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并未按要求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实际投资的金额低于标准额度;
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以承诺收益方式向大量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
缺乏问卷调查等科学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有效评估;与此同时,并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使两者相匹配。对合格投资者资产证明文件进行规范存档也属于该问题的一部分。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 年。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首先是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要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立即办理办案手续。
其次是对个人投资者信息披露的缺失,导致市场不完备,投资者缺乏对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等相关重大信息的正确认识;
再次是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和基金运作基本情况,或者登记备案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最后是对于信息发生变化,例如公司地址、股东等工商信息,公司未及时更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披露的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部门以上的文件并没有对健全内控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可以采纳中基协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3 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
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无不良从业记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不得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款 第五款 第六款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不得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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