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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承诺帮儿子还款,在欠条上重新约定利息,有效吗?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4-11-13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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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686

■巨野法院 母亲承诺帮儿子还款,在欠条上重新约定利息,有效吗?

被告张某多次向原告李某借款共计二十余万元,被告张某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据一份,载明借款金额等事项。原告李某因向被告张某催要上述借款未果,遂向被告张某之母被告王某催要上述款项,2024年1月,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出具书面借据一份,载明“王某之子张某欠李某借款二十余万元”、“至2024年4月前把全部借款还清”、“利息1.2分,如逾期不还,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由借款人承担”,被告王某于借据落款位置“借款人”处签字捺印确认。被告张某、王某均未还款,原告李某将两被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书面借据 “借款人”处签字捺印,并同时签署其子被告张某姓名,应视为其向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李某表示愿意加入案涉债务,且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为借款本金二十余万元及利息、涉诉费用,故原告李某有权依此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其承担责任的范围,依照被告与原告李某之间的约定,除偿还借款本金外,另就还款期限、利息、涉诉费用等进行了约定,此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导致效力存在瑕疵或无效的情形,合法有效,且法律并不禁止后 加入的债务超出原债务范围,故其应依照约定范围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二十余万元;被告王某就上述借款本金二十余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约承担款项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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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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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法院 有纠纷怎么办?“一站式”矛调中心为您解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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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周村区 法院: 南营法庭:远赴千里,将法庭“搬进”监狱

王某与其妻刘某在周村区北郊镇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2年登记结婚,2013年育有一子。2016年,王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正在无锡监狱服刑。2024年9月,刘某诉至南营法庭要求与王某离婚。
承办法官收到该案后,考虑到被告王某正在服刑不能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处理稍有不慎,将会引起被告更大的负面情绪,不利于被告服刑改造。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与监狱反复沟通协调后,将法庭地点定在高墙之内,决定前往监狱开庭。
法官向王某口头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被告王某表示清楚其权利义务并不申请回避。在监狱狱警协助配合下,法官在监狱内的会见室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详细询问了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了解了双方的债权债务等财产信息及是否抚养孩子等各种情况,为原被告双方耐心细致讲解了法律规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后,在狱警的见证下,圆满完成了这场在“高墙”内的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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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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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687

■高密法院 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动投案,是否认定为自首?能否减轻处罚?

2024年2月18日18时15分许,被告人葛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村庄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等物品损坏,张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葛某某弃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葛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葛某某肇事后弃车逃逸,次日到高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家属杜某、杜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葛某某自愿一次性赔偿杜某、杜某某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葛某某系自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亦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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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688

■兰陵法院 周边土地价格上涨,发包方能否提高承包费?

2003年至2014年期间,张某承包了A村土地6亩,按照每年每亩250元缴纳承包费。2015年,张某一次性向A村村委支付了10000元,作为2015年及以后的土地承包费。后A村村委称,因2015年以来周边土地承包费上涨至每年每亩500元,案涉土地的承包费也应调整为每年每亩500元,现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2015年至2022年(实际占用土地7年)拖欠的土地承包费共计11000元。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本案中,A村村委称2015年以来周边土地的承包费已上涨至每年每亩500元,张某的土地承包费也应变更为同样价格,否则对A村村委及其他村民不公平。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2015年以后案涉土地承包费的数额认定,A村村委未提供证据证实张某对变更数额予以认可,且即使双方之前约定的承包费存在过低的情形,但该情形系正常的社会经济发展所致,不属于情势变更,故2015年至2022年期间张某仍按照每亩每年250元计算承包费,共计10500元(6亩×250元×7年),其已缴纳10000元,还应支付500元。 因此,法院判决张某向A村村委支付拖欠的承包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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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普法

聊城中院: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程序如何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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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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