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网站近日发布全面修订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等25项准则并自10月1日起施行。25项准则目录及《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如下:
1、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通知
2、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的通知
3、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通知
4、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通知
5、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的通知
6、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的通知
7、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的通知
8、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的通知
9、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的通知
10、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的通知
11、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森林资源资产》的通知
12、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的通知
13、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通知
14、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通知
15、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的通知
16、中评协关于印发《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的通知
17、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的通知
18、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的通知
19、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20、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通知
21、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22、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23、中评协关于印发《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24、中评协关于印发《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25、中评协关于印发《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的通知
中评协〔201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9月8日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价值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者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等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四条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企业价值评估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企业价值评估业务。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五条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
第六条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明确评估对象,合理使用评估假设,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恰当运用评估方法,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形成评估结论。
第七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对企业价值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
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核查验证的事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分析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章 操作要求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前,应当明确下列基本事项:
(一)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评估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评估目的;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五)价值类型;
(六)评估基准日;
(七)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八)评估假设;
(九)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委托事项和评估目的,与委托人协商明确评估对象。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评估对象包括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等。
第十条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企业价值评估中常见的价值类型有市场价值和投资价值。
第十一条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确定所需资料的清单并收集相关资料,
通常包括:
(一)评估对象权益状况相关的协议、章程、股权证明等有关法律文件、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资产权属证明资料;
(二)被评估单位历史沿革、控制股东及股东持股比例、经营管理结构和产权架构资料;
(三)被评估单位的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及经营状况资料;
(四)被评估单位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和收益预测资料;
(五)评估对象、被评估单位以往的评估及交易资料;
(六)影响被评估单位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资料;
(七)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资料;
(八)证券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市场的有关资料;
(九)可比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信息、股票价格或者股权交易价格等资料。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尽可能获取被评估单位和可比企业的审计报告,无论财务报表是否经过审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都应当根据所采用评估方法对财务报表的使用要求对其进行分析和判断,但对相关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评估基准日的财务状况和当期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发表专业意见并非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应当对所采用的被评估单位于评估基准日的资产及负债账面值的真实性进行分析和判断;采用收益法或者市场法评估,应当对所采用的被评估单位和可比企业财务指标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
第十三条 采用收益法或者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可以根据评估对象、评估假设、价值类型等相关条件,在与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协商并获得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对被评估单位和可比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和必要的调整,以使评估中采用的财务数据以及相关参数适用、可比。
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分析和调整事项通常包括:
(一)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二)非经常性收入和支出;
(三)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及其相关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四条 采用收益法或者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与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被评估单位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谨慎识别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并根据相关信息获得情况以及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确定是否单独评估。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知晓评估对象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价值并不必然大于在清算前提下的价值。
如果相关当事人有权启动清算程序,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委托评估事项,分析评估对象在清算前提下价值大于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价值的可能性。
第十六条 在对具有多种业务类型、涉及多种行业的企业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当根据业务关联性界定业务单元,并根据被评估单位和业务单元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财务数据口径进行评估。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十七条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资产基础法)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第十八条 对于适合采用不同评估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结合被评估单位的历史经营情况、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所获取评估资料的充分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第二十条 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
第二十一条 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通常适用于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评估。
股利折现法的预期股利一般应当体现市场参与者的通常预期,适用的价值类型通常为市场价值。
第二十二条 现金流量折现法通常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被评估单位所处行业、经营模式、资本结构、发展趋势等,恰当选择现金流折现模型。
预测现金流量,既可以从市场参与者角度进行,也可以选择特定投资者的角度。在实际控制或者评估目的是为了获得实际控制权情形下,从特定投资者的角度预测现金流量时适用的价值类型通常为投资价值。
第二十三条 对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提供并保证合理性、合法性、完整性的未来收益预测资料,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与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讨论未来各种可能性,结合被评估单位的人力资源、技术水平、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发展趋势,考虑宏观经济因素、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分析未来收益预测资料与评估目的及评估假设的适用性。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未来收益预测中经营管理、业务架构、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营运资金、资本性支出、资本结构等主要参数与评估假设、价值类型的一致性。当预测趋势与历史业绩和现实经营状况存在重大差异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要求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说明差异的合理性及可持续性,与评估假设、价值类型核查一致后,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协议与章程约定、经营状况、资产特点和资源条件等,恰当确定收益期。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知晓企业经营达到相对稳定前的时间区间是确定预测期的主要因素。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对企业收入结构、成本结构、资本结构、资本性支出、投资收益和风险水平等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宏观政策、行业周期及其他影响企业进入稳定期的因素合理确定预测期。
第二十六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确定折现率,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水平、市场投资收益率等资本市场相关信息和所在行业、被评估单位的特定风险等相关因素。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企业进入稳定期的因素分析预测期后的收益趋势、终止经营后的处置方式等,选择恰当的方法估算预测期后的价值。
第二十八条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特点选择收益法的不同具体方法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被评估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预期收益口径,并确信折现率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所获取可比企业经营和财务数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可收集到的可比企业数量,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
第三十条 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中的可比企业应当是公开市场上正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评估结论应当考虑控制权和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控制权以及交易数量可能影响交易案例比较法中的可比企业交易价格。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应当考虑评估对象与交易案例在控制权和流动性方面的差异及其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因素,恰当选择与被评估单位进行比较分析的可比企业。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所选择的可比企业与被评估单位应当具有可比性。可比企业应当与被评估单位属于同一行业,或者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价值比率通常包括盈利比率、资产比率、收入比率和其他特定比率。
在选择、计算、应用价值比率时,应当考虑:
(一)选择的价值比率有利于合理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
(二)计算价值比率的数据口径及计算方式一致;
(三)应用价值比率时尽可能对可比企业和被评估单位间的差异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五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第三十六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会计政策、企业经营等情况,要求被评估单位对资产负债表表内及表外的各项资产、负债进行识别。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知晓并非每项资产和负债都可以被识别并单独评估。当存在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且难以识别和评估的资产或者负债时,应当考虑资产基础法的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