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上海政法学院教
授、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 丁茂中
水电气暖等自然垄断行业关系国计民生,具有很强的公用性。近年来,自然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也是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反垄断执法的重点之一。《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3)》指出,反垄断执法机构2023年共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11件,其中4件涉及自然垄断行业。《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2)》指出,反垄断执法机构2022年共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13件,其中9件涉及自然垄断行业。
在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的2024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中,3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里就有两件涉及自然垄断行业,分别为海南昆仑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和简阳海天水务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两件案件的当事人均是滥用相关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其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分别被海南省市场监管局罚款712.83万元、被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罚款118.82万元。
由于自然资源的有限性以及出于规模经济或者范围经济等诸多因素的考虑,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通常将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交由区域内的一家或者少数企业,让自然垄断行业企业在相关市场上相对“天然”地拥有了市场支配地位。对此,无论是修改前还是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均作出了规制要求: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依法查处自然垄断行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彰显反垄断执法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确保了反垄断法的权威性。竞争是市场的灵魂,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就必须保证市场竞争机制的有效运行。无论是因进入管制而获得市场支配地位还是通过市场竞争获得市场支配地位,所有企业都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只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就应当被禁止,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大力破除民生领域垄断突出问题,更加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对自然垄断领域的监管执法,持续优化市场环境,推动民生福祉持续改善。
当然,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也并非意味着必然实施超高定价、拒绝交易、搭售等行为。自然垄断行业的经营者应回归“公用性”属性,为日常生产生活的有序运行和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而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出超高定价、拒绝交易、搭售等行为,损害交易相对人的自由选择权或者公平交易权,扭曲相关市场竞争,妨碍经济高质量发展。
罚款不是反垄断执法的目的,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由上述可知,自然垄断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较为高发。因此,供水、供气、供电等自然垄断行业的经营者需要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避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发生。一旦经营者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以2倍至5倍的加倍罚款。这对经营者来说,无疑得不偿失。
来源:市场监管报
相关阅读:
竞争法
丨
合规监管
丨
大健康
丨
TMT
丨
泛文娱
Innovative Legal Solutions
Empower Business Strate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