政治正确未必就是占有统治地位的主流观点,它可能恰恰处于少数和边缘;归入政治正确范畴的观点和立场所产生的压抑其他政治不正确的言论的效果未必是压迫性权力关系的结构,很可能是其论点本身就是强有力的,更为合理的。
其次,批评某一观点仅仅是政治正确并不能帮助我们更接近真相,反而有架空讨论的嫌疑。在公共事务中,人们关心事实是什么,对事实恰当的解读是什么,不同的价值之间应当如何取舍。如同之前提到的,当指责一个观点仅仅是政治正确时,同时也在指责对方的表述是事实上的不正确,隐含地表达着自己的立场才是事实上的正确。但是事实上是否正确,依赖于可靠的数据、真实的事例和自洽通顺的逻辑。一句轻巧的“政治正确”,既回避了对自己立场的事实论证,也回避了对对方立场提出有凭有据的质疑。本应聚焦于论据与论证过程的观点交锋,在反政治正确者的话语中,轻易就转化为了“真实”与“虚伪姿态”的对峙。在他们眼中,那些为穆斯林说话的人,为女性说话的人,为LGBT群体说话的人不过是在作出一种“善良”的姿态,或为展示自己的高尚,或为避免得罪大众,对其背后的事实论述和价值判断,反政治正确者却很少正面触及。
事实上,政治正确并不可能被抛弃。只要还有珍视平等价值的人存在,他们就自然会在公共讨论中自发形成一套避免歧视、冒犯、仇恨的话语规范,对其他讨论者所使用的带有歧视、冒犯、仇恨意味的话语提出批评和反对,只要这样的人足够多,自然就会形成某种氛围,但未必会拥有压倒性的、统治性的。
即使退一步说,我们假设所有人达成共识,认为平等不是一个了不起的价值,一些弱势和少数群体不值得被平等对待,这些群体本质上就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我们不必帮助他们,也不必特别地去尊重他们,这样,政治正确生长的土壤彻底消失,我们所面临的种种难题——宗教冲突、恐怖袭击、贫富分化——难道就迎刃而解了么?这种做法除了隔绝不同群体,催生更多误解和仇恨,使少数和弱势群体陷入更深的困境和绝望之外,可能有任何正面意义么?一个没有“他者”的社会是不存在的,即使没有不同种族和民族,还有不同的宗教信仰;即使信仰统一,还有不同的社会阶层;即使社会阶层的分界不那么清晰,还有性别问题……我们注定要属于不同的社会群体,但不同的社会群体必须合作共存。况且,到底是何人有自信,自己永远都不会成为被政治正确所关心的少数派和弱势者?
政治正确反对者是时候反思自己的立场了。他们声称自己最为关心的真相、解决问题的方案和言论自由都无法用反政治正确的方法得到。相反,单纯将政治正确作为一种指责,故意突破政治正确,只能起到架空讨论、恶化问题的作用,使讨论越来越偏离求真的路径,转而制造新的矛盾。
对于华人群体而言,这种反思更为必要。缺乏平权运动的经验或许使我们难以对平等足够敏感,但一个在历史上也曾饱受歧视、压迫和边缘化的群体,理应更明白“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理。作为一套话语规范的政治正确,就是文明社会的基本礼仪,它所给予少数和弱势群体的尊重,恰恰是我们每一个人都期待和盼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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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林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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