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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定利率动态调整!监管引导行业:分渠道控费用、强化销售管理、完善定价机制、优化产品结构,多方位助力行业树立“大保险观”

13个精算师  · 公众号  ·  · 2024-08-03 10:00

正文

预定利率上限明确

9月1日起,传统型2.5%

10月1日起,分红险2%, 万能1.5%


①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

参照上述预定利率上限执行


②锚定三大参考利率

建立预定利率动态调整机制

保险行业协会发布预定利率基准值


③定价,演示,销售

三方面规范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1

预定利率上限明确

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1. 消息落定!预定利率分批调整:传统型2.5%,分红险2%,万能保证利率1.5%

从部分寿险公司率先上架2.75%的增额终身寿险产品,到监管部门组织老七家召开闭门会,商讨预定利率调降…


最近一个月,预定利率下调的新闻不断,也备受保险人的关注。


今日,据多家保险公司反馈,监管方面下发《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产品预定利率下调的基本路线已经明确。

一是,2024年9月1日起,新备案的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5%。


二是,2024年10月1日起,新备案的分红险预定利率上限为2.0%,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上限为1.5%。


三是,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也按传统型2.5%,分红险2%,万能1.5%执行。


四是,预定利率超过2.5%的传统型产品,自2024年9月1日停售,预定利率超2.0%的分红险和保证利率超1.5%的万能险,自2024年10月1日停售。


2. 建立定价利率动态调整机制,新业务准备金评估利率也同步调整

从通知内容看,这些消息与此前大家了解到的差距并不大。


因此,相比预定上限消息的正式落地,此次通知更值得关注的是,监管明确要建立定价利率动态调整机制。

其实,早在李云泽局长在陆家嘴论坛发表演讲提到保险“大有可为”的时候,就提到去年行业引导调整保险预定利率,优化偿付能力风险因子等,取得积极成效。


后续,将进一步健全保险产品定价机制,指导保险机构调整产品结构,有效防范利差损风险。


详见《 重磅发声!金融监管总局局长李云泽:保险“大有可为”,正迎来高质量发展的历史性机遇,将研究出台指导意见...


此外,关于准备金评估利率的调整也同步进行。


《通知》提到,自2024年9月1日起,新备 案的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5%,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2.5%执行 ;


自2024年10月1日起,新备案的分红型保险 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0%,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2.0%执行;新备案的万能型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上限为1. 5%,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1. 5%执行。



详见《 银保监会将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由原来的4.025%下调为3.5%,行业要增提1.2千亿准备金 》。



2

预定利率动态调整机制

锚定三大利率,行协公布基准值

那么,保险产品定价机制,到底是怎样的呢?


《通知》中提到, 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 。参考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L P R )、5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0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长期利率,确定预定利率基准值, 由保险业协会发布


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应当报 金融监管总局 。达到触发条件后,各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及时调整产品定价。


过去几年,市场利率持续下行,保险公司承受着巨大的利差损压力。


2024年7月22日,5年期以上LPR降至3.85%,自2023年5月以来降了35个基点。


7月25日,工农中建四大行集体下调了人民币存款利率,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降至1.8%,正式进入“1”时代。自2023年6月,四大行已经连续4次下调存款利率,最多已下降70个基点。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预定利率挂钩市场利率的调整机制的出台就显得格外的必要和及时。


对保险公司,利率下行周期下,可以及时调整产品利率,降低利差损风险;在利率上行周期,也能够及时适应市场,提升竞争力。对于消费者而言,获得更加公平合理的产品价格,公平。对于行业而言,就是健康发展,避免波动。




3

引导差异化定价

“报行合一”下,分渠道费用管控

强调分红险、万能险演示真实化


1. “报行合一”下,分渠道费用管控,精细化成本管理~

去年,在监管的指导下,银保渠道率先执行“报行合一”,过去一年从行业的经营结果来看,“报行合一”的效果凸显,银保渠道运营成本大幅下降,公司负债质量明显提升。此前李云泽局长在陆家嘴论坛的演讲中,也再次强调持续推进“报行合一”,行业关于个代渠道何时执行“报行合一”也是众说纷纭。


此次《通知》再次强调 深化“报行合一”,加强产品在不同渠道的精细化、科学化管理


行业虽然没有等来关于个代渠道“报行合一”开小灶,但这次《通知》对所有渠道都给出了模版。


《通知》要求各公司在产品备案或审批材料中,应当标明个人代理、互联网代理、银邮代理、经纪代理等销售渠道,同时列示附加费用率(即可用总费用水平)和费用结构。


无论个代还是银保、经代,各自按照各自的实际情况来,只要费用结构合理,费用水平可控。


2. 分红险、万能险:演示利率“真实化、差异化”!

近期,多家寿险公司公布了其分红险的红利实现率,从“13精”收录的46家寿险公司1844款分红险产品来看,简单均值为48.3%,这与之前大家习惯的100%的红利实现率相差甚远,也在近期引发行业高度关注。


同样,过去1年,各公司万能险产品的结算利率也持续下降,6月末市场上万能险最高的结算利率也只有3.5%,给人很大的落差。


其实,有这样的落差,一定程度上也和当初人们看到的演示利率有着直接的关系。


因此,此次《通知》对于保险公司在制定演示利率上也给出了方向。


《通知》提到,对于分红型保险产品和万能型保险产品,各 公司在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突出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强调账户的利率风险共担和投资收益分成机制,帮助客户全面了解产品特点。


要平衡好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与浮动收益、演示利益与红利实现率的关系,根据账户的资产配置特点和预期投资收益率,差异化设定演示利率,合理引导客户预期。在披露红利实现率时,应当以产品销售时使用的演示利率为计算基础 。


如果各家公司能够结合实际经营水平,定一个相对符合自身的目标,那么,即使实际结算利率低,也不会让人感觉突兀。


一直以来,无论是定价利率还是演示利率,监管文件给出的都是上限要求,即,导向性要求。


然而,现实中很多险企却总是直接采用上限,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行业同质化竞争加剧。


站在现在的发展环境下,“实事求是”的走差异化发展之路,可能需要险企认真思考了,这一点从最新的人身险公司分类监管评价办法种,也能体会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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