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保守主义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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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罗伯特议事规则

保守主义评论  · 公众号  ·  · 2019-09-19 15:40

正文


按:本文摘录自亨利·罗伯特《罗伯特议事规则》(袁天鹏 孙涤 译),格致出版社,2015年版,第十二章“发言与辩论”,第287-289页。

…………………………

“离开了规则,每个人都自由行事,结果就是每个人都得不到真正的自由。 ”(亨利·罗伯特)


“在一个人民做主的国家里,很少有一门知识能像议事规则这样,只要稍加学习即可如此显著地提高效率。 ”(亨利·罗伯特)


“只有有了规则,组织的决定才能协调一致、前后统一,不会随着领导人的反复无常而反复无常,也不会被某些人的强词夺理所操纵左右。 对于一个严肃的组织来说,必须时刻维护自己的秩序、尊严和规范。 ”(托马斯·杰斐逊)



辩论的礼节
发言人以及其他成员必须分别遵守下面的礼节,以保证辩论能够顺畅而有序地进行。请参阅第 22-25页的“礼节规范”(Patterns of Formality)。
1. 切题
在辩论中,评论的内容必须“切题”(germane)。 也就是说,只能就“是否应该通过当前待决议题”发表意见(请参阅第396-399页“如何判断动议的可辩论性”[Principles Governing the Debatability of Motions])。

2. 严禁攻击其他成员的动机

在动议待决的时候,可以用比较强烈的语言去指责动议的本质或者可能的后果,但必须禁止人身攻击,而且无论如何都严禁攻击或质疑其他成员的动机。辩论的对象必须是动议本身,而不是动议人,即 “对事不对人”。 例如,如果两位成员都目睹了某一事件,但却有不同的描述,那么在辩论中绝对不可以说另一方是在说假话。而应该说:“我相信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这位成员被误导了。”主持人一旦在辩论中听到指责别人“欺诈”(fraud)、“骗子”(liar)、“撒谎”(lie)等情况,必须立刻果断制止以避免情况恶化。
3. 所有的辩论必须通过主持人

成员之间严禁直接辩论,所有的辩论必须而且只能通过主持人进行。 在成员 A发言辩论的时候,如果成员B想对A提问——成员A当然可以自由地选择接受提问或者不接受提问,但是一旦选择了接受提问,那么提问和回答的时间都要计算在成员A发言的10分钟之内,成员B必须起立并向主持人提问,就像“提问”(Request for Information,请参阅第294-295页)中所描述的那样。
4. 避免称呼成员的姓名

必须尽可能避免在辩论中用名字称呼其他成员,而应该采用其他的称呼。 “刚才发言的那位成员”,“梅森郡的代表”等等。有头衔要使用头衔称呼。但是,没有必要使用诸如“本成员”(thismember)这样的第三称呼自己,使用“我”就可以。辩论中的发言本来就是主观的(partial),所以,使用第一人称是合情合理的。
5. 禁止对已经做出的决定发表反面意见

在辩论中不可以对之前已经做出的任何决定或行动发表反面意见,除非这个决定或行动被重新引入会议并成为当前待决的动议。例如有对它的“重议”或“取消或修改已通过的决定”待决。或者发言人在发表这样的反面意见之后,就要提出这两个动议,至少也是这两个动议的 “事先告知”。
6. 禁止对自己提出的动议发表反面意见

在辩论中,不允许动议人的观点反对自己的动议。但是在表决的时候,动议人却可以投反对票。动议人可以不发言,但是一旦发言,就必须是赞成自己的动议。如果在动议仍然待决的时候,动议人改变了主意,那么只需请求会议 “收回动议”(请参阅第295-297页)
7. 朗读文件需要会议批准

在辩论中,成员无权朗读引文作为自己发言的一部分,无论是自己朗读,还是请秘书朗读。如果有成员想这么做,那么需要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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