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ICC国际商会
国际商会是1919年为规范国际商业活动而建立的国际组织,制定或参与制定了Incoterms、UCP、《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和惯例,并提供世界领先和全球最受欢迎的仲裁和ADR业务。公众号主要分享ICC争议解决北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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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专栏分享 | 从India v. CC/Devas一案看仲裁裁决转让的法律问题

ICC国际商会  · 公众号  ·  · 2024-12-25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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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已发布第二期 ICC Bulletin 2024 ,国际商会仲裁与替代性争议解决北亚办公室将陆续推出 “ICC Bulletin 2024(2) 全球热点” 系列栏目,与全球仲裁同仁分享国际仲裁发展全球热点及有关评析。本评析为作者观点,不代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立场。

本期文章由中南大学 实习生马知瑶 执笔,对 “ICC Bulletin 2024(2) 全球发展” 专栏文章——由 国际商会仲裁院委员 Ioana Knoll-Tudor 撰写的《 印度诉CC/Devas案——仲裁裁决转让的潜在陷阱 一文进行评析,分享其对仲裁裁决转让的法律问题的观点

从India v. CC/Devas一案看仲裁裁决转让的法律问题


仲裁裁决的作出,并不当然意味着在仲裁中胜诉的一方能够得到赔偿。事实上,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日益复杂,面对执行难题,裁决的债权人不断开发新的解决方法,其中一种发展最为迅速的方法便是 仲裁裁决的转让 ——即胜诉方将裁决中规定的、由己方享有的受偿权利,转移到第三方,此时仲裁胜诉方成了这一新法律关系中的转让人,第三方成为受让人,第三方对裁决内容成为新的权利人,裁决执行的收益将归于受让人所有。 同时,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对价(通常在裁决实际得到执行前只支付预付金),转让人便能够获得流动资金、减轻裁决后程序相关的负担。


尽管这是国际仲裁中一个相当新颖的做法,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法院都普遍接受这一做法,并且认为只要转让协议在其准据法下有效并给予受让人合法有效的权利,转让就是有效的。


然而,转让的行为也存在着许多细微、复杂、值得讨论的法律风险。比如(1) 受让方基于不同的转让协议可以取得的权利和法律地位也截然不同 ;(2) 在不同法系中,受让人基于转让协议提出执行裁决的诉讼,可受理性也是不同的


巴黎上诉法院在India v. CC/Devas一案的裁决中强调了这些在国际仲裁裁决的转让与执行中固有的复杂性和细微差别,并表现出了对第三方干预仲裁相关事务的谨慎态度,对受让人权利的解释更具限制性,并对受让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地位进行了审慎的分析,使得这一裁决具有里程碑意义。

案件争议背景

India v. CC/Devas一案中的争议源于Devas(总部设立于毛里求斯)与一家印度国有企业签订的特许合同,特许Devas使用印度的电磁频谱进行Devas自己的远程通信服务。合同终止后,Devas的股东根据1998年《印度-毛里求斯双边投资协定》,向常设仲裁法院(PCA)提起仲裁,PCA最终裁决印度公司向Devas的股东赔偿1.11亿美元。


而在Devas的股东基于仲裁裁决在法国寻求执行时,印度方对法国法官签发的执行令提出上诉,并且同时寻求毛里求斯法院下达禁令以阻止Devas股东的索赔。


Devas股东于是将收取裁决收益的权利转让给了三家美国公司,美国公司作为受让人参与了在法国要求执行的诉讼,而印度却反对美国公司的参与,辩称转让协议有“包揽诉讼”的嫌疑、受让人作为第三方无权加入仲裁的执行程序、受让人不具有《印度-毛里求斯双边投资协定》规定的投资者资格。最终巴黎上诉法院接受了印度的理由,并驳回了美国公司的诉讼请求。


01

仲裁裁决转让中受让方的法律地位

Devas案是第一个法国法官必须就仲裁裁决转让协议的有效性以及受让方诉讼资格作出裁决的案例。


法院的立场简单明了:就介入执行或撤销程序而言, “仲裁裁决债权人”的概念被严格解释为只包括仲裁的直接当事人或传统上被承认为仲裁当事人的人


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国民法典》关于转让和代位权的规定:只有代位方才能取代原始当事人的地位,而受让人作为受转让的第三方的权利有限。具体而言,受让人虽然有权获得仲裁执行后的收益,但缺乏作为当事人更广泛的权利,转让只能够将财产权利转移给受让人,转让人始终保留着作为仲裁当事方的人身权利。相比之下,代位人则同时享有这两套权利。


代位人和受让人法律地位的区别,是因为“仲裁协议的转让”与“仲裁裁决的转让”之间的区别。 仲裁协议 的转让意味着仲裁协议下权利和义务的转让,受让人将成为代位人,取代转让人的地位,成为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 仲裁裁决 的转让意味着对裁决产生的财产权利的转让,此时受让人只有获得执行收益的权利。


《纽约公约》并未明确涉及仲裁裁决的转让,但可以类比对转让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的相关规定,即受让人“已得到充分警告并了解仲裁裁决”并且“有机会实现仔细审查”。


02

不同法系中受让人干预执行的可受理性


在Devas案中,这也是印度方提出的论点之一,即受让人缺乏要求执行裁决的法律地位。


在普通法中,针对裁决转让可用的抗辩理由是 助讼和包揽诉讼 的理论,这一理论旨在阻止一方当事人与第三方串通帮诉助讼而导致损害公平。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FG Hemisphere v. DRC案中,法院援引了这一理论驳回了仲裁裁决受让人的执行请求。


而大陆法系法院则倾向于采取宽泛的解释,允许仲裁裁决的受让人根据有效的转让协议要求执行裁决,除非仲裁协议中明确规定禁止转让仲裁裁决。在Euler Hermes v. PJSC Odessa Fat and Oil Plant一案以及土耳其法院最近的几项判决中,都受理并认可了受让人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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