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2016年2月,家住科区某镇的赵某与一名自称为“娃子”的人(自然情况不详)通过电话联系,欲向其购买罂粟种子用于种植,“娃子”表示同意并约定回收干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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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商某应赵某的要求,在通辽市科尔沁区某养殖小区内租用带院落的房屋三处。2016年4月上旬,“娃子”携带罂粟种子在赵某租住冷森的院落内指导赵某种植罂粟。后商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助赵某进行种植。待上述三个院落内的罂粟长出幼苗,商某得知二人种植的是罂粟后,仍继续帮助赵某种植,且二人在种植罂粟的院落四周种植了玉米和向日葵进行遮挡。2016年4月末,二人又租用了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另一蘑菇种植小区内带院落的房屋,并继续在该院落内种植罂粟。
2016年6月24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将被告人赵某抓获,又在赵某的协助下将商某抓获,公安机关在二人租用的养殖小区的三个院落内共铲除并扣押罂粟20700株。在另一蘑菇养殖小区内铲除并扣押罂粟5746株。经讯问,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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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明知是罂粟而非法种植26446株,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决被告人赵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商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科尔沁都市报》通讯员 刘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