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各级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公平竞争审查意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引导
作用,日前,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整理了近年来全市5起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供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学习参考,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切实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案例一:某县(市、区)政府要求投资项目中优先采购本地产
品
经审查,《某县(市、区)“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中的“强化示范应用,按照‘首购首用’原则,在全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采购符合标准的本地产品”等内容,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之规定。目前,该文件已修订。
案例二:某县(市、区)政府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经审查,《某县(市、区)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中的“扶持某商务有限公司发展成为本地为农服务的供销电商平台,每年在基层社和农资网点改造建设电商服务站3个以上”等内容,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之规定。目前,该文件已废止。
案例三:某县(市、区)政府设定市场退出障碍,限制企业迁出
经审查,《某县(市、区)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建设的实施办法》中的“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注册地变更为外地的或企业上市、挂牌后5年之内注册地变更为外地的,之前所享受的土地出让金优惠、政府补贴、专项扶持资金等各项优惠政策全额退回”等内容,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一)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之规定。目前,该文件已废止。
案例四:某镇政府在招投标中强制投标企业在本地成立分支机构
经审查,《关于某镇环境监测站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中的“在项目所在地成立服务机构或分公司并设置合适的办公场地”等内容,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二)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之规定。目前,该文件已废止。
案例五:某部门对外地经营者设置歧视性补贴政策
经审查,《关于组织申报
2024
年度某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中的“(一)项目申报单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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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扬州市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等内容,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四)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之规定。目前,该文件已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