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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专栏 | 新修订刑诉法关于陪审员制度的规定

为你辩护网  · 公众号  ·  · 2018-11-22 15:55

正文


作者:唐怡

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为你辩护网检察官专栏作家

来源:为你辩护网 独家稿件


正文


听见庭立方最近又开了档新栏目,《刑诉法再修改,对律师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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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上班路上,开车一个多小时,正适合慢慢听。听完了兰博士关于陪审制改革这一期内容后,也想到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几个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是否要提前阅卷?


兰博士提出“对于有人民陪审员参与的案件,基于人民陪审员的爱憎分明更为突出这一特点,辩护人一定要预判案件到底是属于容易引发定罪冲动(如杀人,强奸、食药安全等犯罪罪名)的案件,还是属于容易激起人们的怜悯之心(如大妈气枪案,深圳鹦鹉案等的案件),由此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前者重说理,后者重煽情”


这个观点,怡宝很赞同。此外,怡宝认为辩护人要采取这个策略还要有一个前提——人民陪审员在庭前不能阅卷。


关于审判人员在开庭之前是否需要先阅卷的问题,一直都是理论界的争议焦点,其中激进一方认为: 审判人员如果在庭审活动之前就已经阅览全卷,必然导致先入为主,从而不利于庭审实质化的展开。 在实务中,基于我国现行的相关诉讼制度设置,要求承办法官在庭前不阅卷几乎是不可能的,怡宝也觉得在本文中没有展开讨论的必要,但是对于人民陪审员在庭前是否阅卷的问题,怡宝倒是觉得可以聊聊。


今年4月28日,最高法政治部负责人在就《人民陪审员法》回答记者提问时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作出如下解答:


……(人民陪审员法)对于扩大司法领域的人民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司法专业化判断与老百姓朴素认知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可见,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和终极目的,就是为了有效的将专业判断和朴素认知有机统一,才能让每一个法律产品被社会所接受。 但是问题就来了,这种朴素的认知是需要从法庭上的控辩交锋之中得来,还是通过提前书面审查而来?


怡宝认为:相比于专业司法人员来说,人民陪审员的朴素情感倾向更为突出,也更难于控制,专业司法人员在办案时都要通过专业知识和诉讼法相关规定,来极力控制自己的非理性冲动,那么对于不具备上述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来说,如果提前看到了以控诉为重的全套指控证据,则其对自身非理性冲动的控制就更难上加难,而如果保持空杯状态走上法庭, 不带任何基于在卷证据的先入认知而去认真倾听控辩双方的交锋,也许会让最终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结合更好。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对于程序审和事实审是否需要分离?


同样是在4月28日的答记者问,最高法政治部负责人这样说道: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这一点,在《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中已经有所体现,特别是七人制合议庭中, 四名人民陪审员只对事实问题具有表决权,而对于法律适用只能发表意见而无表决权。


在这一点上,我们需要思考是: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是基于证据的认定和建构,从立法本意来看,引入人民陪审员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使得专业司法人员所建构的法律真实与人民陪审员所认知的客观真实相靠拢,而我们知道法律真实其实是效率与真实的统一甚至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妥协,而对于客观真实的追求则几乎完全排斥效率价值。那 么在陪审员参与的庭审情况之下,这两种不尽相同的价值追求如何能够更有效的统一呢?


按照陈少文老师授课时所讲观点,非法证据排除的历史演进分为 从真实性标准 违反自愿性标准 再到 程序违法性标准 三个阶段,而我国尚处于最初级的真实性为标准的阶段。基于此现实状况,让不具备诉讼活动效率价值认知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到程序性审查活动之中的话,是否反而不利于非法证据排除活动的开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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