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在大陆地区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缓起诉、缓刑、义务劳务甚至“震撼教育”都有相应的踪影。
首先,缓刑制度在大陆刑法中已经由来已久,不用多说。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实行后,暂缓起诉制度也在大陆刑事诉讼体系中确立起来。然而与台湾地区不同的是,大陆的暂缓起诉制度只针对未成年犯罪人以及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并且在暂缓起诉考验期内也没有要求未成年人接受义务劳务的内容。个人认为,大陆地区的缓起诉适用面略窄。
其次,义务劳务在大陆刑事制度设计中也有其一席之地。“刑修八”之后,“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性矫正刑罚,开始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也规定了“社区矫正”的内容:“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然而,这种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中有无得到切实的贯彻以及贯彻的效果如何,笔者不太清楚。
最后,所谓“震撼教育”貌似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痕迹,比如让官员们参观看守所里的反腐教育展,再如前不久网上热传的某地一司机在城区道路乱开远光灯,被交警罚其在车灯前看一分钟,并被罚款100元扣1分。尽管不是刑事处罚,但其震撼效果也和擦棺材有一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