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关系国家粮食安全、乡村产业发展与农村和谐稳定,其可分为承包地、宅基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始终是农村改革的主线。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以建立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起笔,推出了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等一系列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构建起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梁八柱”,释放出乡村的巨大活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深化土地制度改革作为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作出全面部署,明确了新征程上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重点,这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持续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业发展。
土地承包关系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集中体现,这背后涉及粮食安全、耕地保护等问题。稳定的土地制度有助于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推动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进而提升农业生产力水平;有利于激发农民的自主治理型投资,如改善土地质量等,从而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此外,土地产权的安全感也促进了农户关键生产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有助于优化农业生产要素配置、提升农业效率,为农业的持续发展和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笔者认为,面向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新形势,各地需要树立“大食物观”,持续巩固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的试点,通过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和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探索土地经营权流转、农业经营方式的多样性,推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并发展设施农业,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提升农民权益。
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可以看出,相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改革步伐,宅基地制度改革显得较为谨慎。宅基地“一户一宅”的福利分配制度,长期被视为农民安居、农村稳定的天然载体,承载着政治稳定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在这样的背景下,设置宅基地资格权这一新权利,为推动落实集体所有权和放活使用权提供了理论参考。资格权人可选择多样化方式实现自身保障,除去规划批地的传统方式,还可选择集中安置、宅地退出“类市场化”交易、村庄更新以旧换新、继承祖宅、城镇落户优先保障居住权利等多种形式保障其“户有所居”。此外,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的前提下,地方还要依法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并赋予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更充分的权能。
深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优化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长期以来,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为地方经济注入了强劲动力,还是工业化、城镇化快车道上的重要燃料。然而,这一增值收益却多流向城市,而直接反哺农业农村的则捉襟见肘。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既能确保土地增值收益真正惠及农民,增加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还能让农村资源要素活起来,为乡村产业发展、返乡创业创新提供土地支撑和资金支持,进而促进乡村振兴的良性发展。笔者认为,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相关改革措施应包括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而无需先将其征收为国有土地;或通过其他方式,如股份合作等,让农民和农村集体更多地参与到土地的开发和利用中来。地方通过明确入市范围与条件、完善入市机制、加强监管与保障等措施,可有效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及其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