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十年的经验表明,法治共识是决定“一带一路”参与国合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的重要因素。因为经济上的长远合作、大型项目的推进实施,要求国家之间存在合作的法治基础,形成基本的法治共识。如果对彼此的法治状况不了解、不信任、不认可,双方的合作必然会困难重重。由于“一带一路”的建设任务不限于经济发展,还包括法治发展。通过软法与硬法共治形成法治共识是新时代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必由之路。
1.共建“一带一路”的新形势使然
当前,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国际地缘政治冲突加剧、中美关系向战略竞争转变、 经济全球化进程受阻、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竞争加剧,能源危机、粮食安全、金融风险、产业链供应链“本地化”等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因素相互交织、相互影响,共建“一带一路”面对的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主要表现在政治不稳定因素增加、共建“一带一路”的安全形势严峻,全球经济复苏困难重重、“一带一路”的经济金融风险凸显,全球竞争格局转变、共建“一带一路”的大国战略博弈加剧。
面对上述新的国际环境,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必须在政策方向上从“走出去”为主到“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落实国内国际双循环战略;在产能合作上从基础设施建设为主到以绿色数字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并重,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理念推向世界;在产业结构上从特色产业为主到现代化产业和特色产业并重,把追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中国式现代化目标传播开来;在建设目标上从经济合作为主到制度建设和经济建设并重,推动“一带一路”组织机构实体化、政策磋商常态化、项目建设规范化;在推进动力上从政府推动为主到市场推动和政府推动并重,通过市场化手段引导与支撑更多民营企业加大“一带一路”投资,推动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中国式现代化。要完成上述转变、做到“五个并重”,唯有通过软法与硬法共治才能实现。
2.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内在要求
所谓“高质量共建”,既要提升“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更要实现合作机制的稳定性与可预见性。
作为一项国际公共产品,“一带一路”有必要强化其合法性,以获得更广泛的国际信任。而增强“一带一路”合法性的路径,不外乎吸引足够多的参与方和形成足够大的规模。但当前“一带一路”项目中的资本、技术等生产因素的流动呈现单向特征,中国在推进“一带一路”的过程中,投放了过多的经济资源,造成了一定的负担,导致“一带一路”的规模越大,中国单边输出的资源就越多。
因此,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需要从“单独努力型”转向“合作努力型”,不能一味地扩大规模,要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注重不同地域、文化和理念的融合。“一带一路”要引领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秩序,需要得到辐射范围广泛、多元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认可与支持,这要求所有参与方秉持正确义利观,形成共同价值观,并通过软法与硬法共治
来维护参与方的期待利益。
研究表明,国际合作机制的有效性依赖于参与方是否有能力对互利的政策做出可信承诺。如果参与方认为共建方有“搭便车”的意图或者阻碍集体决策的动机,国际合作的效率就会降低。这是多数国际组织设置加入条件的原因,如WTO对成员方施加了贸易自由化要求。但“一带一路”没有设置参与门槛,其事后治理成本较高。
例如,立陶宛在2017年正式签署“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却因政治原因于2021年退出。因此,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需要通过硬法治理,确保参与国做出可信承诺,增加对彼此行为的可预见性和法律约束力,才能提高合作的有效性。
国际合作机制的深化主要体现在对参与方约束力的增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如果以促进参与方在更多议题上的立场趋同为使命,必须改变以政治意愿为主导的参与方式,提高“一带一路”的门槛,通过硬法治理确保合作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才能使“一带一路”行稳致远。
3.软法治理的局限性
作为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具有政治或道义执行力的规范性文件,软法在“一带一路”建设初期因其灵活性和开放性可以吸引更多的参与国,推动政策协调和相关项目建设。但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阶段,软法的局限性不容忽视。
由于软法创制主体的任意性,任何组织甚至私主体都可基于自身利益来制定规则并表达利益诉求,很可能背离多数人的意志,导致利益冲突加剧,缺乏实践理性和道德理性而失去正义。特别是软法自愿执行的效力生成机制极易受到大国强权的左右,小国基于政治、安全、经济等方面的考虑,往往不得不遵从大国的意志,选择不遵守软法又不承担任何国际法上的责任,对软法实施中正义价值的实现带来极大危害,使“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大打折扣。因此,不能仅仅依靠软法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必须充分发挥软法与硬法各自的优势,才能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