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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我们一起挨过的罚

PE早餐  · 公众号  ·  · 2017-08-01 06:00

正文


转眼间,七月匆匆而过,22家私募基金公司收到了当地证监局发布的责令改正文件。厦门、安徽、吉林、山西、广东、浙江、湖南7地无一幸免。自证监会年初开启对私募基金专项检查的统一部署,今年上半年各地证监局对所管辖地区内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抽查,许多问题昭然若揭:包括适当性、信息披露、产品研发、内控制度、任职资格、投资运作等九个方面,广州中大创投及高管被处以3万元罚款。根据各私募公司暴露的问题,我们绘制了以下表格:


22家被罚



九个方面的合规问题


适当性问题


  • 公司并未按要求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实际投资的金额低于标准额度;

  • 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以承诺收益方式向大量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

  • 缺乏问卷调查等科学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有效评估;与此同时,并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使两者相匹配。对合格投资者资产证明文件进行规范存档也属于该问题的一部分。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 年。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信息披露


  • 首先是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要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立即办理办案手续。

  • 其次是对个人投资者信息披露的缺失,导致市场不完备,投资者缺乏对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等相关重大信息的正确认识;

  • 再次是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和基金运作基本情况,或者登记备案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 最后是对于信息发生变化,例如公司地址、股东等工商信息,公司未及时更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披露的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产品研发


  • 公司基金合同中缺少资金投向、利润分配等约定,即在基金合同的拟定即产品开发上存在问题。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资产安全性


  • 首先,不托管的基金,缺乏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和保障措施。但若基金合同没有另外规定,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 其次,虽建立了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制度,但实际工作中未有效执行相关要求。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健全内控制度


  • 公司未建立完善的投资业务控制制度,其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仅为口头商议,并未保存相关书面或电子记录。其内部控制制度待完善。

 

  • 部门以上的文件并没有对健全内控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可以采纳中基协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 年。

 

任职资格


  • 公司的投资部经理尚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公司聘请了自然人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顾问,并执行该产品的具体操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3 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

    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无不良从业记录。

 

人员宣传


  • 公司在官方网站出现片面宣传公司高管业绩的字样,其宣传方式极不恰当。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款

    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签订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

 

投资运作不规范


  • 公司对所投项目并未进行尽职调查,未对员工的证券期货账户进行有效监督,未对基金产品进行投后管理等流动性风险评估。其次,公司未遵循专业化经营原则,基金业务停滞,主要从事其他业务。再次公司未遵循诚实原则,以新基金财产兑付旧基金投资者的本金与收益。


  • 另外,不得违反规定,不公平地对待不同基金财产,随意挪动基金财产,将基金转让给未合格的投资者。或将不得泄露的信息明示、暗示给他人及相关机构,损害他人利益。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不得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款 第五款 第六款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不得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罚款——承担法律责任


  • 对违反法规的相关人员和相关机构处以三万以下的罚款。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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