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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业雨水排放口自行监测要求梳理汇总!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环评互联网  · 公众号  ·  · 2024-08-25 17:47

正文

对于纳入排污许可重点或简化管理的发证排污单位,哪些行业须将雨水排放口纳入日常的自行监测要求中?

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或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对部分行业排污单位提出了雨水排放口的自行监测要求。

2、技术规范及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的雨水排口(雨水外排口)是指收集厂区内来源于降雨等地表径流排放口。通常雨后15min内的雨水为初期雨水(或污染雨水),不需单独开展监测,因要求其收集后汇入企业内污水处理设施,而雨后15min后的雨水按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及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规定,须开展每日或每月监测。

3、横向比较生态环境部已发布44个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现将技术规范及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涉及雨水排放口监测的行业按优先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分别进行梳理。


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需开展雨水排放口监测的行业梳理汇总
(公众号回复关键字  “ 雨水监测要求 ”  获取电子版)

一、

钢铁工业

行业适用的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 (HJ846-2017)

监测因子

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

监测频次要求

雨水排放口排放期间每日至少开展一次监测,确保有流量的情况下,雨后15分钟内进行监测

雨水排放口监测要求执行依据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78-2017)

二、

石化工业

行业适用的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HJ853-2017)

监测因子

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悬浮物

监测频次要求

排放期间按日监测

雨水排放口监测要求执行依据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炼制工业(HJ880-2017)

三、

有机化学工业

行业适用的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HJ853-2017)

监测因子

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

监测频次要求

排放期间按日监测

雨水排放口监测要求执行依据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HJ947-2018)

四、

炼焦化学工业

行业适用的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炼焦化学工业 (HJ854—2017)

监测因子

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

监测频次要求

雨水排放口排放期间每日至少开展一次监测,确保有流量的情况下,雨后15分钟内进行监测

雨水排放口监测要求执行依据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78-2017)

五、

电镀工业
行业适用的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 (HJ855—2017)
监测因子 pH值、悬浮物
监测频次要求 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日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
雨水排放口监测要求执行依据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HJ985-208)
六、
平板玻璃

行业适用的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玻璃工业—平板玻璃 (HJ856—2017)

监测因子

所有燃料(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重油和煤焦油(石油类)、发生炉煤气(挥发酚、总氰化物、硫化物)

监测频次要求

排放口有流量时开展监测,排放期间按日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

雨水排放口监测要求执行依据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工业(HJ988-2018)


七、

制药工业

行业适用的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一原料药制造 (HJ858.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一生物药品制品制造 (HJ1062-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HJ1063—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一中成药生产 (HJ1064-2019)

监测因子

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

监测频次要求

排放期间按日监测

雨水排放口监测要求执行依据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发酵类制药工业(HJ882-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提取类制药工业(HJ881-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HJ883-2017)

八、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毛皮加工工业)

行业适用的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 (HJ859.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一毛皮加工工业 (HJ1065—2019)

监测因子

重点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监测频次要求

再雨水排放期间按日监测

雨水排放口监测要求执行依据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HJ946—2018)

九、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淀粉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等)

行业适用的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 (HJ860.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一淀粉工业 (HJ860.2—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 (HJ860.3—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一水产品加工工业 (HJ1109-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 (HJ1110—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 工业 (HJ1110-2020)

监测因子

重点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监测频次要求

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日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

雨水排放口监测要求执行依据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业(HJ986-2018)

十、

纺织印染工业

行业适用的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纺织印染工业 (HJ861—2017)

监测因子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监测频次要求

排放期间按日监测

雨水排放口监测要求执行依据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HJ879-2017)


十一、

农药制造工业

行业适用的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 (HJ862-2017)

监测因子

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监测频次要求

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日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

雨水排放口监测要求执行依据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HJ987—2018)


十二、
有色金属工业    (铅锌、铜、锡、锑、汞、再生金属等)
行业适用的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 (HJ863.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 (HJ863.2—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铜冶炼 (HJ863.3—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 (HJ863.4—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汞冶炼 (HJ93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镁冶炼 (HJ933—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镍冶炼 (HJ934—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钛冶炼 (HJ935—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锡冶炼 (HJ936—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钴冶炼 (HJ937—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锑冶炼 (HJ938—2017)

监测因子

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

监测频次要求

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日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

雨水排放口监测要求执行依据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HJ989-2018)

十三、
化肥工业
行业适用的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肥工业-氮肥 (HJ864.1-2017)
监测因子 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
监测频次要求 排放期间按日监测
雨水排放口监测要求执行依据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一氮肥(HJ948.1—2018)
十四、
肥料制造

行业适用的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磷肥、钾肥、复混钾肥、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 (HJ864.2-2018)

监测因子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悬浮

监测频次要求

排水期间按月监测,如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监测一次

雨水排放口监测要求执行依据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HJ1088—2020)

十五、
陶瓷砖瓦工业

行业适用的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 (HJ954—2018)

监测因子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

监测频次要求

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开展监测,排放期间按日监测

雨水排放口监测要求执行依据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HJ954—2018)

十六、

电池工业

行业适用的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池工业 (HJ967—2018)

监测因子

铅蓄电池排污单位(pH值)

监测频次要求

雨水排放口在排放期间每日至少监测一次,如果pH值超标,应尽快分析原因,并进行废水中总铅的监测

雨水排放口监测要求执行依据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池工业(HJ967—2018)

十七、

汽车制造业

行业适用的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 (HJ971-2018)

监测因子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监测频次要求

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开展监测,排放期间按日监测。如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每季度第一次有流动水排放时开展按日监测

雨水排放口监测要求执行依据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HJ971-2018)

十八、

水处理

行业适用的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 (HJ978-2018)

监测因子

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

监测频次要求

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

雨水排放口监测要求执行依据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HJ1083—2020)

十九、

家具制造工业

行业适用的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家具制造工业 (HJ1027-2019)

监测因子

化学需氧量

监测频次要求

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开展监测,排放期间按日监测。如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每季度第一次有流动水排放时开展按日监测

雨水排放口监测要求执行依据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家具制造工业(HJ1027-2019)

二十、

食品制造工业(乳制品制造工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方便食品等)
行业适用的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乳制品制造工业 (HJ1030.1—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 (HJ1030.2—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 (HJ1030.3—2019)
监测因子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监测频次要求
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
雨水排放口监测要求执行依据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食品制造(HJ1084—2020)

二十一、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行业适用的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HJ1033—2019)

监测因子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监测频次要求

雨水排放口每月有流动水排放时开展一次监测。如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有流动水排放时开展一次监测

雨水排放口监测要求执行依据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033—2019)

二十二、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

行业适用的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 (HJ1034—2019)

监测因子

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

监测频次要求

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开展监测,排放期间按日监测。如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每季度第一次有流动水排放时开展按日监测

雨水排放口监测要求执行依据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1034—2019)

二十三、

无机化学工业

行业适用的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 (HJ1035—2019)

监测因子

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监测频次要求

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日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

雨水排放口监测要求执行依据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HJ1035—2019)

二十四、

聚氯乙烯工业

行业适用的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聚氯乙烯工业 (HJ1036—2019)

监测因子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监测频次要求

排放期间按日监测,如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监测一次

雨水排放口监测要求执行依据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聚氯乙烯工业(HJ1036—2019)

二十五、

危险废物焚烧

行业适用的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 (HJ1038—2019)

监测因子

化学需氧量、氨氮

监测频次要求

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开展监测,排放期间按日监测,如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每季度第一次有流动水排放时开展按日监测

雨水排放口监测要求执行依据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HJ1038—2019)

二十六、

生活垃圾焚烧

行业适用的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 (HJ1039—2019)

监测因子

化学需氧量、氨氮

监测频次要求

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开展监测,排放期间按日监测,如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每季度第一次有流动水排放时开展按日监测

雨水排放口监测要求执行依据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HJ1039—2019)

二十七、

合成气与液体燃料

行业适用的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 (HJ1101-2020)

监测因子

化学需氧量、氨氮

监测频次要求

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日监测,如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第一次有流动水排放时开展按日监测

雨水排放口监测要求执行依据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HJ1101-2020)

二十八、

化学纤维制造业

行业适用的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学纤维制造业 (HJ1102-2020)

监测因子

pH、化学需氧量、氨氮

监测频次要求

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

雨水排放口监测要求执行依据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学纤维制造业(HJ1102-2020)

二十九、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

行业适用的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 (HJ1103-2020)

监测因子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监测频次要求

雨水排放口每月有流动水排放时开展一次监测。如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有流动水排放时开展一次监测

雨水排放口监测要求执行依据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1103-2020)

十、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

行业适用的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 (HJ1104-2020)

监测因子

化学需氧量、总磷

监测频次要求

雨水排放口每季度有流动水排放时开展一次监测

雨水排放口监测要求执行依据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1104-2020)

三十一、

环境卫生管理业

行业适用的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环境卫生管理业 (HJ1106-2020)

监测因子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监测频次要求

雨水排放口每月有流动水排放时开展一次监测。如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有流动水排放时开展一次监测

雨水排放口监测要求执行依据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环境卫生管理业(HJ1106-2020)

三十二、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

行业适用的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 (HJ1116-2020)

监测因子

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监测频次要求

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

雨水排放口监测要求执行依据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料油墨制造(HJ1087—2020)

三十三、

储油库

行业适用的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 (HJ1118-2020)

监测因子

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

监测频次要求

排水期间按日监测,如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监测一次

雨水排放口监测要求执行依据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HJ1118-2020)

三十四、

制鞋工业

行业适用的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鞋工业 (HJ1123—2020)

监测因子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监测频次要求

雨水排放口每月有流动水排放时开展一次监测。如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有流动水排放时开展一次监测

雨水排放口监测要求执行依据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鞋工业(HJ1123—2020)

三十五、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

行业适用的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 (HJ1125—2020)

监测因子

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石油类

监测频次要求

雨水排口污染物在有流动水时按日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

雨水排放口监测要求执行依据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HJ1125—2020)

三十六、

涉及涂装工序的排污单位

行业适用的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HJ1124—2020)

监测因子

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监测频次要求

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

雨水排放口监测要求执行依据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HJ108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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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点击查看

本标准提出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本标准适用于无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排污单位;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未规定的内容按本标准执行。
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
本标准提出了造纸工业企业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造纸工业企业可参照本标准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3、《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本标准提出了火力发电厂及锅炉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独立火力发电厂和企业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的自行监测,及排污单位对锅炉的监测;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和锅炉。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4、《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
本标准提出了水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气、水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本标准适用于水泥(熟料)制造、矿山开采、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等,掺加生活垃圾的质量不得超过入窑物料总质量的30%)、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固体废物水泥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适用本标准。
5、《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
本标准提出了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
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提取类制药工业
本标准提出了提取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提取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本标准也适用于与提取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20执行。
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
本标准提出了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本标准不适用于钢铁生产企业中铁矿采选和铁合金生产工序的自行监测。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
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发酵类制药工业
本标准提出了发酵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发酵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本标准也适用于与发酵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排污单位。自备火电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20执行。
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炼制工业
本标准提出了石油炼制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石油炼制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20执行。
1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
本标准提出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本标准也适用于专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工厂、与化学合成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等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
1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
本标准提出了石油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学工业和合成树脂工业(聚氯乙烯树脂生产装置除外)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20执行。
1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氮肥
本标准提出了氮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氮肥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20执行。
13、《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
本标准提出了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本标准适用于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也适用于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园区。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20执行。
14、《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
本标准提出了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执行。
15、《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对其在生产运行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执行。
1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业
本标准提出了农副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农副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或无生产但有排放的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执行。
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
本标准提出了有色金属(铝、铅、锌、铜、镍、钴、镁、钛、锡、锑、汞)工业冶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有色金属(铝、铅、锌、铜、镍、钴、镁、钛、锡、锑、汞)工业冶炼排污单位,对其在生产运行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上金属再生冶炼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执行。
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工业
本标准提出了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气、水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本标准同样适用于电子玻璃工业太阳能电池玻璃(薄膜太阳能电池用基板玻璃、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用封装玻璃)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执行。
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
本标准规定了含涂装工序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含涂装工序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本标准不适用于《面向装备制造业产品全生命周期工艺知识第1部分:通用制造工艺分类》(GB/T 22124.1)界定的热喷涂工序,其自行监测参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或其他行业指南。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食品制造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制造排污单位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的监测。不适用于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执行。
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
本标准提出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酒、饮料制造
本标准规定了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执行。
23、《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料油墨制造
本标准提出了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含有合成树脂生产和改性装置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947)执行。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执行。
24、《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
本标准提出了水处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水处理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污泥,厂界环境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本标准不适用于处理量小于500m3/d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单一行业类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若相应的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20执行。
25、《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纤维制造业
本标准提出了化学纤维制造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执行。醋酯纤维制造中的醋酐产污设施和排放口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947)执行。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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