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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权之争丨彭博社对侵权控诉做出回应(附答辩状中译)

AI与网络法  · 公众号  ·  · 2024-06-24 15:59

正文

编者按



编辑丨徐英豪 李韵怡 李卓霖 毛文睿 曾晓洋 黄丹敏 李映桦


【本期看点】

此份答辩状系被告彭博社对原告Mike Huckabee等人提起的版权侵权诉讼的回应。原告指控彭博社非法使用他们的版权作品来训练AI系统BloombergGPT,理由是原告的作品被包含在用于训练的“Books3”数据集中。彭博社在答辩中 主张该使用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因其仅作为非商业性质的内部研究项目的一部分,且没有对原告作品的市场造成影响。

一、事实背景

彭博社在2023年3月30日发布了一篇研究论文,详细介绍了BloombergGPT的开发和训练。BloombergGPT系彭博社开发的大语言模型(LLM),用于理解并生成人类语言,其训练需要大量材料。原告指控彭博社未经许可使用他们的版权作品来训练名为BloombergGPT的AI系统,声称他们的书籍被包含在公开可用的“Books3”数据集中,该数据集被用来训练BloombergGPT。


二、法律标准

被告答辩称,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12(b)(6),原告必须提出足够的事实以合理地说明其诉求,而不仅仅是可能性。此外,原告必须证明拥有有效版权,并且被告复制了作品中的原创要素。


三、主要论点

(一)版权主张未明确

原告未能明确指出哪些版权作品被使用,也未提供足够的事实来支持版权侵权的主张。


(二)合理使用原则

彭博社认为其对原告作品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fair use),因为它仅作为非商业性研究项目的一部分,用于教育目的,且没有对原告作品的市场造成影响。


(三)合理使用的四个因素

1.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 彭博社的使用是出于研究目的,具有教育性质。

2. 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 原告的作品是创造性的,但彭博社的使用是转换性(transformative)的,并不替代原作。

3. 使用作品的数量: 彭博社使用的是大量数据集来训练AI,而不是复制作品的全部或部分。

4. 对作品市场的影响: BloombergGPT 没有对原告作品的市场造成影响,也没有替代原作。

四、结论

彭博社认为原告的版权侵权主张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因为其对原告作品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不构成侵权。因此,彭博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第一次修正集体诉讼状,并以附带偏见的方式驳回,这意味着原告不能再次就同一理由提起诉讼。


该答辩状我们以机翻为主,并进行了人工微调。由于篇幅原因,本文仅展示其中的部分核心内容,如需获取全文翻译pdf文件,请在本公众号后台回复“ 彭博社答辩状 ”(不含双引号),供各位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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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AI与网络法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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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内容参与贡献的有:

徐英豪,广东财经大学智慧法治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李韵怡,广东财经大学智慧法治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李卓霖,广东财经大学智慧法治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毛文睿,广东财经大学智慧法治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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