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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件的被害人出于包庇目的而帮助犯罪嫌疑人随意改变陈述,构成包庇罪

刑事辩护参考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4-19 12:16

正文

闫永辉包庇案


【案情】
2006年5月22日5时至15时许,吴迪伙同李超(均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朝阳区金角阁洗浴中心包房内,采用暴力胁迫、殴打的方式强行轮流与闫永辉发生性关系,随后该两名男子逃离作案现场。闫永辉在洗浴中心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吴迪、李超轮奸,并被抢走戒指一枚和手机一部。


次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民警将吴迪、李超抓获,后以该二人涉嫌犯强奸罪、抢劫罪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期间,闫永辉于2006年11月22日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推翻、否定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改称其与吴迪发生性关系是本人自愿行为,与李超发生性关系则是不自愿行为,后闫永辉去向不明。


经过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吴迪、李超涉嫌犯抢劫罪、强奸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迪犯强奸罪、抢劫罪的证据不充分,建议检察机关对吴迪撤回起诉;认定李超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李超有期徒刑5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对吴迪撤回起诉,并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自行处理。吴迪于2007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一年后被解除取保候审。


闫永辉对吴迪的指控导致司法机关对吴迪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后又因其改变证言而导致吴迪被释放。根据闫永辉在检察机关的陈述,其行为涉嫌构成诬告陷害罪。闫永辉于2009年2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讯问,闫永辉承认其在检察机关的陈述是在吴迪父母教唆并支付10万元贿赂的情况下提供的虚假陈述。根据此线索,公安机关对吴迪再次展开抓捕工作,吴迪于2009年12月1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再次以吴迪涉嫌犯强奸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闫永辉与吴迪发生性关系是自愿行为,但是吴迪帮助李超实施了强奸,属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认定吴迪犯强奸罪(帮助犯),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二中院改判吴迪犯强奸罪(轮奸),判处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吴迪被改判强奸罪(轮奸),证明李超的强奸行为也属于轮奸,李超一审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1年7月15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二中院经审理后改判李超犯抢劫罪、强奸罪(轮奸),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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